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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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篇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20XX版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20XX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

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七、《标

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XX年版,将根据实际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篇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1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

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1.1.1.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

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1.2各方和人员

1.1.

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1.

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

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1.1.

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

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

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1.1.

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

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

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

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

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

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1.

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

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

的当事人。

1.1.

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

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

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1.1.3.1“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

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1.1.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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