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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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多数具体的犯罪⾏为,都直接作⽤于⼀定的标的,使之发⽣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为⽅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对社会造成危害。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犯罪对象是侵害⾏为所指向的⼈或物。

区别于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

(2)犯罪客体总会因犯罪⾏为⽽必定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则并⾮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犯罪对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进⼀步深化。

研究犯罪对象的特征,有助于进⼀步了解犯罪对象、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把握犯罪对象提供了⼀个正确的⽅法。

犯罪对象的特征包括如下⽅⾯:1、具体性。

正如犯罪对象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那样,犯罪对象是⼀种客观事物,属于客观的现象范畴。

⼀经犯罪⾏为作⽤,就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不以⼈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犯罪⾏为对犯罪对象作⽤的情况,通过受作⽤时的痕迹、位置归属的变化以及其他的影响记录于犯罪对象。

同时,从客观上看,任何犯罪⾏为作⽤于犯罪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对象⽅⾯留下其作⽤的痕迹与影响,从⽽忠实、准确地反映了犯罪⾏为对其作⽤时的实际情况,这⼀特点,使犯罪对象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提供证据和检验证据的双重功能。

2、法定性。

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为所侵害的客观事物。

犯罪⾏为侵害犯罪客体必须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侵害进⾏的,⽽不可能直接地去侵害抽象的社会关系。

3、主体选择性。

犯罪对象的这⼀特征包括两个⽅⾯的内容。

⾸先,从⽴法上看,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物都能够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有些事物,原来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在刑法修订之后才成了刑法的保护对象;有的对象,⽴法者规定当其没有达到⼀定量的时候刑法并不对其进⾏调整,只有当其数量达到⼀定程度的时候刑法才介⼊,这时其才成为犯罪对象。

犯罪学知识点梳理

犯罪学知识点梳理

引言概述: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原因的学科,旨在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和社会背景,以提供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犯罪的方法与手段。

本文旨在梳理犯罪学的知识点,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正文内容:一、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犯罪学的定义及其研究对象2.犯罪学的分类和研究方法3.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和学派观点4.犯罪学的基本概念:犯罪、犯罪者、犯罪动机等5.犯罪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二、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特征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事犯罪、非刑事犯罪等2.犯罪行为的特征: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3.犯罪行为的数量与趋势统计4.犯罪行为的时空分布规律5.犯罪行为的个体差异与群体特征: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等三、犯罪的心理机制和原因分析1.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心理动力学理论等2.犯罪心理机制的认知过程和行为表现3.犯罪心理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冲动性、暴力倾向、欺骗手段等4.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家庭环境、教育水平、社会压力等因素的研究5.犯罪的心理评估与治疗: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手段的应用四、犯罪的社会背景与环境因素1.犯罪与社会变革的关系: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2.社会不平等与犯罪现象:贫富差距、社会排斥等问题的探讨3.社会支持与犯罪预防:社会福利、社会网络等的作用分析4.犯罪的空间分布与社会结构:城市犯罪、社区犯罪的研究5.犯罪的文化因素与价值观念:文化背景、价值观的影响分析五、犯罪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1.犯罪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犯罪侦查、犯罪教育等2.犯罪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犯罪预防、社区安全等3.犯罪学的跨学科发展与创新:犯罪科技、犯罪数据分析等4.犯罪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犯罪预防等5.犯罪学的未来发展趋势: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兴领域的研究总结:犯罪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学科,旨在通过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质和原因,提供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犯罪的方法与手段。

犯罪构成通说之批判

犯罪构成通说之批判

犯罪构成通说之批判刘立慧【摘要】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Crime constitution is commonly believed to be organic unity that is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to determine the property and the extent of social harm and that are all the necessary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elements to constitute a specific act. There are following questions with the popular theory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constitution, which confused criminal constitutions with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lements; confused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factors of crime; confused elements of crime constitution with relationship of elements of crime constitution; confused crime constitution with the case. In addition, there are many questions in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popular theory of the crime constitution.【期刊名称】《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7页(P100-106)【关键词】犯罪构成;通说概念;批判;混淆【作者】刘立慧【作者单位】北京吉利大学基础部,北京1022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犯罪构成这一概念,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乃至犯罪论体系的构建都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犯罪学基础知识

