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承揽、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联系,建议收藏

承揽、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联系,建议收藏
先明确一下,当我们在讨论“劳动、劳务、承揽、雇佣”这几
个词时,我们在讨论什么——站在实务立场,这几个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属于
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刚开始做法律实务的小伙伴儿们一定都会发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四者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某个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交织着四者不同的特征,就像混血儿一样,我们有时候无法准确地说出混血儿到底遗传父亲多一些,还是遗传母亲多一些。
”
我们今天的表格内容也是在根据上述四者的特征进行的提炼,未必全面,在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各种标准判断。
补充总结,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中有几个要素,主体要素(主体适格)、意思表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客观要素(从属、控制);其中,在客观要素方面,不再以传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标准,而是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
制或者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这种核心判断标准分为经济上的实际控制和组织上的实际控制。
劳务派遣与承揽合同

劳务派遣与承揽合同
劳务派遣与承揽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给劳务派遣机构。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关系是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劳动关系的衍生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适用于劳动力需求较为灵活的行业,如短期项目性质的工作。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承担完成一项具体工程或服务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委托方支付一定费用给承揽方。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承担完全的工作责任,委托方是指定工程或服务的需求方。
承揽合同适用于需要承包方承担全面责任的工作,如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等。
总体而言,劳务派遣合同注重的是人员的派遣和相应的费用支付,而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成果的完整性和质量。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的具体细节和要求,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劳务分包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务分包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劳务分包和承揽合同是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常见的两类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劳动关系,但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对劳务分包和承揽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性质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原雇佣单位将部分工作任务和职能外包给其他劳务公司或个体劳动者的合同形式。
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在原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或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即承揽人)承担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一方作为委托人,将特定任务委托给另一方作为承揽人完成,承揽人需按约定完成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从合同性质来看,劳务分包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而承揽合同则是一种独立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
二、权利义务1. 劳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原用工单位委托劳务公司或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根据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劳务公司或劳动者作为受托人,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
同时,原用工单位仍对劳务公司或劳动者履行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法定义务。
2.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中,委托人将特定工作委托给承揽人完成,承揽人独立承担完成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对承揽人劳动的回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同时,需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承担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责任。
可以看出,劳务分包合同中原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或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而承揽合同则是对工作任务的独立承担。
三、法律要求1. 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报酬、违约责任等事项。
劳动者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2. 承揽合同的法律要求:承揽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成果标准、报酬形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满足约定的要求。
灵活用工的用工形式及规定

关于灵活用工的用工形式及相关规定一、劳务外包1、只针对于三性岗位: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
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直接短期用工1、用工时间不足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间断性的岗位2、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按工作任务用工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且只有大概的工作任务期限,可以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
2五、非全日制用工1、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务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在劳动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在一些方面相似,但在其他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劳务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1. 劳务承揽合同劳务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担完成另一方(委托人)委托的一定劳务,并获得报酬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承揽人承诺完成一项特定的劳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1 合同性质劳务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承揽合同是一种订立和履行双方完全自主协商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2 工作方式在劳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属于独立劳动者,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
他们通常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和工具,承担完成一项特定工作的责任。
1.3 报酬方式在劳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项目的进度来计算报酬。
他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例如按小时计费、按任务计费等。
1.4 法律责任承揽人在劳务承揽合同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承揽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因承揽人的失职或过错而造成的损失。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1 合同性质劳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务合同应当满足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长期的工作安排、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2.2 工作方式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2.3 报酬方式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方式通常是固定的工资或薪水。
劳动者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酬劳的数额,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
新凤鸣劳务合同类型

一、概述新凤鸣劳务合同是指新凤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具备一定资质的劳务人员(以下简称“乙方”)之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乙方在甲方处提供劳务服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所签订的协议。
二、合同类型1.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甲方将乙方派遣至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保障。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乙方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2)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保障;(4)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2. 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外包合同是指甲方将某项业务或工作内容委托给乙方完成,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业务或工作,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乙方承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2)业务或工作完成的标准、期限;(3)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业务或工作完成的验收标准、程序;(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3. 劳务承揽合同劳务承揽合同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某项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2)工作完成的标准、期限;(3)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工作完成的验收标准、程序;(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4. 劳务协作合同劳务协作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某一项目或业务中,相互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协作项目或业务的内容;(2)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协作项目的完成标准、期限;(4)协作项目的验收标准、程序;(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三、合同签订及履行1. 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合同。
2.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务外包合同及劳务派遣合同区别

