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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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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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

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本文是由中国为大家提供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 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 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 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八)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 负责董事会由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若干人组成。

正、副董事长由* 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 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审定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和审定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三)审查通过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四)讨论决定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别政策及担保、信贷风险等重大决策;(五)审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职能的变动;(六)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七)审议重要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11.02•【文号】进出银稽发[1998]第272号•【施行日期】1998.11.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进出银稽发〔1998〕第272号)各部、室,各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本行制定和颁发的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

各级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尺度应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5.01.18•【文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国家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的金融支持。

为做好本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依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订《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定。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今后对派出机构,其财务管理办法视情况另定。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完整;充分合理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增收节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积累;正确分配利润,及时上交各项税款。

第二章资本金及负债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包括国家拨给的和从法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中按规定转增的资本金。

法定的盈余公积金是银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按10%比例提取。

资本公积金是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对外投资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

银行对国家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负债包括向人行申请的再贷款、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负债等。

各种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

如果债券溢价或折价发生时,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单独列示,在计提应付利息时应分期随时摊销溢价或折价。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5.01.18•【文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本行经营活动中的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行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凡本行一切会计事项,均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的任务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做到正确、及时、真实,完善地反映本、外币业务、财务的活动情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加强服务和监督,根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办好国际、国内资金的结算和清算,监督本、外币资金有计划地运用,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国家和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独立核算原则和企业化经营的要求,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运用会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本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主管人员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

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行长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把会计工作列入全行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或定期对会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他们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分设、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3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条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当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

进出口公司章程(3篇)

进出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二)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四)国际物流服务;(五)国际贸易咨询服务;(六)其他与本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股东人数]名,具体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为[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转让其出资;(四)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三)公司设立登记后的五年内不得转让出资,但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7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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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

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本文是由中国为大家提供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 * 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八)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 * 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若干人组成。

正、副董事长由 * 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 * 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审定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定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审查通过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讨论决定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别政策及担保、信贷风险等重大决策;
(五)审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职能的变动;
(六)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审议重要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遇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行长、副行长由 * 任命。

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负责主持银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副行长按照分工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组织制订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六)组织拟订本行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组织拟订本行的机构设立、撤销和职能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及监督
第十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 *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部、 * 的监督。

第十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在行长领导下对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辞退。

第十八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按 * 发布的行员工资制度决定职工的报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 * 批准后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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