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还在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想试著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外地人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一)资金筹集。
2020年——2021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21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
2021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
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买回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一)受益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31日前为下让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以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后营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一)普通门诊1. 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挂号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规划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率为90%。
⑵补偿封顶线: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21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安排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大政[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10〕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县、乡(镇)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更加规范,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二章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合对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含县外打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嘉政办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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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嘉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医疗费用由政府资助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费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镇常住的农业人口,以户口薄为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都可在所在镇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三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政府每年资助标准: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其中:20元构成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市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合登记缴费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四章新农合医疗待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统筹兼顾、公开公平、民主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我市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具体负责我市新农合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具体承担新农合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各镇办做好新农合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民政、宣传、教育、审计、监察、物价、统计、食品药品监督、保险及金融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合登记缴费第五条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非从业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农民参加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持居民户口簿到所在镇办财政所缴纳参合费用,凭缴费收据到镇办合管站注册、登记;参合农民凭二代居民身份证享受新农合待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医疗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基层医疗设施的薄弱,加之医疗费用高昂,导致大量农民难以就医。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制度的建立1.1 目标设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全的问题,实现“大病不致贫、小病不出村”理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基层医疗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降低农民就医的费用负担,使农村医疗费用更加合理;(3)增强农民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确保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
1.2 建立机构(1)国家级机构:由国家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一个国家级别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整个制度的策划、管理和监督。
(2)省级机构:设置省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协助国家级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通过中间调节,优化制度实施效果。
(3)县级机构:每个县都设立一个共济医疗组织协调部门,对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此外,每个合作医疗组织也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内部管理和协调进行负责。
1.3 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是该制度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用并对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每个负责地区设立一到两个合作医疗组织,确保农民有一个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方案2.1 范围该制度主要针对是住在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也覆盖农民工和城市流动人员。
2.2 资金来源从业务上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用的是集体力量,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和集体劳动所得来完成的,以及通过国家、地方拨款等方式。
同时,农牧民住院费用也可以通过新农合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2.3 费用标准(1)会员费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费主要由农民自己出资,按一定比例缴纳。
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每户农户缴费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年几百到上千元不等。
(2)报销比例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为60%到80%之间,从而增加农民的就医可承受性和就医积极性。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县合管局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
第六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局审核,县卫生局审批。
第七条市及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1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具备资格并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四)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清单;(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 __、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__》(××政办〔20xx〕31号)、《 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__》(××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__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 __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 __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

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年度)文章来源:中电政政府报告作者:佚名来源:中国电子政务资讯网- 电子政务电子公务CIO在线CIO资讯资源中心信息化和谐社会(/)作者:原文: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年度)(/article/2007/0419/article_3743.html)为了保证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期限为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管理模式:自2006年度起实行区办区统筹、区乡(镇)共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范围是房山区户籍人口中的未加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由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小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按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间,当年参加,当年受益。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一)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家庭成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填写合作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每户一式二份,交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二)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本村参合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乡(镇)政府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及时发放合作医疗证,同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进行微机录入后,将软盘与打印出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的医疗证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发放。
(二)合作医疗证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医疗证书的编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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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筹集与分配(一)资金筹集。
2016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
严禁将2015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16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
2016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
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一)受益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一)普通门诊1. 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16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 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
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
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
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
(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四)住院补偿1. 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
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2015]174号)。
(六)优惠待遇1.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
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 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
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 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 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
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 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
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 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3]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5]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7. 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
(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2000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2000-5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
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一)门诊统筹患者。
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
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
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
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
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
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
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
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