犯罪学基础知识

犯罪学基础知识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成因、犯罪类型、犯罪行为规律、犯罪预防与控制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需要对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有所了解,还需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将介绍犯罪学的基础知识,包括犯罪的定义、分类、成因以及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等。

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罪刑法律关系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违反法律、触犯刑罚、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故意性或过失性、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结合等。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和财产犯罪。

个人犯罪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等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财产犯罪是指以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如偷盗、抢劫等。

此外,犯罪还可以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通常指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如盗窃、寻衅滋事等;中罪则是介于轻罪和重罪之间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重罪是指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

二、犯罪行为的成因犯罪行为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常常受到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1. 个体因素:个体的身体、心理和智力等因素可能影响其犯罪倾向。

例如,一些人具有攻击性强、情绪不稳定、自控力差等特征,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2.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社会文化、家庭教育、社会价值观等,它们对个体的犯罪倾向起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的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容忍程度都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3. 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指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

例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就业率、教育水平等都会对犯罪率产生影响。

三、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社会环境的变化往往会导致犯罪率的波动。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1.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影响犯罪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论犯罪的认识与评价标准

论犯罪的认识与评价标准
来看 , 国家及其刑法诞生之前 的氏族公社 时代 , 在 就有 因抢夺猎物杀人而被氏族首领制裁 的情形。这是一种 危害氏族 集体 利益 的行为 , 然不是 刑法 学意 义上 的 虽 犯罪 , 却被犯罪 学纳入 研究 范围 。犯 罪学研 究 的犯罪 行为包括刑法学研究 的犯罪行 为和非违反 刑法的一般 违法行 为 , 并且还包括随着社会 的发展 , 法律 中规定 的
( 安徽 合 肥 2 03 。 3 0 9)
从法律学 、 社会 学 、 治学 、 教学 等不 同的 学科 政 宗
视 角 探 讨 犯 罪 的 概 念 , 得 出不 同 的 结 论 。法 律 学 意 会 义 上 的犯 罪 , 称 为 刑 法 学 意 义 上 的犯 罪 , 指 严 重 危 又 是
识, 又具有 动态特征 , 因此 , 评价犯 罪应当依据可憎 性 、 可责性和可罚性 的特征 标准 , 过表象 看本 质。把握 透 这一评价标准体 系 , 使我 们理性 地认 识犯 罪。这既 能 符合当代刑法 人 道化 、 非罪 化 、 轻缓 化 的立法 发 展趋 势, 也将会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中客观 、 正地评 价犯 罪 , 公 产 生应 用价值 。
具有可憎性的行为中包含了性质比较恶劣下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当我们对犯罪认识不但引起人们的厌恶情感使人产生抵触并且使人感与评价时需要的不仅仅是坚持罪刑法定主义还需要到违反价值观念或行为准则以及使人感到违反道德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先从伦理道德七评价越轨观念或道德准则的部分行为如这些行为损害了人们行为的可憎性继而从社会公理上评价越轨行为的可的善良情感和社会利益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批判责责性最后再从法律规范上评价越轨行为的可罚性

