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第二阶
段(2004
年11月-2007
年1月)
第三阶
段(2007
年2月-2010年
4月)
第四阶
段(2010年
5月1日之后)
特点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对新项目采取按
项目进行鉴定的
方式进行管理(原
则上鉴定为查账
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
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
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
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
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
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征率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
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2、预售民用住宅
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3%;3、凡预售民用住
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
分不清的,一律按3%
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
1.5%;2、除普通
标准住宅以外的其
他住宅3.5%;3、
除上述1、2项以
外的其他房地产项
目4.5%;4、经济
适用房0.5%;
核定征收率1、预售或销售民用住
宅核定征收率为
0.8%;2、预售或销售
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
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为1%;3、凡预售或
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
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
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
1.5%;2、除普通
标准住宅及土地
以外的其他房地
产项目3.5%;3、
土地5%;
1、普通标准住宅2%;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
外的其他住宅4%;3、
除上述1、2项以外的
其他房地产项目5%;
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
的8%;
文件依据豫地税发[1997]160
号豫地税函
[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
[1997]160
号豫地税
发[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
号豫地税函
[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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