废气排放指标值标准
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

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发电机是一种常见的发电设备,它通过燃烧燃料来产生电力,同时也会产生废气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对发电机废气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考虑。
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其中工业排放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
发电机作为工业设备,其废气排放对大气质量和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制定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其次,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通常涉及的参数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和一氧化碳(CO)等。
这些参数的排放浓度限值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要求和技术水平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更为严格,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标准相对较宽松。
此外,不同类型的发电机(如燃气发电机、柴油发电机)可能会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另外,为了确保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的执行,各国都会建立相应的监测和管理体系。
监测体系包括定期对发电机进行废气排放检测,以确保其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管理体系则包括对不符合标准的发电机进行处罚和整改,同时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来减少废气排放。
最后,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企业应加强自律,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废气排放。
社会各界应增强环保意识,支持环保政策,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总之,发电机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大气污染问题,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工业废气排放限值标准

工业废气排放限值标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废气排放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规范各行业的废气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业废气排放限值标准。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限值标准进行分析,分析其制定的依据、具体要求以及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一、钢铁行业钢铁行业是典型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其废气排放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影响较大。
为控制钢铁行业的污染,各国制定了严格的废气排放限值标准。
以中国现行标准为例,钢铁行业废气排放限值标准根据不同炼钢工艺、炉型、产品等因素进行分类,按照高炉、转炉、电炉等进行细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进行了详细限制。
这些限制标准的制定依据包括对环境和健康影响的科学研究结果,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和经验。
二、化工行业化工行业是废气排放较多的行业之一。
由于化工过程涉及的废气成分和浓度各异,不同的化工工艺会产生不同的有害气体。
因此,制定化工行业的废气排放限值标准相对复杂。
典型的废气污染物包括苯、甲醛、氨气等。
对于化工行业,废气排放限值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有害气体的种类、浓度、排放装置、治理技术等因素,并根据环境和健康的保护要求进行科学的设定。
三、电力行业电力行业是重要的工业部门,其废气排放主要来自于燃煤和燃气发电过程。
燃煤发电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电力行业的废气排放,各国制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
这些标准要求电力企业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脱硫、脱氮等控制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限值标准的制定不仅关乎环境和人体健康,也涉及到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四、汽车行业汽车行业是一个废气排放量巨大的行业,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和城市空气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
不同国家制定的汽车尾气排放限值标准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对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颗粒物等进行了限制。
为了达到这些限值标准,汽车制造商需要采用先进的排放处理技术,如三元催化转化器、颗粒物捕集装置等。
废气排放工作标准及考核标准

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文件重水发【2014】第122号关于严格控制窑尾废气排放指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随着国家对废气排放的日益重视,以及脱硝技术的成熟,水泥回转窑排放大气中的NOx、SO2标准将趋更加严格,根据目前重庆市工业环保标准规定,水泥企业NOx、SO2标准排放分别在350mg/Nm3、200mg/Nm3以内,超排将受到严格的经济处罚及社会公开,给企业的形象与长期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为此,对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及脱硝、脱硫作业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第一条调节好三次风闸门,使窑内通风流畅、燃料给氧充足。
第二条稳定头煤用量,控制风煤比例,防止窑内燃烧带温度过高,或者头煤燃烧不完全。
第三条严格控制窑烟室NOx含量在1200mg/Nm3以内,O2含量控制在2.5%以下;如果接近或超出上述标准,中控窑操应立即调整操作或采取措施。
第四条调节好分解炉喂煤量,控制燃烧温度,稳定分解炉出口温度。
第三章脱硝系统及在线设备的管理第五条调节好分解炉分级燃烧用煤量,为后续SNCR脱硝系统创造反应条件,防止NH3被还原为NOx。
第六条调节好氨水与清水比例,通过分解炉上的雾化喷枪,喷入分解炉出口管道。
第七条当分级燃烧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恢复,独立使用SNCR脱硝系统,操作不便,但必须严格控制O2的富余量。
第八条严格控制预热器C1出口的NOx在350mg/Nm3以内(可结合与出窑尾主烟囱在线检测分析仪数据差额,确定控制目标),保证后续环保部门的在线检测分析仪检测的NOx在330mg/Nm3以内。
第九条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由设备管理部定期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设备维护标定,如设备引起数据漂移,必须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公司,如自行无法维护,并立即与设备厂家联系维护方案。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控制标准:窑尾烟囱出口NOx≤320mg/Nm3、SO2≤180mg/Nm3。
第十一条当窑尾主烟囱出口NOx超出330mg/Nm3,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汇报中控室领导,必需在2小时内恢复到330mg/Nm3以内,在2个小时内(不超3小时)没有恢复者,处罚窑操100元/次。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刖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岀。
广东废气排放标准

emission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8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丐外界环境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办界 若无法定手续 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程序 fugitive emisson source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2.0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
5.0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
4
表1 续
污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序 染 最高允许排放 排气筒
号物
浓度 mg/m3
高度 m
一级
二级
三级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 mg/m3
15
20
氯
30
4化
100
40
氢
50
60
70
80
15
铬
20
5酸
0.050
30
雾
则按目前
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11 过时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上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用
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指标体系
15
硝酸 氮肥
废气排放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废气排放标准有哪些规定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废气处理五大因素:一、能有效去除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废气处理。
二、要看行业主管部门如何推荐。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可信度比较高。
三、要看废气处理的原理。
现在比较多的废气处理方式有活性炭吸附法、高温催化燃烧、冷凝法、湿式回收法、生物法等等,四、要看成功案例。
市场的公司大多都会有许多成功案例。
五、要看品牌。
看该公司在公司的口碑和效果匹配程度,是否荣获过省级以上环保净化协会重点推荐优秀废气处理公司、地方政府废气处理高科技环保公司等含金量比较高的称号。
废气排放标准有哪些规定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其它规定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2•【文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止。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2012.4)
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2012.4按:中国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个比较复杂的体系。
过段时间对标准进行整理还是很有意思的。
本资料汇总了中国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包括了浙江省的地方规定),梳理了各类机动车的适用标准。
1、相关法规2、机动车的分类3、新车排放管理4、在用车排放管理附表1:新车执行标准附表2:在用车执行标准1、相关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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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指标值标准
废气排放指标值标准是指对工业、交通和生活等领域中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控和管理时所制定的一系列数值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限制排放物的种类和浓度,以及促进清洁能源和技术的应用。
具体的废气排放指标值标准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而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废气排放指标值标准:
1. 二氧化硫(SO2)排放指标值标准:多数国家对工业和火力发电厂等排放的二氧化硫进行限制,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的毫克数表示。
2. 氮氧化物(NOx)排放指标值标准:氮氧化物是工业和交通等活动中的主要排放物之一,国家通常对其进行限制,以每立方米排放的毫克数表示。
3. 颗粒物(PM)排放指标值标准: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或液滴,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的毫克数表示。
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指标值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易挥发的有机物质,包括苯、甲醛等,国家对其进行限制,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的毫克数表示。
5. 一氧化碳(CO)排放指标值标准: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
体,主要由燃烧排放产生,国家通常对其进行限制,以每立方米排放的毫克数表示。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废气排放指标值标准,实际标准还会根据具体的国家、地区和行业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