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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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

3、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我们知道,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中常见的一种,实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认被害者的受伤程度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依据。

所以为了嫌疑人早日得到应有的处罚,按相关规定进行法医鉴定就十分有必要。

那么,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下面,就让带领大家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 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二、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法医鉴定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鉴定的⾏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所不同的,鉴定⼀般可能是由于发⽣交通事故需要进⾏鉴定的,或者是对相关⼈员的精神状况进⾏鉴定。

那么,进⾏鉴定的程序是如何的呢。

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理、精神状况、⼈体损伤、⼫体、车辆及其⾏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起五⽇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

当事⼈因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条件的医疗机构。

检验⼫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

解剖⼫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内办理丧葬事宜。

⽆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体,逾期存放的费⽤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体,由法医提取⼈⾝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体⾝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

经核查⽆法确认⾝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启事。

登报后⼗⽇仍⽆⼈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处理⼫体。

伤情鉴定怎么做

伤情鉴定怎么做

伤情鉴定怎么做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伤害行为造成的伤情进行评估,确定伤害的程度以及伤者的受损情况。

在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介绍伤情鉴定的基本流程和常用方法。

一、伤情鉴定的基本流程伤情鉴定的基本流程包括收集证据、实地勘察、鉴定说明书的编写以及专家的证言。

首先,收集证据是伤情鉴定的重要环节。

需要收集包括事发过程的相关证据、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以及伤者和目击者的陈述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明确事发经过以及伤害程度。

其次,实地勘察是为了了解伤害发生的环境以及现场条件。

通过实地勘察可以了解到伤者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如道路情况、周围环境等。

然后,根据收集的证据和实地勘察的结果,鉴定人员需要撰写鉴定说明书。

鉴定说明书应包括对伤害程度的评估、伤者的受损情况以及可能的影响因素等。

最后,专家需要进行证言。

专家的证言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专家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对鉴定的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伤情鉴定的常用方法1. 医学检查法:医学检查法是通过医学专业人员对受害者进行病史询问和身体检查,评估伤害的种类和程度。

常用的医学检查方法包括体格检查、X光检查、CT扫描、病理检查等。

医学检查法可以客观地评估伤害的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2. 计算机模拟法:计算机模拟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模拟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从而评估伤害的程度。

计算机模拟法可以辅助其他鉴定方法,预测伤害的范围、受伤程度等。

3. 材料鉴定法:材料鉴定法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检验和分析,评估伤害的程度和性质。

常用的材料鉴定方法包括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显微结构分析等。

材料鉴定法可以确定伤害的原因,提供科学依据。

4. 走访调查法:走访调查法通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以及目击者的证言,获取伤害的相关信息。

走访调查法可以了解伤害发生的过程、目击者对事故的看法等,提供重要的证据来源。

三、伤情鉴定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遵循以下注意事项:1.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派出所伤情鉴定程序

派出所伤情鉴定程序

派出所伤情鉴定程序一、公安局的伤情鉴定流程是什么?1、由公安机关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二、打架申请司法鉴定要带上什么材料?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5、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三、伤情鉴定的费用是多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去做,按照鉴定的内容进行收费。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具体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各功能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即可出院。

出院一般被认为是治疗终结,即可进行伤残鉴定。

但如果病人出院后原病情反复还需入院治疗的,应当认为治疗还没有终结。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需要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

各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恢复到稳定情况所需要的时间不同,再加上每个人的个人情况不同,何时伤情稳定完全因人而异,那么在选择委托鉴定时间上也会有差异,受伤者一般可以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确定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伤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伤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伤情鉴定,是指对受伤者所受伤害的程度、性质、治疗预后等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

在我国,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工伤事故案件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以下将对伤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三、伤情鉴定的程序1.委托鉴定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伤情鉴定。

2.受理鉴定鉴定机构或者个人在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3.鉴定实施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伤情进行鉴定,包括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环节。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创新,那么对于⼀些司法机关来说,对于案情证件取证是⽐较重要的⼀个步骤,这样可以给受害的⼈⼀个清⽩,公道。

司法的鉴定给了⼤家⼀个重要的飞跃,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不授理以个⼈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进⾏⼈⾝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委托单位和被鉴定⼈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动能⼒严重受限的被鉴定⼈,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所处的地点进⾏⼈⾝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不全⾯、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重新鉴定;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点:1、当事⼈应与鉴定⼈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不得私⾃更改法医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

司法的鉴定是科学上的⼀⼤进步。

打架伤残鉴定程序

打架伤残鉴定程序

打架伤残鉴定程序所谓的伤残鉴定,指的就是当事人受到了伤害以后所进行的伤残严重程度方面的一种鉴定,而鉴定范围包括了打架斗殴伤残以及交通事故伤残,还有工伤事故伤残等等。

那么,打架伤残鉴定程序?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一、打架伤残鉴定程序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三、打架斗殴被打方造成轻伤该怎么处理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法。

如果造成了一方轻伤,另一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伤情鉴定的步骤

伤情鉴定的步骤

伤情鉴定的步骤伤情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科学方法,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它在刑事、民事和劳动争议等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伤情鉴定的具体步骤。

步骤一:收集相关材料伤情鉴定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材料。

包括事发现场的照片、视频、物品等,被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这些材料能够提供伤情的初步线索,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步骤二:进行初步观察在收集到相关材料后,鉴定人会对被害人进行初步观察。

主要观察被害人的伤口、瘀伤、骨折等情况。

通过观察,鉴定人可以初步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并进一步确定需要进行的检查和测试。

步骤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根据初步观察的结果,鉴定人会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

包括X光、CT、MRI等影像学检查,血液、尿液等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特殊的检查和测试。

这些检查和测试能够提供更准确的伤情信息,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步骤四:制定鉴定方案在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测试后,鉴定人会根据收集到的材料和检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包括确定伤情的判断标准、鉴定方法和评分标准等。

制定鉴定方案的目的是保证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步骤五:进行综合鉴定综合鉴定是伤情鉴定的核心步骤。

鉴定人会根据制定的鉴定方案,对收集到的材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害人的伤情程度。

综合鉴定需要鉴定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伤情的程度。

步骤六:书写鉴定报告在完成综合鉴定后,鉴定人需要将鉴定结果书写成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包括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伤情的描述、鉴定方法和过程、鉴定结果和意见等。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害人的伤情情况,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步骤七:参与司法程序伤情鉴定的最后一步是参与司法程序。

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解释鉴定结果,回答法庭的问题。

在司法程序中,鉴定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通过以上步骤,伤情鉴定可以得出被害人伤情的准确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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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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