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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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2020年9月2日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系列重要论述,按照胡春华副总理4月20日至21日在河南调研时提出的“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恢复与提升”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地力现状我省现有耕地面积12288万亩,其中:水田1138万亩、水浇地6919万亩、旱地4231万亩。

全省永久基本农田10176万亩。

按地貌类型划分,平原区耕地8537万亩,占69.47%;丘陵区耕地2572万亩,占20.93%;山区耕地1179万亩,占9.60%。

2019年,我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4.41,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9g/kg,耕层平均厚度20.4cm,近年来均呈略微提升趋势。

(二)存在问题我省农业生产具有分散化种植、高复种耕作等特点,重用地轻养地、重无机轻有机、重当前轻长远的“三重三轻”现象尚在部分地区存在,同时,耕地地力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低产田面积占比较大。

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结合近几年全省粮食产量情况,对我省耕地地力分析结果显示,全省中低产田面积约占60%左右。

二是土壤有机质略有增加,但依然偏低。

2019年,我省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9g/kg,比1997年的14.1g/kg增加4.8g/kg,但低于全国24.4g/kg的平均水平。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豫政[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土地是民生之本,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战略资源。

土地保护开发利用水平直接影响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近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成效明显,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连续9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粮食产量连续两年达到500亿公斤以上,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土地调控作用不断增强,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得到保障,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所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受人多地少省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全省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方式上,低效使用和浪费土地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乱占滥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在指导思想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两保一高”,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土地资源的管理作为调控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

(二)总体要求。

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持建设用地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断优化土地空间布局;坚持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必须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的各项事业进行投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2010]18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19【实施日期】2010.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0〕18号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现就我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主题,统筹村镇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创新体制和机制,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在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有效整合资源,依法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同时积极破解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难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坚持总量调控、计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始终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科学有序、量力而行,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工作。

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三、主要任务(三)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要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

有条件的地区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02
【摘要】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3.2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农业厅关于做好接受全省各级人大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的意见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业厅关于在全省贯彻实施《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报告的通知 [J], ;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解读 [J], 王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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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法:
第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郑政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郑政办〔2023〕42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7日郑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第一章发展现状一、总体建设(一)2011年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十二五”以来,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市积极组织申报并整合各方面的项目资金,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通过粮食生产核心区、“百千万”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农田水利项目县、农田水利现代化示范乡镇、田间工程、农田水源工程等项目的实施,采取治水、改土、整田等工程,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路相通、渠相连”的建设目标,提高了农田配套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升了农田产出率和效益。

截至2020年年底,郑州市耕地面积315.4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面积208.52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面积120.29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121.42万亩,覆盖永久基本农田比例58.23%,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范围内高标准农田面积47.31万亩,为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成效“十二五”以来,郑州市从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合理种植、科学灌溉等方面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截至2020年年底,全市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灌溉面积121.42万亩,其中节水灌溉面积达93.96万亩,节水灌溉率达77.38%,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8.65万亩,高效节水灌溉率达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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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 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8 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业、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了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行政、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从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出发,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设施的耕地;(二)经过治理、改造达到基本农田等级标准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作物生产基地;(五)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六)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耕地。

第十一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的等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三章保护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作物和棉花、油料、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或一般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可以利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征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中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中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丿贡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收回的基本农田其国有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乡(镇)村办企业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并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回的土地应当还耕。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不能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兴建的,视为闲置基本农田。

闲置基本农田应按规定缴纳闲置费。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一条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基本农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占用年限逐年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基本农田改为果园、林地和鱼塘。

第二十三条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载明基本农田的等级、面积、使用期限、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包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己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釆石、釆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第二十五条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二十六条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塌陷、压占、挖损、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了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防治污染基本农田的设施。

已建成的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了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的沙丘、丘陵和低山区,应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 防止水土流失和基本农田沙化。

第二十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十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人通过增加投入或采取其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给了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三)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

第三十二条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并可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范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釆石、釆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卜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非法占用、挪用、截留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复垦费、闲置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无权或超越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了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土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菲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中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中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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