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7)

合集下载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251 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xx 年1 月25 日省人民政府第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 . 饭馆 . 旅店 . 招待所 . 咖啡馆 . 酒吧 . 茶座;(二)公共浴室 . 理发店 . 美容店;(三)影剧院 . 录像厅(室) . 游艺厅(室) . 舞厅 . 音乐厅;(四)体育场(馆) . 游泳场(馆);(五)展览馆 . 博物馆 . 美术馆 . 图书馆;(六)商场(店) . 书店;(七)候诊室 . 候车(机 . 船)室 . 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 . 学校教学生活场所 . 写字楼 . 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二)网吧 . 幼儿园 . 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 . 公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建设 . 交通 . 文化 . 商务 . 工商 . 体育 .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3月15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删去。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J], ;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J], ;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J],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知识竞赛题(学校卫生)

知识竞赛题(学校卫生)

知识竞赛题(学校卫生部分)一、简单1、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按 C 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A:400:1 B:500:1 C:600:1 D:700: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BA:1990年4月25日B:1990年6月4日C:1990年9月1日D:1990年10月1日3、小学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B M2A:1.10 B:1.15 C:1.20 D:1.504、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 B 种高低型号的课桌椅A:1种B:2种C:3种D:4种5、学校教室内在座学生应 A 一席。

A:一人B:二人C:三人D:4人6、《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列为 B 类场所。

A:甲B:乙C:丙D:不属于公共场所7、 C 是中小学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特有的制度。

A:消毒制度B:疫情报告制度C:晨检制度D:预防接种制度8、学校教室窗户应采用 C 透明玻璃。

A:茶色B:绿色C:无色D:浅色9、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 B 小时。

A: 4 B:6 C:8 D:1010、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C 小时。

A: 4 B:6 C:8 D:1011、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大学不超过 C 小时。

A:6 B:8 C:10 D:121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 A 的处罚A:警告B:罚款C:停业D:取缔13、学校教室内灯管宜 C 于黑板布置。

A:散布B:平行C:垂直D:按美观14、 C 是学校传染病防控特有的制度。

A:消毒制度B:疫情报告制度C: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D:预防接种制度15、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 A 的处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川卫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126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监管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任务、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机制,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各地要加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参与氛围。

组织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公共场所管理自律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提高监督人员监督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各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在2009年4月前完成。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自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四、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1月,成都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市(州)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成都、泸州、乐山、遂宁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30%的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10%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其他市(州)也可对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背景为了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银行、医院、学校等。

三、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立卫生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2.卫生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卫生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3.经营者应保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卫生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卫生设施与设备1.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2.所有卫生设施和设备均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经常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3.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关应急预案。

五、卫生管理措施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并正确操作。

2.对食品饮品类公共场所,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3.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加强空气质量管理,定期清洁送风管道、更换过滤器,确保空气清新。

六、卫生监督与检查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卫生管理资料和记录。

3.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方式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

七、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2.对在卫生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等措施。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对XXXX无证经营投诉的回复

关于对XXXX无证经营投诉的回复

关于对XXX无证经营投诉的回复
2017年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接到XXX转于XXX 《群众投诉》(受理编号:XXXXXX,内容为“XXXXXX路XXXXX 号XXXXXX酒店开业两个多月还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存在卫生隐患。

”的群众投诉。

执法人员XX、XX立即对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名称: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卫生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处理意见:该场所正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依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场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年05月0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0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第一款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款乙类场所包括:(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二款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第一款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款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款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款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第二款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三款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第四款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款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第二款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第(一)项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第(二)项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第(三)项第一款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第二款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二款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第(二)项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第(三)项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第(四)项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第(五)项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款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项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项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项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项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八)项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第二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一)项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第(二)项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第(三)项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第(四)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第(五)项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第(六)项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第(七)项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第(八)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第(九)项第一款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四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项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第(三)项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第(四)项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款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第四款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第(一)项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第(三)项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第(四)项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第(五)项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第三款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第二款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款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第(二)项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第(三)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第(四)项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第(二)项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第(三)项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第(四)项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第(五)项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