害社会 、 反 国家 刑事 法 律 、 当受 到刑 罚 处罚 的行 违 应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22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刑法辩论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辩论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辩论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刑法基本理论及一般规定1.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2. 刑法的功能与作用3. 刑法的基本原则4. 刑法的构成要件5.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二、犯罪与刑法责任1.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2. 犯罪的构成要件3. 犯罪的主体4. 犯罪的客体5. 犯罪的处罚原则三、刑法责任的认定1. 刑法责任的认定标准2. 刑法责任认定的程序和方法3. 刑法责任认定的原则4. 刑法责任认定的误判和补救四、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表现2.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3. 罪刑法定原则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五、刑法的适用1. 刑法与非刑法的关系2.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4. 刑法适用的错误和修正六、犯罪构成和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1. 犯罪构成的判定标准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3. 犯罪构成的适用原则4. 犯罪与非犯罪的关系七、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2. 刑法适用的方法和程序3. 刑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4. 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八、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法责任1. 犯罪的责任能力的基本概念2. 犯罪的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 犯罪的责任能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4. 刑法责任的认定和责任分配九、犯罪的累犯、集犯和犯罪分子的关系1. 犯罪的累犯和集犯的概念和特征2. 犯罪的累犯和集犯的构成要件3. 犯罪的累犯和集犯的刑法责任4. 犯罪分子间的关系及其刑法责任十、犯罪防范和犯罪危险1. 犯罪防范的概念和意义2. 犯罪危险的因素和表现3. 犯罪防范的方法和途径4. 犯罪防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十一、刑法责任豁免1. 刑法责任豁免的概念和种类2. 刑法责任豁免个案的认定标准3. 刑法责任豁免的适用原则及方法4. 刑法责任豁免的运用和改革十二、刑法责任限制1. 刑法责任限制的概念和种类2. 刑法责任限制的构成要件3. 刑法责任限制的方式和方法4. 刑法责任限制的实质和运用十三、免除、减轻刑事责任与处理1. 刑事责任的免除2. 刑事责任的减轻3. 刑事责任的特殊处理4. 刑事责任的运用和改革十四、犯罪的成立与辩护的策略1.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2. 犯罪辩护的策略3. 犯罪辩护的方法和途径4. 犯罪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十五、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1.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关系2.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和冲突3.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完善和统一4.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未来发展总结:刑法辩论知识点的归纳总结主要包括刑法基本理论及一般规定、犯罪与刑法责任、刑法责任的认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适用、犯罪构成和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法责任、犯罪的累犯、集犯和犯罪分子的关系、犯罪防范和犯罪危险、刑法责任豁免、刑法责任限制、免除、减轻刑事责任与处理、犯罪的成立与辩护的策略、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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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一)关键词:犯罪对象/批判/行为对象/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

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

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

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它却似乎是一个被边缘化的概念,“在以往刑法学研究中,往往并不专门研究犯罪对象,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并作一些区分。

”1]犯罪对象在理论上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造成的。

对犯罪对象的概念、理论进行梳理和考察,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在传统理论中,一般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2](P92)也有学者表述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P65)两种概念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界定得更精确。

但是,在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

在对犯罪对象的含义进行这样一种界定的基础上,传统理论将它作为犯罪客体的一个下位概念进行研究,并认为两者之间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其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采用这种表述方式。

①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认识的不断深化,原有理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

其一,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存在范围的认识不能自圆其说。

传统犯罪对象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但并不是任何犯罪中都存在犯罪对象,或者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P66)有些犯罪,比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都不存在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犯罪对象。

然而,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被认为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的框架之下,本质和现象是不能脱离另一方而独立存在的,没有无本质的现象,也没有无现象的本质,因此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应当同时存在,任何犯罪客体都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对象存在。

另外,作为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被界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中至少有“人”这一主体要素的存在,否则便不能称其为社会关系。

在某一具体的犯罪中,即使不存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也会有作为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具体人存在。

传统理论一方面承认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具体人是犯罪对象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并不是所有犯罪中都存在犯罪对象,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

其二,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体系性位置的认识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对象是在犯罪客体这一要件之内进行讨论的,这突出地表现在教科书的体例中。

目前,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是将犯罪对象放在犯罪客体这一章内进行论述,并且主要内容就是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而对犯罪对象本身并没有深入的探讨。

这种将犯罪对象作为客体要件内容之一的观点,主要依据还是在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关系。

笔者以为,犯罪构成中的这种体系性安排恰恰正是犯罪对象在刑法理论中被边缘化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体系中,并不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只是鉴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客体,才对犯罪对象进行简单的论述。

目前,虽然多数学者在坚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仍然认为犯罪对象应当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4]但是,随着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本身的批判和反思,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的内容,如张明楷教授在《犯罪论原理》中就将犯罪对象视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之一,5](P134-137)何秉松教授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也认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物、信息应当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

6](P106)其三,传统理论关于犯罪对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认识也受到了质疑。

