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第二阶

段(2004

年11月-2007

年1月)

第三阶

段(2007

年2月-2010年

4月)

第四阶

段(2010年

5月1日之后)

特点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对新项目采取按

项目进行鉴定的

方式进行管理(原

则上鉴定为查账

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

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

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

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

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

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征率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

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2、预售民用住宅

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3%;3、凡预售民用住

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

分不清的,一律按3%

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

1.5%;2、除普通

标准住宅以外的其

他住宅3.5%;3、

除上述1、2项以

外的其他房地产项

目4.5%;4、经济

适用房0.5%;

核定征收率1、预售或销售民用住

宅核定征收率为

0.8%;2、预售或销售

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

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为1%;3、凡预售或

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

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

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

1.5%;2、除普通

标准住宅及土地

以外的其他房地

产项目3.5%;3、

土地5%;

1、普通标准住宅2%;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

外的其他住宅4%;3、

除上述1、2项以外的

其他房地产项目5%;

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

的8%;

文件依据豫地税发[1997]160

号豫地税函

[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

[1997]160

号豫地税

发[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

号豫地税函

[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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