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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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 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改 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时,不再提供实物住房安置,而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让居民自行购买住房。

在货币化安置中,对于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如果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可得到原房屋征收补偿金额适当的奖励。

这些奖励金是由政府提供的,用于帮助居民购买新的住房。

被补偿的货币金额如果足够购买新房并且还有结余,这部分资金将归居民所有;如果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不足的部分需要由居民自行补齐。

此外,购买的新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设定的最小回迁安置户型面积标准,而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实际情况,政府也会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例如,商品房库存不足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可能会对货币化安置政策进行适时的调整。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3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九)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棚改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改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改货币化安置标准在我国很多城市是存在棚户区的,棚户区的居住环境是⽐较差的,也是城市治安的⿊点,对棚户区进⾏改造是我国政府近⼏年来⼤⼒推进的改造项⽬,对消除贫穷意义⾮常⼤,那么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棚改货币化安置有什么标准政府对棚户区进⾏改造的,对被改造⼈进⾏货币化安置时,补偿的标准由改造⽅案决定的,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包括棚户的位置、⽤途、建筑⾯积等。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 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有什么标准”问题进⾏的解答,政府对棚户区进⾏改造的,对被改造⼈进⾏货币化安置时,补偿的标准由改造⽅案决定的,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包括棚户的位置、⽤途、建筑⾯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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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方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看法》〔国发 37号〕精神,主动推动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亮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是指在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置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意其独特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选购方式,购置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赐予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赐予肯定比例的补助和嘉奖,详细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1997年12月1日)现将《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发展规模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加快两个转变、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数量征用土地。

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办理省重点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各种手续报齐后一周内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工程用地,可采取单独组卷报批的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向供电部门申办用电手续。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在优先安排;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有关手续要从速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五条对省重点项目的收费、罚款项目,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属于国家、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对省重点项目不高于下限;无上下限规定而省重点项目交纳确有困难的,可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六条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省重点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1995年2月8日)《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实际,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任务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建立三级住房基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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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
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
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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