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包括具体的人或者物,具体的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具体的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但是,对人和物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人是否包括国家、机关、企业等组织形式?人的身份、状态、行为等是否也可以包括在内?就物而言,物能否将虚拟财产包括在内?道德、法律规范是否也可以认为是物的一种形态而成为犯罪对象?所有这些问题都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

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除了人和物之外,犯罪对象还有两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行为人自身以及国家、集体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以此来解释战时自伤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7](P62-64)还有学者将虚拟之真实存在作为与人、物相并列的犯罪对象的第三种表现形式。

8]其四,犯罪对象的性质也是传统理论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性,“具体的人或物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表现,或者反映客体受到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犯罪对象。

那些为我国社会和法律严禁的物品,不受法律保护的某些人身权利的主体,都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9](P126)因此,窝藏罪中的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罪中的毒品等都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但是,如果坚持这种观点,在这些犯罪中确定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就成为一个难题。

在上述两个罪名中,除了犯罪分子、毒品之外,很难再找到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其他的具体人或物。

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就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犯罪行为所直接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无论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是犯罪对象”。

10]总之,我国传统刑法学中关于犯罪对象的理论观点已经陷入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遭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批判和挑战。

只有对犯罪对象的理论进行系统地考察和反思,才能解决其自身乃至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一些难题。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不能脱离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犯罪对象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目前犯罪对象理论所遭遇的困境。

笔者以为,犯罪对象理论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具体表现在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的依赖以及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虚置上。

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其中的犯罪客体概念都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

在前苏联,犯罪客体理论的构建具有极其浓厚的政治色彩,“是在对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批判并结合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1](P8)苏联刑法学者认为,“查明犯罪的真正客体对于正确理解和解决许多刑法问题,而首先是对于正确评价刑法的阶级实质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这个缘故,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家对待犯罪客体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很典型的。

他们或者有意贬低这个问题的意义,或者是由于自己的阶级局限性而不能够揭示犯罪客体的真正涵义。

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一些已经失去了具体的社会政治意义的概念,诸如‘人的自然权利’、‘刑法规范本身’、‘在现实中存在的刑法规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民的中等发展程度的道德感情’等被认为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这种定义不能揭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及其真正的社会政治含义。

”12](P92)可以看出,犯罪客体理论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如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法说等学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在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犯罪客体理论直接根源于马克思以及当时苏联政治领导人的著作中。

犯罪客体概念的最早根源是马克思1842年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相关表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图”。

13](P168)苏联当时的政治领导人斯大林的论着则是犯罪客体理论产生的直接根源,“在斯大林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宝库所作新贡献的天才著作《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中,包括有苏维埃科学一切部门发展、特别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刑法部门发展的深刻的指导思想。

在苏维埃国家的条件下,犯罪被看做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危害社会行为……”。

14](P98)由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和就是社会关系,这一表述已经蕴含了犯罪客体概念的雏形。

受这些政治思想的影响,特拉伊宁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进一步明确地指出:“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任何一种侵害行为的客体,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15](P103)这样,在当时两极对立的世界政治形势和思想的影响下,苏联刑法学家构建起了一套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刑法理论的犯罪客体学说。

苏联刑法学家自己也承认,“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这种提法具有政治上的意义”。

12](P93)除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之外,犯罪客体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就表现在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12](P93)苏联刑法学家认为,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这种要件,在绝大程度上是能确定这项犯罪的本质和它的社会危害程度的。

16](P215)可以说,犯罪客体最重要的作用并不在于对犯罪的界定,而是在于它对社会危害性的说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

因此,“在前苏联刑法学中,设定犯罪客体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犯罪构成中突出犯罪的实质特征——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将犯罪客体作为一个要件而导入到犯罪构成中,就能在犯罪概念和犯罪过程之间找到一个连接的枢纽。

”11](P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理论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

在这一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学者们概括的它所具有的意义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对此,笔者以为,这几方面都不足以说明犯罪客体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理由。

首先,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也不应当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功能。

犯罪构成的作用在于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不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这种功能是犯罪客体所具有的,“犯罪客体的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17](P210)但这并不是其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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