劳务外包合同与劳务派遗合同的差别劳务派遗与劳务外包的差别解析一、劳务派遗和劳务外包:劳务派遗指用人单位依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遗协议,将与之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供应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金的一种特别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遗可是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实质上的差别。
基于此,两者是不能够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企业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依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遗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 ( 或发包单位 ) 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使用劳务派遗的目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遗和劳务外包的目的主若是考虑以下几点:1、能够经过劳务派遗、劳务外包跨省(地区)进行派遗、外包,更好地满足了用工需求。
2、使劳动用工主体、使用单位和平常管理单位三者之间相互分别、相对独立,用工体系比较灵便,面对工作需求的变化反响快。
3、能够使企业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
减少了企业各种手续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负担。
4、能够做到合理控制用工使用限时,对劳动取代性强的岗位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更有促进作用。
5、保证了合理合法用工,降低了用工风险,降低了企业与职工直接发生劳动瓜葛的几率。
6、企业用工政策管理方便,劳务派遗随从市场型的薪酬福利成本政策,综适用工成本与收益比较好。
三、劳务派遗在实践中的解析1、法律环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遗用工是补充形式,只幸亏临时性、协助性也许取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推行。
xx 版《劳动合同法》对“三性”进行认识释,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高出六个月的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取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准期间内,能够由其他劳动者取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的区别有哪些-法师兄

