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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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教学反思

经济法总论教学反思

经济法总论教学反思经济法总论教学反思经济法总论理论性过强,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通过案件的辅助,能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经济法基本理论。

在教学中,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必须对章节进行合理规划,在讲授中注意突出重点难点。

一、经济法总论教学存在的难题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课程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自我校2002年开办医事法律方向以来,一直作为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的专业课。

经济法课程授课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

总论部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等基础理论。

分论部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和劳动法等在内的经济领域具体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程一直是笔者的主讲课程之一,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发现讲授总论部分时最为困难。

(一)总论内容过于抽象,不易理解与分论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相比,总论内容过于抽象,理论性太强。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总论内容涉及的都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十分晦涩难懂。

而且经济法作为经济和法律的交叉学科,还有大量的经济学名词需要学生理解,如垄断、市场障碍、国家调节、宏观调控等,还有一些学理问题需要理解,如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区别,公法和私法的判定标准等,这也为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经济法学说众多,缺乏定论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出现时间较短,人们对现代经济法的研究不过百年。

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至今还受到质疑。

而且经济法内部缺乏权威的定论,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可谓众说纷纭,流派众多。

笔者发现,对于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学者们没有达成一致结论。

以基本原则为例,民法学的'教材中基本原则几乎一致。

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今没有定论,人大版、北大版、高教版、政法版的经济法学著作都不一致。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其完善的途径,以期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宽泛、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执法机构职能分散、不协调,影响法律实施的效率;司法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经济法涉及面广,与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密切相关。

然而,目前经济法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框架,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

这导致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往往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共同参与,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还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3. 未能适应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

然而,现行经济法理论在应对这些新兴经济形态时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优化执法机构设置,实现执法职能的集中和统一,提高执法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公正性建设,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应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衔接,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各法律部门的职能定位、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研究,制定适应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法规。

3.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针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问题,应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

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

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

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

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

“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

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一、引言经济法理论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对于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现行的经济法理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经济法理论进行反思,探讨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经济法理论的反思经济法理论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与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我们在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发现以下一些问题:1. 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经济法理论往往强调效率的追求,而忽视了公平的重要性。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追求效率无疑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经济法理论,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2. 缺乏对市场失灵的关注经济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市场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然而,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然而,现行的经济法理论对市场失灵的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更加重视对市场失灵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3. 对新型经济业态的适应不足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区块链等新型经济业态的出现,传统经济法理论在适应这些新业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共享经济平台的经营模式,需要与传统经济法理论进行整合与协调,以适应新型经济业态的发展。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经济法理论进行相应的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实践需求。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在经济法理论中,应该更加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公平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效率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以公平为原则,同时兼顾效率的经济法制度。

2. 加强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应该加强对市场失灵的研究,以完善相关经济法规制度。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等方式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经济法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

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现行经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范。

此外,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或矛盾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问题。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法不透明等问题,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解释模糊等问题。

由于法官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同,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司法过程中存在难以取证、鉴定困难等问题。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措施1. 完善经济法体系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同时,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和整合,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重复或矛盾现象。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法体系。

2. 强化执法力度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和个人不敢轻易触犯经济法。

同时,应加强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应加强对法官的经济法理论培训,提高法官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

经济法感想(共5篇)

经济法感想(共5篇)

经济法感想(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感想经济法研讨课感想张琳(民商):2010201323我之前上过老师的经济法课,觉得老师讲课言简意赅,许多问题在我自己看书的时候,要看很久才能明白,而且很难记住,可是老师总能用一句很形象的话概括出来,令人恍然大悟,而且记忆深刻。

这学期再上老师的课,虽然老师讲课的具体内容我已记不得那么清楚,但老师身上学到许多不同之处,让我印象深刻受益匪浅。

老师总是鼓励我们,不论我们上台发言是言辞紧张还是观点错误,老师总是能从其他方面说出我们的优点,这一点让我们得到了认可,并能更加自信的不断完善自己。

大家都很喜欢果果老师,我觉得跟这一点有很大关系。

卡耐基也说,人都是讨厌批评的,而且在批评之下很少有人改过,但却多出了怨恨。

赞扬与认可是人际交往之道,这不仅给人以自信,也是自己胸怀宽广坦荡的体现,这一点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而且应时刻注意,努力去做的。

老师务实,不唯精神至上,注重精神修养的同时,也能正视物质需求。

老师不止一次的说过,对于我们这些还没毕业、即将走向社会的学生来说,物质才是第一位的。

让我记忆深刻的是老师教育我们见义勇我首先要保全自己。

老师非常直白的说股东创建公司为的就是钱,而不是说为了什么事业和理想。

老师是务实的,我们也是需要实实在在的物质需求的。

而在此之前,我们所接受的教育,深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告诉我们的是很片面的价值取向。

我记得在初中讲陶渊明的桃花源记时,老师问我们是想成为陶渊明还是想成为曹操,陶渊明淡泊名利,不为五斗米折腰,而曹操呢,一心只为成就功名,当时我们班的绝大多数同学都选择了陶渊明,似乎大家都以追求功名为耻,崇尚气节与风骨。

古文学的多了,就都以文人雅士的追求为价值理念,却不知文人雅士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人都要为柴米油盐活着,可是没人对我们讲这样的道理,以至于当我们即将步入社会,为维持基本生活奋斗,追求金钱与利益的同时,还要受到内心那些甚至有些虚无的价值观的谴责,困惑不已。

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感想

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感想

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感想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

通过对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的调整、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通过总论的学习,我们对经济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但要深入理解总论相关部分的内涵,还需要对相应的内容进行细致的思考。

下面对学习经济法总论的体会做一具体描述:一、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意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越辩越明,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

正如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法律的许多不确定性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幸的事件。

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较为较明显。

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

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监管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5)涉外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心得体会8篇

经济法的心得体会8篇

经济法的心得体会8篇写心得体会时,要将实际经历中的细节和感受具体化,使内容更充实,有了许多心得和感悟,不妨先写篇心得体会,再与朋友们一起探讨,下面是本店铺为您分享的经济法的心得体会8篇,感谢您的参阅。

经济法的心得体会篇1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

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

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在经济法课本上每章前都设计了引子,列举了许多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的内容与示例,随后是重要概念和术语和部分知识点,这些内容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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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一)〔摘要〕本文以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演进为主要研究标本,对我国经济法学总论研究在过去20多年里的基本发展进程、特点及其社会经济根源进行了多角度的考察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剖析不恰当地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分歧或者固步自封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对发展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指出了过去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若干缺陷,并就现阶段及未来经济法总论研究领域应当重视的拓展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史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

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

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

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

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

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

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

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

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

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

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

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

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

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

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

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

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

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

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

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

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

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

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

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

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

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

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

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

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

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

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

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

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

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

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

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

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

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

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

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

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

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

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

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

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

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

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

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

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

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

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

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

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

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

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助性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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