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新版)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黑名单是指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形象等原因,被公司列入禁止名单的员工。
第二章黑名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可将其员工列入黑名单: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3. 伪造、篡改、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 恶意损害公司形象,造成公司信誉损失的;5. 擅自离职,给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6. 拒不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7.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与执行。
第六条发现员工有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时,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黑名单审议。
第七条黑名单审议由公司管理层组成,审议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黑名单的生效日期为审议结果公布之日起。
第九条黑名单的解除:1. 黑名单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解除黑名单;2. 黑名单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错误,或再次出现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维持或延长黑名单期限。
第四章黑名单的公示与记录第十条黑名单公布后,公司应在内部公示,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黑名单记录应保密,仅限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查阅。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2.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2. 经核实,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 黑名单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4.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移除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2. 限制或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3. 将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4.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责任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3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的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目的是惩戒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引起关注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六条铁路分公司成立专门的“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包括名单制定、公示、执行、评估等环节。
第八条名单制定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2. 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应明确,以确保公正和可执行性。
3.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公示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将有关黑名单的制定及调整情况,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由、违规时间等。
第十条执行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铁路分公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其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2. 铁路分公司应将相关限制措施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并保证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估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黑名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执行措施的有效性。
2.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铁路分公司领导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给予严厉的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暂停或解除合同关系。
3. 停止向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4. 吊销或限制相关许可证、证书。
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命脉,关乎着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乎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以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许多企业实行了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事故责任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记录,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记录将被保留在企业相关的部门或监管机构,通过这种制度,企业能够对违规者进行监管和惩戒,也能够对以往的记录进行查询,从而提醒并警示其他员工。
首先,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惩戒违规者的作用。
通过记录和公示违规者的行为,能够让其他员工看到,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这样可以使员工对违反安全规定有所顾忌,从而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黑名单制度也能增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效果。
通过对违规者的记录和处罚,能够强化企业的法制观念,使企业内部的制度更加健全、规范,也能够提高上级领导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
这种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更加注重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此外,黑名单制度还能促进企业间的规范化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企业都希望通过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升来获得竞争优势。
安全生产问题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也与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一旦某个企业因为安全事故频发而被列入黑名单,将会对其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黑名单制度能够推动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竞相提升,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总之,黑名单制度在安全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违规者进行记录和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企业内部的管理效果也会得到提高,市场竞争也会更加规范。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管。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背景铁路分公司作为铁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运输人员和货物的重要责任。
随着铁路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逐渐成为铁路分公司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全面发展,铁路行业制定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的目标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目标是:1.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3.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对铁路分公司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管理,明确员工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处罚,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1. 黑名单内容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
2. 制定标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
3. 制定程序制定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遵循以下程序: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2.制定违规行为处理方案;3.进行听证、调查和决定;4.对违规员工进行认定和处理;5.将违规处理结果记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4. 黑名单有效期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5. 黑名单公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及时公示,使员工能够了解黑名单情况。
公示时应注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四、违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按照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处分;2.记过处分;3.记大过处分;4.撤职处分;5.开除处分。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4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形成“黑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记录和名单。
第五条依法和依规负责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案例分析为基础,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形成“黑名单”。
第六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企业的规程、规章制度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建立追责和处理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对于挂名无责任的承包人、管理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等,要从严追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要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定期公布“黑名单”信息,对外界进行警示和提醒,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十一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档案,记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录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备,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含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姓名、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分类存储、快速查询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于“黑名单”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的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方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方法一、绪论为保障铁路安全生产,本文拟就铁路分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以确保铁路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为铁路生产保障供给有力措施。
二、黑名单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之一,是中国铁路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在铁路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铁路安全规定严重或重点的单位或个人。
铁路分公司还可以依据一些特别情况或反复违法情况来确定黑名单的范畴和内容。
三、黑名单原则黑名单原则:全员参加;安全为重;宽严相济;分级管理;公开透亮;矫正改进。
1. 全员参加:全部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业主、用户等等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黑名单”规定和制度。
2. 安全为重: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核心目的是安全,确保铁路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3. 宽严相济: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不应以严苛的标准去跟踪和执行,黑名单制度应当是宽严相济的,逐级管理的。
4. 分级管理:应依据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调配适当的等级,以实现共性和特别性的管理。
5. 公开透亮: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是公开透亮的。
铁路分公司应当积极自动向公众、业主公开披露有关问题的情况和解决方案。
6. 矫正改进:针对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对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适时矫正改进,避开仿佛问题再次发生。
四、黑名单分级黑名单分为一般、较重、特别、严重四个级别。
一般:违反相关规定,但没有造成人身、财产等重点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较重:违反相关规定并且造成细小人身、财产等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特别: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肯定程度的重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五、黑名单管理方法1. 黑名单的建立:铁路分公司应当自行订立黑名单管理方法,并依照该方法建立黑名单数据库。
铁路分公司可以将黑名单建立在相关部门的管理平台上,便利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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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新版)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
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
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
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
期满
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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