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劳务派遣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逐渐在各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劳务派遣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劳务派遣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劳动者,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益;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方,接受派遣的劳动者,并按照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费用。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2.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劳动期限和派遣期限;4. 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7.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四、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1.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2.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缴纳;3.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4.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规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劳务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适用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劳务合同适用的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劳务合同适用的主要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劳务合同适用的核心法规。
(1)劳务合同的订立: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2)劳务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
(3)劳务合同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务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劳务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务合同。
(5)劳务合同的终止:劳务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务合同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劳务合同具有补充和辅助作用。
(1)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
(2)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劳动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适用以下法律:一、《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劳动法》虽然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务合同也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务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例如,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在劳务合同中也可以作为参考。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劳务合同中,如果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在劳务合同中也可以作为参考。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与劳务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劳务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在劳务合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2.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劳务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4. 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什么意思

劳务合同什么意思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多人分不清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可是大有区别。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把它们给混为一谈了。
接下来就由我给大家介绍有关劳务合同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务合同什么意思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二、劳务合同的种类劳务合同有两种:(一)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
(二)另外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三、劳务合同的特征(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三)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四)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劳务外包签一年合同合法

劳务外包签一年合同合法劳务外包合同是企业将某些非核心业务或服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提供商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一年期的劳务外包合同是合法的,但需要遵循以下要点:1. 合同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组织。
2. 合同内容: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一年期的合同是合法的,但应确保合同期限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
4. 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外包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更为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
5. 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7.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法律适用:合同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通常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合同备案:根据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某些劳务外包合同可能需要备案。
10. 保密条款:合同中可以包含保密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11.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附加条款,但这些条款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务合同参照的法律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在我国,劳务合同参照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规定对劳务合同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劳务合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格、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有补充和调整作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都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但两者在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则主要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调整。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务合同会被视为劳动合同,从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劳务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实际履行情况与劳动合同相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审查劳动关系性质时,应当以实际履行情况为依据。
如果劳务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那么该劳务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例如,某能源公司与冯某签订的《临时雇佣协议》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冯某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劳动,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务合同仍应视为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务合同的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如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那么该劳务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例如,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虽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但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那么该劳务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等。
如果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那么该劳务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例如,某企业内退人员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虽然该内退人员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务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劳务合同通常是指个人与企业或个人之间就一项具体的劳务进行的合同,而劳动合同则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从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具体区别如下:
1. 主体对象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对象是个人与企业或个人之间,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对象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
2. 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一般不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员工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并领取报酬。
3. 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而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4. 社会保障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一般不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待遇,而劳动合同的员工则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待遇。
总之,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性质、法律适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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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篇一: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曾有一个劳动合同的引言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这则引言写得是否正确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人认为上述合同引言的写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是弱者和强者、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作者认为:劳动法固然适用于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主耍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虽有其特性,但归根结底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 条关于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这些条款。
作者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其论述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时认为:“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闰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闰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当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要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调整。
”虽然,作者对于该段论述中将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雇主)性质的不同来确定是否适用民法不敢苟同,将按劳分配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相对立不敢苟同,但该段论述至少承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可由民法来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通过向用工单位(雇主)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用工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换取劳动者的劳动结晶—商品或者非商品的价值,显然属于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遵守法律等墓本原则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内的民法的约束。
第二,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可见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签定不公平合同。
强者弱者是相对的,很多时候,用工单位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但有的时候则相反,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学有所长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往往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受到很多用工单位、猎头公司的追捧,因此个案缔约主体的强弱并不影响平等主体的认定。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了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就合同主体而言,合同法完全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
第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三到第七条确立了合同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
该五项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而且这些原则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本身提供了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体现了伦理和道德的要求,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因此这些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个性特征明显的合同但劳动合同就是再特殊,在合同的订立、效力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仍必须遵守以上五项原则。
第四,劳动法和合同法各有侧重,对于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不是《合同法》所列举“有名合同”型合同”),合同法分则总共规定了巧种有名合: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口,峭与合;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是同同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合同。
其中没有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也不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一词的出现达51次之多,因此劳于劳动法有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但仅仅依靠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不够的。
劳动法和合同法各有侧重,劳动法属于专门调整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在内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别法,整劳动合同的其体内容,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这一特定领城的特性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则属于普谊适用于各种合同的普通法,侧重于对所有类型合同的订立、效力、版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释、争议的解决等各普追性规定,旨在解决各类民事合同所涉及的共性问题1999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第一,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包括无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第二,如果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同于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对于合同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则适用该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典型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今服《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进而排除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适用是错误的,对于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篇二: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的哪些人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
在我国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当前,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所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就是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但其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当没有特别规定的,则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即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仅有《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别法律规定,所以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3、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如公立的医院、学校等,部分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中的以下工作人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一是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三是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林佩)篇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一部分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XX] 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