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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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进出银财发[1999]第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5月25日进出银财发[1999]第139号)各部、室: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各项所得,国内企业都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我行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计入我行本期成本费用的,除另有规定外,都应以对方收入金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上述款项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我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率为10%。

二、我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涉外费用都要事先会签财会部。

对经批准的费用支出,业务部门要将批件和外国企业相关资料送财会部会计处税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税务经办人员))。

三、税务经办人员对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填写“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核签后,作为是否缴纳此项税金的依据,并作为日后对外支付款项的要件。

缺少此件,我行不应对外付款。

四、对于应纳税的费用支出,税务经办人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该项支出列支成本日,按10%以外币计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扣除后的余额为我行对外国企业支付外币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要求我行付款额-扣除额应扣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3—第五条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SWIFT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支持出口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对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基金)的项目进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使用费,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评估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

借款人申请项目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评估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协议);(五)借款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人简介,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六)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人简介,还款保证意向书,抵押、质押意向书,抵押物、质物价值评估报告;(七)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或税务部门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八)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协议,项目所在国有关情况的资料;(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第一篇:福费廷业务的申报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

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部门政策性银行法规

部门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法规ﻩ166ﻩ182 (184)ﻩ35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治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治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早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治理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讲明书。

发债讲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差不多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要紧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打算。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依照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

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依照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王新道邹杰华来源:《商业研究》2008年第12期摘要:福费廷是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持有并经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购买的金融服务活动。

福费廷业务在国外相当活跃,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我国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进福费廷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经验不足。

因此,应针对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相应策略,开展我国的福费廷业务。

关键词:福费廷;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福费廷业务的现状及发展(一)福费廷的起源与发展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Forfaiting的音译)属于担保业务的一种类型,是票据担保业务中的最常见形式。

它通常是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贸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通常这些应收款项采用商业汇票或本票的形式,担保人应进口商之请求,在延期付款票据(远期汇票等)上加签担保,以便出口商向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融资,且贴现机构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福费廷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交战各国为了重建家园,都需要进口大量的建设物资和日用品,美国成了最大的供应商。

当时东欧各国需要从美国购入大量谷物,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需要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银行的融资能力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率先开创了这种贸易融资业务。

此后这一融资担保业务重点由消费性物资的交易转向资本性物资的交易,并有了较快的发展。

到了20世纪50、60年代,随着各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竞争加剧并形成买方市场,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越来越长的融资期限,以至于超出卖方的经济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具体的说使得卖方转而向银行提出更长的融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福费廷业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特别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第三世界受债务危机困扰,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越来越少,正常的银行信贷受到抑制,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寻求可以替代的资金来源来支持本国货物的出口。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3)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4)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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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条试行办法》
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票据
第五条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所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note);
(二)商业汇票(billof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of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byL/C)。

第四章单据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一)银行本票或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有效背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
(二)信用证、保函及修改副本,必须保证付款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及可转让的;(三)商务合同及装船单据(提单、发票)副本,并注明:copycon-
formstotheoriginal,并由出口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四)有关确认该项融资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或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证明;
(六)其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贴现率
第七条贴现率计算方法为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di-scounttoyield)
计算公式:
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Stub:剩余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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