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培训计划

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培训计划一、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现状分析1. 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的危害非法行医者通常没有接受系统的医学教育和培训,在没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活动。
这些人可能没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和技能,甚至缺乏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轻则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重则直接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
2. 非法行医对医疗行业的负面影响非法行医不仅损害患者的利益,也给医疗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会削弱正规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
其次,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危机,导致就医环境的紧张和不稳定。
再次,非法行医会损害医生和医护人员的职业形象,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3. 非法行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非法行医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导致非法行医者不受到有效的打击和惩罚;二是患者就医观念不够成熟,对非法行医缺乏警惕和辨别能力;三是非法行医者利用法律漏洞和非法获利渠道,存在较大的经济诱惑。
二、采供血非法行为的危害及现状分析1. 采供血非法行为对供血安全的影响采供血非法行为可能导致血液质量不合格或者带有传染病病毒,给受血者带来感染风险,严重危害供血安全。
一旦出现感染事件,将给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带来巨大的责任和舆论压力,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2. 采供血非法行为对医疗秩序的打击采供血非法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害受血者的健康,还可能打乱医疗秩序,削弱正规采供血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医疗行业的正常发展。
一旦出现采供血非法行为,将给正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带来影响和负面评价,降低社会公众对采供血机构的信任和认可度。
3. 采供血非法行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供血非法行为在一些地区和场所仍然存在,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采供血非法行为的空子和漏洞;二是一些个体或团体为了图利,通过非法手段进行采供血活动,忽视受血者的健康安全;三是受血者对采供血活动的认知不足,容易成为非法采供血者的受害者。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强以及卫生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而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生的依赖和信任也在逐渐加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医生身上所承载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因此医疗行业也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非法行医现象就是比较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现象之一。
为了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打击,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接下来将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机制。
一、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定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指的是将非法行医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给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现状在我国,存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他们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却依然在开展医疗服务。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了非法医疗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些采用“魔鬼培训”等方式培训的“医师”在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受患者的就诊,给患者做手术,给患者开药等等,这些行为也是“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发挥作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他有利于形成起来一种法律的威慑机制。
在以往的时间里不少的非法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都是不被打击的,而现在有了司法移交的机制后,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可能会被其他人举报,这样就会被卫生行政和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进行严格的打击和镇压。
另一方面,利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各部门职责。
因为非法行医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因此如果能够统一调查处理,协商各部门职责,那么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够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存在的问题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虽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非法行医相关情况汇报

关于非法行医相关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行医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非法行医的相关情况,特向上级部门进行情况汇报如下:一、非法行医的现状。
近年来,非法行医事件屡有发生,涉及范围广泛,涉及人群众多。
一些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没有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风险。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以低价诱惑患者,进行虚假宣传,进行非法医疗活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
非法行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隐患,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缺乏相关的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医疗水平无法得到保障,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2.医疗质量,非法行医的医疗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患者的病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管理,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出现不良后果。
3.社会治安,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给正规医疗机构和医生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非法行医的情况,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宣传,加大对患者的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引导患者理性就医,提高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警惕意识。
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语。
非法行医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亟需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打击非法行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疗机构 出租承包科室现象 比较多见 J , 经过几年的 专项整治 , 这一现象明显减少 , 非法行 医以村卫生室 、 个体诊所、 乡镇卫生 院、 民营 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卫 生 机构 最 多见 。 1 . 3 非法 行 医现 象 屡 禁 不止 多 年 来 , 金 坛 市 投 入 大量的人力物力打击非法行 医, 规 范医疗服务市场, 但非法行医现象在金坛屡禁不止 。有些黑诊所被取 缔, 风头一过或者换个地点再 次行 医; 医疗机构 出租 承包科室现象得到了遏制 , 但并未 杜绝 , 而是 以新的 更为隐蔽的形式出现 ; 部分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聘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范围执业的现象。 ,
