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
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税收风险

财产转让收益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包括转让 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其他所得 -担保费 其他所得内容和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明确、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扩大 解释。目前、只明确了非居民取得的担保费 比照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 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 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 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六)税款的计算
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
租金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 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 (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 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 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 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 或其他类似设施。
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或个人提供专利权、 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使用权 所收取的使用费。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 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 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技术培训 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股权转让收益风险点 转让价格中是否包含留存收益。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第一篇: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参与对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非贸付汇项目负责人活动关键词:非贸付汇代垫款服务费技术转让费营改增常设机构 40号公告活动介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放缓,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或其他关联企业迫切需要从中国取得诸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或其他代垫款项。
然而,企业要顺利支付外汇资金却面临诸多挑战。
同时,无论是去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营改增”,还是在今年9月1日即将实行的简化付汇流程及变更税务出证程序的外汇管理改革,都对企业的跨境付汇风险管控产生了重大及深远的影响,需要企业及时研判,加以应对。
铂略咨询 Linked-F 特此为大家实例解析在非贸付汇中常见的问题,并就最新出台的40号公告进行解读。
参加此次会议您将获得:-指导您综合考量各类风险,实施有效的跨境收付汇风险管控措施以避免损失-不同付汇方法的典型税务风险及技术讨论-生动案例全面解析企业收付汇风险管控的棘手问题-全程开放式讨论、课堂操作演练识别风险点与同行现场交流流程:13:00 签到13:3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13:35 实务讲解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跨境付汇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跨境付汇的方式及相关税务问题(服务费、特许使用权、佣金、代垫费等)14:00 常见的非贸付汇案例分析代垫费用A集团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OFE), 从事集团内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之后,该WOFE被集团作为其在中国业务扩张的平台,发挥了类似于地区管理总部的功能,产生了不同类型的代垫费用:代垫工资A:拓展中国业务的总部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的工资由WOFE先行发放,之后再向总部收取。
代垫工资B:部分已派遣至WOFE的外籍人员工资由总部先行代垫,再由WOFE向A集团收取。
其他代垫:WOFE为A集团代垫投资设立其他独资或合资公司时发生的杂费(如尽调费、差旅费等)。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共6页word资料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外国企业和个人与我国境内公司发生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济往来日益增多。
但由于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又难以监控,使得所涉及税款(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9)372号],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公司、企业、团体)和企业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支付1000美元以上,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税收的完税证明。
该政策的实施,对于健全我国税制,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深圳市地税局根据《通知》精神下发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为支付单位开具征免税或不予征税证明的职责分别归口到相应的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特区内为涉外调查分局),按照这一具体规定,从2000年3月到12月,深圳地税局福田征收分局共为企业开具了各类完税证明和不予征税证明1200余份,涉外税收调查分局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70余份。
在近一年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办法》实施后,不仅是纳税人,就是在税务机关内部也有不少人对这项政策不太理解。
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的实施。
既增加了税务机关和外管部门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手续,还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声誉。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对此项政策的意义认识不足,企业对这项政策还没有熟悉和掌握。
德勤税务问题解答

请问:非货支付在现实中如何调整,才不至于增加纳税人的税负,或者不影响国家税权?二者如何从法律上实现平衡?
20:51
钟昌元 学院
谢谢德勤几位老师的讲解。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海关估价中,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之一是该费用的支付必须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那么在实务中,通常使用什么方法来判断是否构成销售的条件?
方堃:大米
请问,当税务和海关对估价不一致时,是怎样处理的?
屈郡:
贾教授,有观众提问:出口价格海关管不管,海关又不收税价格必须有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那么在实务中,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如何分摊,特别是进口半成品在境内进行简单加工的情况,如何分摊计入完税价格?
3、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计税时,通常在税务机关还缴纳国内增值税,请问是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4、特许权费在海关和税务机关方面存在许多差异,您认为海关和税务机关在这方面是否有协调统一的可能性?
德勤税务培训:税务尽职调查及税务架构讨论

税务尽职调查及税务架构讨论2012年11月议程•税务尽职调查•制造业、金融行业常见税务问题•基金投资模式税务分析•热点讨论税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关注点究竟是否要完成交易(是否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如何实现交易(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未来的影响:管理目标公司的税收事项收购前的税务尽职调查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对合同条款的影响对估值模型的影响全面审慎的税务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能为估值模型及股权买卖协议谈判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持,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税务尽职调查——问题解决建议交易文件中的法律保护(如免责条款、原股东承诺)合同价格调整递延支付交易价款,如建立托管帐户、获利能力付款法等收购前的税务尽职调查更正错误的税收操作调整收购架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协商最优的解决方案税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的目的•挑战和常见问题•税务尽职调查考量•国内并购的税务规划考量税务尽职调查的目的•复核目标企业的纳税申报现状,对目标企业的纳税申报的习惯进行了解,发现重大税务影响和税务风险;•估计和量化税务影响和相关风险度;•找出影响资产负债表和目标企业净资产价值的纳税义务;•找出会影响目标企业盈亏的未入账的税务费用,该税务费用会造成对目标企业在利润源和贴现现金流基础上估值的不准确;•帮助目标企业评估修正和改进的可能性;•根据下列条件对目标企业提出税务规划的机会:‒现有的组织结构;‒提出兼并结构建议;‒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提供信息以帮助起草兼并协议中的税务赔偿条款。
挑战和常见问题•复杂的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延迟缴纳税款:注意各税种规定的缴纳时间•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很多企业被地方税务机关授予不同的税收优惠。
然而,有些税收优惠可能不被国家税务机关认可。
反之,潜在的税收优惠则不能享受。
•少报/确认利润:挑战和常见问题(续)•并购架构融资策略的规划(债务vs.股权)•其他税务问题:‒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过度负债:相关利息不得税前抵扣‒出口增值税成本:如果增值税退税率<增值税征收率‒进项增值税抵免时产生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外籍和本地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两套账目和财务报表标准‒无法付出的现金‒先前转让的税务赔偿税务尽职调查考量1.企业所得税1.1确认适用税率;1.2根据现有信息复核应税收入/税务损失的收益/损失的协调帐户、坏账准备、担保准备和研发成本等等。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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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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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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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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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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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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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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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后出现的
问题及对策
平凡;陈彤;牟杰
【期刊名称】《涉外税务》
【年(卷),期】2000(000)009
【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0年3月起对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通过三个月的实际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平凡;陈彤;牟杰
【作者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J], 平凡;陈彤;等
4.对《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理解 [J], 李瑶
5.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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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政策法规

