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的区别我们来探讨这两种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特指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从定义上来看,承揽合同的范围更为广泛,不局限于建筑领域,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专指建筑行业。
进一步地,我们注意到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这可能包括修理、制作、加工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相比之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工程建设活动,如房屋建设、道路铺设等,其成果是一个具体的建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
在权利义务方面,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工作,并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定作人则需支付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施工过程,还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单位则需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风险分配也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承担较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最终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揽人需要负责修复或重做。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规模性,风险分配往往更为复杂,可能会涉及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方的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未能按期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成果质量不合格,通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涉及的利益更大,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违约金、索赔、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从合同的解除条件来看,承揽合同相对灵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受到更多法律法规的约束,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更为严格,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一样吗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一样吗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指的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某一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管理达成的协议。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项目规模大、涉及金额高、技术要求复杂,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一系列工作,而业主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相比之下,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承包方)按照定作人(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通常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而非工程建设本身。
承揽合同的范围更广泛,可以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加工等多种服务。
从合同内容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更为复杂,它不仅包括了工程的基本建设要求,还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相关合同还需要遵循国家关于建筑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承揽合同则相对简单,主要围绕承揽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以及报酬等条款展开。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不受建筑行业特定法规的约束。
在实际运用中,选择哪种合同形式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和规模。
对于大型的建筑项目,无疑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合同,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装修、维修或者其他特定服务,承揽合同则更为合适,因为它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变的工作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双方都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筑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二者都与建筑工程相关,但在其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的法律文件。
建筑工程合同是强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侧重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承诺和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费用的义务。
二、合同主体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施工单位则是工程的承包方。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主体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商组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工程承包商是工程的实际施工方。
三、责权划分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中,责权划分相对明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施工材料等资源,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工程质量和进度由双方共同负责。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行选择施工方案、材料等。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和结果。
四、费用支付1. 建筑工程合同: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施工单位。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通常采用阶段性支付的方式,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工程承包商。
附件列表:1. 建筑工程合同范本2. 承揽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工程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约定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的法律文件。
2. 承揽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签署的,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项目性质、合同主体、工作内容、质量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区别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1.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2. 特点(1)合同主体特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项目的主人,承包人是完成建设任务的实施者。
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工作内容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设计、施工、监理等,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
(3)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工程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大,项目周期较长,风险较高。
(4)质量要求严格:建设工程合同对质量要求较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3. 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3)合理分配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延误等条款,合理分配风险。
(4)质量保障: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二、承揽合同1. 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等。
2. 特点(1)合同主体灵活:承揽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无需具备特定资质。
(2)工作内容单一: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通常较为单一,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少。
(3)金额较小:承揽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小,项目周期较短。
(4)定制性较强:承揽合同是根据定作人的特殊要求签订的,具有较高的定制性。
3. 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作范围、质量标准、报酬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一、概述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涉及到工作的完成和报酬的支付,但它们在合同的主体、标的物、签订形式和人身依附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都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承包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发包人通常是指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定作人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可以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标的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普通物品,也可以是特殊物品。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标的物的规模较大,投资金额较高,建设周期较长。
四、合同签订形式要求承揽合同的签订形式比较灵活,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当然,对于标的物比较贵重的承揽合同,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一般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特殊性决定的。
书面形式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五、人身依附性承揽合同的完成主要依赖于承揽人的技术和工艺,承揽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合同一般要求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不能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大,涉及到的专业领域较多,承包人可能需要与多个分包商合作,以完成整个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但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性质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属于工程建设合同的一种,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的合同。
它侧重于工程施工的具体细节,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款项结算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合同,可以涵盖多种合同类型,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承揽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它的重点是承揽双方约定的事项或目标,并实施合同履行。
二、内容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2. 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3.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要求;4. 考虑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5. 施工期限和竣工验收标准;6. 工程支付方式和款项结算;7. 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具体类型的合同决定,范围较为广泛。
例子如下:1. 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物品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2. 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3. 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需要提供的工作和成果;4. 运输合同:约定货物的承运方、运输方式、价格等。
三、权利义务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完工,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时交付。
业主则负责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许可证等。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决定。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卖方负责提供商品并确保品质,买方则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商品。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针对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进行约定的合同,强调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承揽合同是一种更为广义的合同形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重点是承揽双方的约定事项和目标。
因此,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一)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一)概述: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但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双方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关联性和区别。
关联性: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关联的。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业主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工程能按时、按质量规定完成。
而承揽合同是指工程承包商与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将主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其他专业分包商。
区别:然而,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和双方责任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合同性质:建设工程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主要合同,其目的是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规定完成。
它涉及到工程的整体进度、质量要求、施工方案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而承揽合同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上,由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转移责任和风险,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较为全面,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付款方式等诸多方面。
而承揽合同的内容相对较为简单,通常只涉及一项具体的工作,例如电气安装、给排水工程等。
3. 双方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业主有责任向建筑承包商提供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等必要材料,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而建筑承包商则负责完成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并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进行。
相比之下,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相对较小,分包商主要负责完成所分包的具体工作,而主承包商则负责整体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结论: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在目的和合同主体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和双方责任等方面却有明显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在业主和建筑承包商之间签订,涉及到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要求;而承揽合同一般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上由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转移责任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设行业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很多方面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和区别,对于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和合同相关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定义、法律关系、责任以及履行方式等方面的关联与区别。
二、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由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承揽合同是指一个人(承揽商)承诺对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合同。
承揽合同可以涵盖多个行业,不仅限于建设行业。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范围、工作要求、报酬、履行期限等。
承揽合同的签订是承揽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约束。
三、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下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建单位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承揽合同则是在合同法的规定下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商与委托人就承揽商提供的劳务或者工作的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承揽合同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四、责任在责任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建单位通常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等违约行为,承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业主的责任主要是支付工程款项,并要求承建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
而在承揽合同中,责任更为灵活。
承揽商通常会承担提供劳务或工作的责任,而委托人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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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
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
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
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
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例如室内装修活动。
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
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
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
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