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银行 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进出口银行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国有政策性银行。
以下是一些进出口银行行业信贷支持政策的主要方面:
1. 对外贸易:进出口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促进中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等融资工具。
2. 跨境投资: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和并购,提供项目融资、贷款和咨询服务。
3. 对外承包工程: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包工程提供融资支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等领域。
4. 跨国合作: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支持跨国合作项目的实施。
5. 支持中小企业:进出口银行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其拓展国际市场。
6. 创新驱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供研发贷款、技术引进贷款等支持。
7. 绿色金融:推动可持续发展,支持绿色产业和项目,如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
PJCB-QC-XG-329: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同时提高业务审批效率,增强本行业务竞争力,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低风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方式或采用低风险交易结构的条件下,本行为其提供的本外币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等。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谨、高效、全额全过程覆盖”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核准与管理。
第六条各低风险信贷业务经办行(部),负责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管理,审查、审批等具体流程按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一节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第七条低风险担保方式是指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方式,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方式。
具体包括:(一)本外币存单质押(本行存单或可以办理止付手续的他行存单);(二)交存全额保证金;(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国家债券(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四)我国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和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质押;其中,我国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和恒丰银行。
(五)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六)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担保方式。
以低风险质押担保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质物币种一般应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相同。
银行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及我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跨xx国境(指xx大陆)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法律行为。
跨境担保履约将导致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境内外机构作为担保人承担跨境担保责任的业务,以及我行境内外机构作为债权人接受跨境担保为客户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统称为“信贷业务”);包括内保外贷业务、外保内贷业务和其他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
第四条内保外贷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跨境担保责任(以下统称为“融资类保函”),境外机构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二)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受益人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三)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以境外注册的客户为被担保人,向境外受益人开出非融资类保函或以其他方式承担非融资类担保责任。
(四)我行境外机构接受境内代理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或接受境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跨境融资性担保,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第五条外保内贷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我行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内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境内机构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二)我行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受益人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三)我行境内机构接受境外代理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或接受境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跨境融资性担保,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第六条其他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是指本办法第四、五条之外的涉及跨境担保的、由我行机构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的信贷业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及福费廷融资操作程序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商)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贷款范围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以及能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贷款申请条件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业主)、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出口商(承包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二)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商务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出口项目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四)出口产品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五)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六)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信贷条件贷款币种:贷款货币一般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外币。
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
贷款金额: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其他出口项目和工程承包项目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现金流核定,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5年。
还款期内借款人原则上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非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费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收取与贷款相关的管理费、承担费和其他费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进出银信管发[2002]34号【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日期】2002.02.04【实施日期】2002.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4日进出银信管发[2002]34号)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各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30日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我行出口卖方信贷的一个重要品种,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使此项贷款更加稳健地发展,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同时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我行信贷风险,调整信贷结构,本办法针对借款人的选择、贷款额度的核定、保证措施的落实、贷款的衔接方式、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掌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贷企业的信用等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和最低贷款金额起点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支持。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贸政策,加强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规范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以下简称额度贷款)是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单笔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且比较稳定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出口产品的资金需求和资信状况,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额度贷款的最高限额。
中国进出口信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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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贷的含义
进出口信贷 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国为了
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大型工程 项目等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 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办法,鼓励 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 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 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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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的定义与方式
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 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 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 口买方信贷保险
方式: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 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 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美元 或经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 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境外投资项目出自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自有资金不低于30%。
资源进口贷款
1.进口产品为国家紧缺资源和能源; 美元;
2.企进口合同已经签订,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 2.需政府有关部门批
款
(核)准的项目,已经-办妥批(核)准手续;
信贷产品
他付款保证; 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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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 1
期限
一般不超过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 全部清偿之日)
利率
受借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形式等因素影 响,一般以浮动利率表示,并按照外部监管部门有关 贷款利率政策、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在贷款 协议中约定确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0年8月25日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贷款种类(一)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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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
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拓展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对其指定的信贷业务代为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结算、贷后管理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等项活动的业务(以下简称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
具体代理职责和要求由双方通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表述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经办行是指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经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核准办理委托代理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由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据此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理业务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牵头组
织和协调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就双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双方代理业务有关事宜,加强和维护双方代理合作关系;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核准业务代理经办机构,对代理机构上报和办理的代理业务进行审核、指导、检查和管理;
(三)对总行审核批准的代理业务,负责组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督导落实协议事项;
(四)负责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信息传递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定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业务数据核对。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双方拟签署的《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代理经办行的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及专人负责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指定借款人的业务联系,维护三方合作关系,办理代理业务各项工作事宜,并负责落实《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工作义务和责任;
(二)为借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理代理贷款的发放、结算、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三)负责依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
(四)按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做好代理项目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工作,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代理项目贷后检查材料;
(五)负责填报代理业务相关报表,建立完整、有效、要素齐全的代理业务档案;
(六)做好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一致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
第十条代理业务核准。
(一)我行分支机构取得借款人出具的《推荐代理行意见函》后,对代理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代理意见,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交《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报告》。
(二)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分支机构提出的拟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并核准代理经办行资格(必要时可另行指定代理经办行),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批准。
对拟代理业务存有疑问时,应要求代理经办行予以说明。
(三)总行授信审批部对公司业务部提交的拟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按程序和授权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批复书。
(四)代理经办行接到总行下达的核准批复书后,向中国进
出口银行提交代理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材料:
1、代理经办行情况介绍。
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情况、专户管理手段和能力、贷款用款审批制度、国际国内结算手段和能力、与借款人已有的合作关系、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经验、本次申请代理的项目及管理准备等;
2、按要求填报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代理申请表》(附件1);
3、借款企业出具的《推荐代理经办行意见函》;
4、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xx银行接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代理经办行的确认函后,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组织与xx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借款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据此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六)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我行向其提供还款担保的代理项目,须纳入我行授信管理流程,依照我行授信审查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专户管理
(一)开立专户。
代理经办行根据《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专户账号及用途,为借款人所申请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开立专户。
(二)贷款资金拨付。
代理经办行按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填写《专户用款审批单》(附件2),经审批签字后支付贷款资金,并对借款人用款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