非贸付汇流程
① 合同签订 ⑧ 税务凭证/ 汇款凭证 ② 营业登记? 临时合同备案? (19号文)
⑦ 自行申报? 代扣代缴?
非居民纳税、 对外支付
③ 交易、收入 性质定性
⑥ 在华人员是 否应纳个人所得 税? ⑤ 是否应纳营 业税?增值税?
④ 是否应纳企 业所得税 (常设 机构?)
EPA SMART—Financial Training, The Smart Decision
国税函[2009]601号
受益所有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 (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 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 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 以匹配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 少承担风险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 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 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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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您的评价: 加入到专题收藏文档文件夹新增文件夹标签(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May 15, 2009 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2010 年5 月18 号目录典型案例-案例背景介绍跨国企业集团S 与其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具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其子公司涉及多项对外付汇事宜。
S 集团设在中国境外;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S 集团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D 公司设在中国境内且非S 集团的关联方企业。
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一)需要关注的问题从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费收取方不一致的特殊考虑合同内容设计的恰当性;是否需在合同中对发票及税务方面问题进行约定;核算币种的选择;S 集团与子公司 A 之间的技术服务协议的准备;子公司A 技术协议的登记;是否适用相关税务优惠;税务证明的取得。
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二)需要关注的问题支付利息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证明的提供;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支付股息、红利时企业所得税税务证明的提供;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管理费能否付汇成功;应该进行怎样的文书准备以避免税务机关的质疑。
由于S 集团向子公司B 提供贷款,子公司 B 定期向S 集团支付相应的利息;由于S 集团向子公司B 提供行政性及商业性的管理服务,子公司B 定期向S 集团支付管理费;向S 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 代垫的款项(如工资、机票等);子公司B 向S 集团支付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代垫款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三)由于S 集团向子公司 C 转让技术;同时S 集团会派人到子公司C 提供与转让技术相关的后续技术服务;在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包括了商标使用费的转让价格。
需要关注的问题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账单的开具;是否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转让合同中包含的商标使用费的部分是否同样可以适用营业税的优惠;是否能享受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的技术服务是否能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派遣人员到子公司 C 现场指导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如构成常设机构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考量。
典型案例-总结目录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关联企业间的非贸付汇几乎每一个跨国集团内都会通过内部安排想其关联企业提供包括行政性、技术性、财务性和商业性在内的广泛服务关联企业之间涉及的非贸及部分资本项付汇主要包括: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佣金及手续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资本利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代垫款项常见问题通常集中在关联方交易及商业行为的非贸付汇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管理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服务费提供的服务是真实且明确的;劳务接受方从所提供的服务中直接受益;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管理费根据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管理费做出明确的定义;OECD对服务和股东活动有相关解释,但是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很少采纳;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与股东活动相关收取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而是应该通过税后股利分配得到补偿。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管理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续)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的判定根据税收协定要求,境外公司派人来华为境内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服务超过一定的时间(如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183 天),很可能被中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该境外公司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所得,全部应当按25% 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如境外公司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一定的比例划分境内外所得,境内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所得税如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的实际利润率有异议,主管税务局有权核定其利润率。
一般情况下,核定的利润率为:-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续)营业税在旧法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的劳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同时发生提供的劳务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劳务发生地划分境内外收入存在一定的困难,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后按一定的比例直接划分。
税务机关通常参照国税发[2000]82 号确定相关比例(境内60% )在新营业税法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劳务发生地原则”转为“属人原则” “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为“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无须再划分境内外收入,只要接受劳务的一方在中国境内,全部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技术及商标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注册登记要求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授权使用的商标应在商标局注册登记;商标特许权使用合同应在商标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营业税支付的技术及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在中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特殊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技术所有权/ 使用权),可根据财税字[1999]273 号文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税率目录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续)非居民纳税、对外支付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续)注释:注1 :《申请表》是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注2 :《税务证明》是指《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注3 :法规规定需外汇管理局审核的项目, 需另外提交汇管理局的核准件注4 :虽然支付方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取得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目录相关税收法规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首次引入扣缴义务人的合同备案的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 确认扣缴时限: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代扣之日起7 日内入库)境外交易-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境内企业的协助义务(依法变更时交股权转让合同) 2009.1.1 起生效申请适用税收协定税率/ 减免税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号)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 号)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 号)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以下统称“ 外籍员工” )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八、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 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 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