摘要 : 通过 对金 坛 市 2 0 0 5 -2 0 1 2年 非 法行 医现 状 的调 查 , 综合 分 析 非 法行 医长期 存 在 的根 本
原 因, 对长效治理的对策进行 了探讨 , 期望为打击非法行 医提供决策参考和思路。
关键 词 : 卫 生监督 ; 非 法行 医; 原 因分 析 ;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 R 1 9 7 文献 标识 码 : B 文章编 号 : 1 0 0 8- 7 3 3 8 ( 2 0 1 3 ) 0 4-0 0 3 1- 0 3
江苏卫 生保健 2 0 l 3年 8月第 1 5卷第 4期
・3l・
【 卫 生 监 督监 测 】
打 击非 法行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许卫 东 , 李 军
1 .江苏省金坛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常州 2 1 3 2 0 0 ; 2 . 江苏省金坛市卫生监督所, 常州 2 1 3 2 0 0
2 非法行 医存在的原 因
2 . 1 非法 行 医成 本低 。 利 润空 间大 。 查 处成本 高 随
非法行医现状及长效治理策略探讨

利益驱使 ,对违法行 医事实置若 罔闻 ,甚 至暗 中提供 帮助 ,
对抗政府部 门的打击。
5 医 疗 广 告 缺 少 有效 监 管 .群 众 正 确 医 疗 保 健 意 识 不 够
医疗广告是许多媒 体重要 的经济来 源 ,长期 以来 由于利益 驱使并且缺少 相关监 管 ,医疗广告 市场 比较混乱 。另 一方
社会快速发 展 ,现行 的 《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 已不适应 目 前医疗卫生 领域发 展的新 情况 ,应尽 快修订 。又如 , 《 刑 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 中 “ 情节严重 ”的司法解释迟迟 不下 ,
给司法部门对 “ 非法行医罪 ”的定性带来困难 。
面 ,非法 医疗广告 利用 了群众 医疗保 健 知识缺乏 ,有 病乱
毕业 生 ,农 村 地 区 撤 村 改 不 能 再 执 业 。这 些 人 员 在 《 业 医 师 法》 颁 布 执
的廉价药品 ,对非法行 医者造成 的经济损失很小。
3 法 律 法 规不 健 全 。操 作 不 顺 畅 ,造 成 打 击 依 据 不 足 。力
投 医 的心 理 。
长 效治理 策 略的探 讨
根据 以上 非 法 行 医 现 状 及 原 因 的 分 析 ,要 杜 绝 非 法 行
非 法行 医屡禁不 止的原 因
1 打 击无证非法行 医执法成本高 除 了群众投诉 以外 ,取 作者单位 :1 .浙江大 学公 共卫 生学 院,浙 江 杭 州
的 损 失有 限 。
的外来务工人员 ,通过 电话联系上 门服务 的情况也不少 见 ,
从 无 证 行 医者 人 员 导 致 取 缔 和 打 击 行 动 中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只 能 收 缴 极 少 量
2 法律 颁 布 变 更 造成 的历 史 遗 留 问题
无证非法行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医疗行业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十分严格。
然而,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及其社会影响。
一、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无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4. 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证非法行医的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无证非法行医的社会影响1. 危害患者健康无证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容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误诊、漏诊等严重后果。
2. 扰乱医疗市场秩序无证非法行医者通过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医疗机构的利益。
3.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无证非法行医者往往存在行医不规范、医疗事故频发等问题,容易引发患者投诉、医疗纠纷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影响医疗行业形象无证非法行医者损害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使公众对医疗行业产生质疑,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防范无证非法行医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研究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催生了一些非法行医的行为。
这些非法行医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尽可能遏制非法行医的存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一、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合法医疗执照或者医疗机构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医疗行为的行为。
据调查显示,我国非法医疗依然存在,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1.非法医疗活动盛行非法医疗活动普遍存在于一些医疗资源匮乏的区域和地方,例如,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医院和诊所难以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导致一些非法医师和医院成了这些地区的唯一选择。
2.非法医疗服务水平低下非法医疗服务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其医疗设备和技术设施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许多非法医生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未经过充分培训和考核,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更多的伤害。
3.治疗方法专业不足,误诊率高由于非法医生缺乏相关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其治疗技术和方法不专业,治疗效果难以保证,很容易导致误诊和治疗失败。
然而,有些患者往往不会识别非法医生的治疗难度,盲目追求资费的降低,导致治疗效果不佳。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非法行医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没有获得合法的医疗执照和医疗机构许可证从事医疗行为的非法医师和医院,其医疗水平和安全保障无法得到保障,使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遭受了严重危害。
2.侵犯患者合法权益非法行医的医疗设备的不符合标准,其医疗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非法行医成了利益的工具,以患者为牟利的唯一目的,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非情欺骗和诈骗,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秩序医疗服务业是一个服务性较强的行业,是为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社会公共产品。
非法行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短期内为患者降低了门槛和费用,给医疗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扰乱了医疗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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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摘要:非法行医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社会现状反映出的问题作出分析,阐述该问题在社会中的影响及在法学界的重要性,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医疗行为非法行医医疗现象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就医”打交道,但是何为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法学界也是对该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理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自然实务中出现的情况也无法判断,进而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2012年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近日,在《非诚勿扰》征婚被灭灯的四川阆中市天宫乡38岁副乡长戴彬因公布治疗荨麻疹的偏方,被阆中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
执法部门认为戴彬没有行医资格,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
其实,戴彬在公布偏方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行为。
戴彬认为自己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琢磨出的偏方彻底治好顽症,公布偏方只是为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参考。
戴彬反复试验,最终确定了剂量,经多次核对偏方后,向本报提供了偏方内容。
同时戴
彬表示,中药材是一种特殊产品,配送和邮寄环节多,容易出现问题。
更重要自己不是医生,也没权利开处方。
最终决定只公布偏方不邮寄中药。
一、据案分析及其他情形分析
1、戴彬公布偏方
(1)该案例中,虽然戴彬没有行医资格,且没有医疗行为,但公布偏方,在社会中必然产生影响应该如何界定?作为当地的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戴彬的行为不是无证行医,只是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这种说法显然是模糊的、无界定的!同时,这也证明了行政执法者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非法行医时,无法可依!
