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doc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吉市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乡村卫生机构)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吉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卫生机构独立运营、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
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村卫生室是由村集体资产举办为主、其它公有资产举办并存的为本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和网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doc

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农村基层卫生事业机构,在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起到主要作用。
下文是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可打印修改)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不仅负责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十一、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管理。
即: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管理、药品统一配送、财务统一监管、工作统一考核、制度统一上墙。
十二、村卫生室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遏制、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进药有凭证、疫情有报告、预防保健工作有帐卡。
十三、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以行政管理为保证,以药品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监管为重点,以业务质控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15a8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77.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活动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活动以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让群众满意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天然优势,发挥乡镇卫生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载体作用,推动政府进一步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完善新的运行机制,激发乡镇卫生院的内生动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开展乡镇卫生院文化建设,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活动遵循“政府主导、全面覆盖、目标导向、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县级政府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引导所有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参加活动,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群众需求,开展群众测评,并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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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7-28 16:39:40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
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
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
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
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规范公共卫生服务。
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
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
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
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
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
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