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的区别有哪些-法师兄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是两种不同的就业形式,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定义和性质: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劳动者给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为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与被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单位以承包形式为被承包单位提供劳动力,承包单位与被承包单位为劳务关系。
二、合同主体和关系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主体为三方,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的主体为两方,即承包单位和被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与被承包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签订承包合同。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责任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2.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中,承包单位直接与被承包单位协商劳动报酬,并由承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四、劳动保障和责任承担1. 劳务派遣:劳动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劳动保障责任,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等。
2.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中,双方协商确定劳动保障责任,并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解除劳动关系和纠纷处理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协商决定,用工单位不参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在劳动纠纷处理时,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2.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中,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包单位与被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决定。
劳动纠纷处理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解决。
以上是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的区别的详细解释。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附件提供的具体法律文件和解释。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劳务派遣合同样本2. 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申请表格3. 劳务承包合同样本4. 劳动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款5. 劳动关系解决办法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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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决定。
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014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月26日颁布,从3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承揽和劳务派遣是两种自然存在的,独立的社会经营活动,其中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不仅涉及到宏观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等,而且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权益等。
一、劳务承揽概念界定和内涵(一)劳务服务概念与内涵劳务服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简单来说,活劳动,就是以劳动者的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劳动和智慧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
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①生活服务。
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
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
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
②生产服务。
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
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呼叫、软件开发、档案录入保管、各类事务代理代办等。
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
(二)劳务承揽概念劳务承揽,是指用人单位将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委托给承揽单位,由承揽单位按照承揽合同的要求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辅以技术、资本、土地、基础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共同投入,通过完成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来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劳务承揽活动的核心基础,其表现形式是“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而非“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即在标准的劳务承揽模式下,委托单位、承揽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直线型的。
委托单位与承揽单位之间是基于契约的民事关系; 承揽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委托单位与承揽具体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劳务承揽是合法的经营方式,只要具有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劳务承揽经营活动。
(三)承揽的法律依据承揽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并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日本对承揽也有相类的法律规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揽是当事人一方完成约定的工作,相对人按照约定就其工作结果付与报酬,具有法律效力”。
在承揽活动中,主要是定作人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外部资源等多种原因,将相关业务环节、或工作流程、或事务、或服务,以项目的形式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市场交易活动。
从企业经营活动的发起来看,“委托”是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线之一。
作为委托方的定作人会出资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给特定的承揽人来完成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四)劳务承揽双方需要达到的要求硬件指标: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原材料的供给、生产流程或工艺标准、产品尺寸或规格、服务质量以及评价等。
软件指标:双方的管理制度、协调方案、风险管控等。
(五)劳务承揽的特点就劳务承揽的运作模式而言,承揽单位主要是通过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工。
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劳务承揽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业务范畴,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单位为单一雇主承揽单位与从事承揽业务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雇主和员工的一重劳动关系,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
2、劳务承揽的核心是劳务服务劳务承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在劳务承揽实践中,承揽单位一般是与委托单位建立信任关系,通过培养并提升员工在劳务服务中的专业技能,进而降低用工成本并提高用工效率,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3、劳务承揽需要生产要素投入按照《合同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单位需要投入必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主要侧重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以及管理、技术等的投入为主,辅以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
在承揽业务的完成中,同时还要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系统管理工具、生产工具、资本、基础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劳务承揽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除非与委托单位另有合同内容约定。
4、劳务承揽需要承担管理责任从劳务承揽的管理实践来看,承揽单位全权负责委托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业务实施全程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现场管理,包括:考勤、排班、交接班、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组织、安全巡查、设备巡查、班组会议、统计分析管理等;二是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三是后勤保障管理。
委托单位则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承揽合同执行期间承担部分监督管理工作。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5、劳务承揽交易依据为工作量劳务承揽的交易模式以最终产出的工作量为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在劳务承揽中,通常是以业务项目的最终价值来结算,即通过承揽合同基于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对承揽单位的业务成果——产品或服务进行购买。
这也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相关条款中得到体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特征比较(一)核心资源的关联性与区别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基于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的经济活动。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是通过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精益劳动力管理系统工具、生产工具、资本、技术、基础设施设备等更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加上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完成劳动力经营来形成完整的价值链。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企业仅仅需要投入劳动力这种单独的生产要素。
在获得收益方面,劳务承揽追求的是人均效率和“质”的提升,而劳务派遣则是追求“量”的扩张。
劳务承揽活动中,承揽企业会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精益化管理,提升劳动效率,增加工作任务量等来获得收益,而劳务派遣则仅仅是通过员工数量的绝对增加来获得收益。
(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用工企业、用人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间的三角关系,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让渡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权,而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但未放弃对劳动者的管理权。
劳务承揽只存在着两方主体,即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一般通过承揽合同等进行业务。
(三)监督管理的区别在监督管理方面,无论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务派遣都具备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中的差异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对被派遣员工的监督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来共同执行的,存在管理职能的二元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动力后,不介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管理,对劳动者的劳动产出结果不承担责任,一般只负责源头和终端管理,即被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以及解聘等,而用工企业则负责中间过程管理,例如,薪酬、绩效等。
劳务承揽则是完全由承揽单位来执行全过程管理,通过承揽单位生产或经营业务后,直接在现场对劳动者的工作活动和行为进行精益劳动力管理,因此凡是涉及员工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和承揽单位无法分离。
(四)资质要求的区别劳务派遣的资质是来自于法律规定的准入要求,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的法人实体,实行特许经营。
劳务承揽则是针对具体的业务形态,要求具有相应业务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
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中,涉及业务项目的具体功能,技术标准等会存在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合同内容的区别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上,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主要是会提及具体的岗位要求,需要人员的数量,用人企业不具体分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而是由用工企业分配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劳务承揽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制度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主要是涉及具体的业务情况、交易方式等,并不会涉及到劳动者等微观的细节内容。
(六)合同标的的区别劳务承揽是劳务经济合同,而劳务派遣则是人力资源服务合同。
劳务承揽费用构成包括是业务达成数量×单价,核算的依据会考虑人工成本(其占比约为70-80%),设备的投入与折旧,以及其他附属费用包括技术投入,运营维护等。
劳务派遣则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收入。
(七)劳动者保护的区别劳务承揽中的承揽企业承担合同约定责任,委托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承揽合作,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是商务合同关系,委托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承揽单位。
在风险处理方面,劳务派遣的生产经营项目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承揽由承揽单位独自承担。
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只承担劳动关系责任而不承担劳动结果方面的责任,如果出现工伤等,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对其雇佣的劳动者承担全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
劳务承揽的双方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主要是完全的民事责任。
(八)计酬方式的区别劳务派遣是按工资福利计算,劳务承揽是按委托项目的价值计算。
劳务派遣是按照派遣的人数、核定的工资标准和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其合同标的是“人”,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承揽是按照约定的结算单价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般是按照“计件定价”的原则,设定质量评价标准来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