(2)戴彬是天宫乡的副乡长,公布偏方只为患者提供一个参考,并不是以此为业。
但因此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将如何评价?(3)另一角度分析,戴彬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的多次”以身试药”最终得出偏方,虽然试药成功但毕竟有风险。
试问这种自医的行为算是医疗行为?
2、目前,医疗卫生行业中出现的种种现象,仅就个案还不能说明问题的:
(1)平时人们到医院救治,但穿白大褂的不都是医生。
按照相关规定,医学专业本科生会在毕业当年安排到医院实习,多以临床为主,所以就医时可能受到实习生的接待。
对于实习生的诊疗行为应该怎样定性分析?
(2)人们因感冒、发烧的小病对用药都有一定的经验,亲友生
病时,自然会提供一些用药建议。
但是这种行为从医疗行为的角度是否存在不妥之处?
(3)当遇有意外等,若有热心人为挽救生命争取时间帮助受害人,但并不知救助常识与方式,反而帮了倒忙,导致受害人的伤残甚至死亡。
就其实施救助行为该如何界定?
二、我国目前就”非法行医”相关问题的研究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对非法行医罪作了具体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这是刑法范畴下的。
目前,我国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具体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也作出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看似以上法律法规规范着医疗主体的行为。
但只是处罚性质的规定且法律因其滞后性的一面,已不能完全调整现有社会中出现的”医疗”问题。
以下试就上文提出的问题,探析我国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界定:1、实习医生独立接诊算不算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通知,”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这说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其中,中国医师协会负责人称,实习医生学习问诊不能界定为”非法行医”,但必须有执业医师在场指导。
表面上看似具有可操作性:实习生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活动。
但实务中一旦出现医疗侵权将无法具体判断。
2、”自我医治”如何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该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有学者认为自我医疗作为专业医疗服务的替代品,具有替代性、自主性、风险性和节约性等特性。
从自主性程度、时效性程度、是否经过诊断和合理性等角度可以对自我医疗进行分类。
自我医疗的正向作用包括替代部分专业医疗服务的功能、成为连续性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纠正专业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行为偏移、有利于提高群体健康意识和促进药品产业发展等方面,负向影响主要是认知不足及其
造成的药物使用不当后果。
3、不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怎样界定?
如:行为人爱好专研医学书籍,颇具诊疗素养,经常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生活中常见的行为,目前法学界对该问题没有具体的界定。
4、帮助亲友的”医疗行为”如何界定?
如果说对其他人实施医疗行为无论从法学角度还是医疗规范性
考量都不妥。
那么将帮助亲友认定为非法行为,却有伤情理。
毕竟对亲友的行为是人的本能反应。
是否合理,目前我国法学界没有具体标准。
5、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如何界定?
紧急救助,指在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各种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降低各种灾害损失的行为与方法,它始终伴随着人类和时代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历程,归根到底是抵御危机、防范风险、化解矛盾和不断积累经验的演变过程。
该定义下的紧急救助会涉及到医疗方面的救助,且我国还成立了国际紧急救援队,但他们面对的更多是大型灾害或者事件中的救援任务。
救助人在为了挽救他人生命而实施的”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这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
三、小结
显然,目前我国对很多医疗问题无从下手,引起纠纷后,这不仅影响法官判案的公正和效率,更重要这关系到百姓健康,社会稳定。
追根溯源,医疗行为被具体界定下来,一些繁杂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具体界定医疗行为从而规范实施者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
非法行医被严格界定后,监管体制也亟需得以完善。
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对医疗行为没有严格的界定且不具备相关知识,所以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医疗的场所严格把关,不隐患扼杀在第一道防线里。
这种监管制度的运用于完善不仅是行政监督的问题,更重要的在社会上起到引导作用,使大家远离医疗隐患。
参考文献:
[1] 杨春治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j] 《中国健康月刊(学术版)》2011年第10期
[2] 缪锐锋王爱红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j] 法律与医学杂
志 2004 年第 11 卷(第 1 期)
[3] 王立民. 医患自我保护法律指南[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4] 李岳峰吴明自我医疗的认知框架《中国卫生经济》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明冉(1990-),女,山东人,上海海事大学12级研究生,民商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