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4]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五月十日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和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平对待国内外投资者。
第五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七)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专业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八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资质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包括以下类别:(一)建筑总承包;(二)专业承包;(三)劳务分包;(四)其他与建筑业相关的业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 投 资方 法 定代表 人签 署 的外 商投 资建 设工 1 ; 三) / 具有 相关 专业 设计 经历 的外 国服 务提 供 者人 数 8 程 设计企业 合 同和章 程( 中, 立外 资建 设工 程 设 应 当不少 于资质分 级标准规 定的技术 骨干 总人数 的 其 设 计 企业只 需提供 章程) . ( 企 业名称预 先核 准通知书 ; 四) 的企业注 册登记证 明、 银行 资信证 明; 工程 技术 负责人等任 职文件 及证 明文件 ; 资方最 近三 年 的资产 负债表和 损益表 。 质应 当 向建 设行政主 管部 门提 交下列 资料 : ( 夕商投 资建设工 程设计 企业资质 申报表 ; —) ( 商投 资企业批准 证书 ; 二) 外
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
规 定办理 。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
维普资讯
建筑 工程 乙级 资质和 其他建 设工程设 计丙 级及 以下 投 资者及 外 国服 务提供 者应 当是在其本 国从 事建 设
等级资质 的程序,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工 程设计 的企业 或者注册 建筑师 、 注册工 程师 。 建 设行政 主管 部 门和对 外 贸 易经济 行 政主 管 部 门 , 第十 四条 中外合 资经营 建设 工程 设计企 业 、 中 结合本地 区实 际情况 ,参照本规 定第七 条 以及建 设 外合 作经营 建设工程 设计 企业 中方 合营者 的 出资总 工 程设计 企业 资质 管理规 定执行 。 额不得低 于注册 资本 的 2 %。 5
【建纬观点】外资(外国)设计公司在华开展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建纬观点】外资(外国)设计公司在华开展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金哲远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学院,目前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程投融资相关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
导言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与建筑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建筑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转型升级的趋势,为建筑设计行业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机遇。
目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不高,市场化程度较高。
行业参与者主要包括国有设计院、民营设计企业和外资设计企业,各自建立了独特竞争优势。
外资设计企业主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我国,凭借品牌知名度、经验积累和创意能力,主要承接大型建筑的方案设计等前端业务。
未来随着装配式建筑、BIM等新技术的应用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商业模式的推广,大型平台化的建筑设计企业有望进一步巩固领先优势,外资设计企业将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按照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加紧开放我国的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由住建部、商务部于2002年共同颁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工程设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经过16年的适用,该《管理规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住建部、商务部决定废止。
外资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面临着一些显著变化。
除以外商投资形式进入中国、设立外资设计企业的公司之外,一些外国设计企业也有在华开展业务的需求。
但是,根据我国的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的规范,其业务范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其进行工程设计往往需要与中国境内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分工进行。
因此,外国设计在华经营需要格外注意规划自己的业务结构以及参与工程的方式,避免出现因不合规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对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外商投资设计公司在华取得设计资质我国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设计公司在华开展业务,也需适用资质管理的规范。
涉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最新

涉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外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涉外工程合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外工程是指中国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
涉外工程施工管理是指对涉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外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组织、严格监督、优质完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涉外工程施工管理应注重与当地政府、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涉外工程的利益。
第五条涉外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违规操作。
第六条涉外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涉外工程施工管理应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生产。
第八条涉外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九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进行沟通,了解工程要求和相关规定,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和测量,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购买相应的施工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赔偿受损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规范标准、验收报告等,以备查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人员的资质,保证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进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以确保施工质量。
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建筑设计活动之法律分析

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建筑设计、投标活动之法律分析一、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设计活动1. 外国企业在我国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 外国企业在我国承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所选择业务须在中方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内。
3. 合作设计项目合同应当由中方设计企业或中外双方设计企业与建设工程单位签订。
4. 外国企业须通过建设单位针对其设计能力的资格预审,方可参与合作设计项目。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五)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六)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七)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八)其他有关材料。
5. 外国企业应当与合作的中方设计企业签订合作设计协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所在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登记号码、住所、联系方式;(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所在地、规模;(三)合作设计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四)合作设计各方对设计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五)合作设计的收费构成、分配方法和纳税责任;(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及对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七)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八)各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6. 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若无相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 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 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 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 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服务提供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 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发布的规定
目录
01 颁发对象
03 资质的核定
02 活动的范围 04 服务提供者
目录
05 业绩的认定
07 受理时间
06 承包范围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 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 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 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二 ○○三年四月八日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建 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国务院放开建筑设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传承发 展顶层设计出台
近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实施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传 统 文 化 传 承 发 展
工程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 意见》 提 出了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
程的总体 目标:  ̄ J 2 0 2 5 年, 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 系基本形成 , 研究阐发、 教育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业 务 牌 照 和 资质 申请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依 法 依 规 在 主 板 、 中 小企 业
板、 创业板上市, 在新三板挂 牌 以及 发行企 业债 券、 公司债券 、 可转换债 券和运用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进行融资 : 除法律 、 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 , 取消 外商投资 公司的最低 注册 资本要求, 落实内外资企业 统一的注 册资本制度 。
史文化价值 , 提炼精选一批 凸显文化特 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 纳入城镇化建 设、 城 市规划设计, 合理应用于城市雕塑、 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 避免千篇一律、 干城
一
面。 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 , 鼓励 建筑设计继承创新, 推进城 市修补、 生态修复工
作, 延续城市文脉。加强 “ 美丽乡村” 文化建设, 发掘和保护一批处处有历史、 步步有
有序开放 ; 支持外资依 法依 规 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 设施建设。
通 知 针 对 进 一 步 扩 大 对外 开 放 提 出 若 干 措 施 , 多项 涉 及 工 程 建 设 行业 , 主 要 包
括: 一是 服务业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 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 入限制 二是鼓励 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 创意、 工程 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 改造提升 传统产业 : 三 是支 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 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能源、 交通、 水利、 环保、 市政公用工程等。 相 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 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针 对进 一步创 造公平竞争环 境 , 通知 强调 , 各地 区各部 门不得 擅 自增加 对外 商投资企 业的限制; 有 关部 门要按 照内外 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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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
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五)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六)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七)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外国企业与其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时,必须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作设计协议,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
合作设计协议应有中文文本。
合作设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所在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登记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所在地、规模;
(三)合作设计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各方对设计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五)合作设计的收费构成、分配方法和纳税责任;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及对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七)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
(八)各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和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应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无相应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
审查的中外合作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中文文本;
(二)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三)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五)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他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六)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收取设计费用,应参照执行中国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纳税。
由外国企业提供设计文件,需要中方设计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或者实际发生的
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用。
第十三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不良记录,向其所在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第十五条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