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doc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税种范围与对象二、税收计算标准1.土地税基准地价的确定土地税基准地价是指国家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云南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其中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土地税率由云南省制定并公布。
三、税收征收和管理1.税收征收主体2.纳税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应的税款。
3.税务审查和核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税收征收的监督和服务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镇经济的发展,云南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定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税收征收与环境保护云南省税务机关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中,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环境问题,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税收征收与信息化建设云南省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和征收管理系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收工作,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政策措施。
通过实施这些办法,将有利于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社会事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简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由中央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该税收的目的是通过调节土地使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镇土地的有效利用,并为城市的开展提供财政支持。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等重要内容。
征收范围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具体的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所在地的区域规划来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应该按照相应的征收标准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城镇住宅用地的税率较低,商业用地的税率较高,工业用地的税率相对较低。
此外,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和土地供给紧张程度也会影响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规定了具体的税率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个表格来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
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定期征收和即时征收。
定期征收是指每年按照相应的征税标准计算纳税人应缴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即时征收那么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先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一局部作为保证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补齐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核定、通知和缴纳等环节。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要在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税务机关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核定,并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账户上。
免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
例如,对于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和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土地使用者,如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等,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税的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处分。
对于未按时申报、未按时缴纳税款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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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 (1-30%) ] X.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刈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整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 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 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 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 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 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 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 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为⽅便全市开展城镇⼟地使⽤税税源普查⼯作,现将有关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进⾏部份归集,供⼤家参考。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产⽤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关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关于集体和个⼈办的医院、学校、幼⼉园、托⼉所⾃⽤⼟地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第五款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园、托⼉所⾃⽤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https://img.taocdn.com/s3/m/d788bf176bd97f192279e98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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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第二部分:要点解释第三部分:征免税规定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一、纳税人凡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的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城市(含郊区)、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和工矿区。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规定如下:1、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包括所有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税率: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我市如下: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基本公式是: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不同等级类别年适用税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对逾年度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局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手续时,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填写《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
第二部分:要点解释一、征收范围的说明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共有土地的计税依据1、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的建筑面积(㎡)×------------------------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三、未经批准占地征税规定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五、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适用范围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暂时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六、工业用地与非工业二类用地类别划分1、按照纳税人持有的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登记的土地用途确定用地类别。
2、对尚未取得《证书》或《证书》上未登记土地用途的土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行业性质确定用地类别。
对土地实际使用人从事多种行业的或有多个使用人的,按占地面积较大的行业性质确定用地类别七、欠发达村适用税额标准的解释欠发达村税额标准,仅适用于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欠发达村其他土地适用该土地所在镇的税额标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1、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含自用、出租或出借等等,应按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2、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的次月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作为计税时间。
但对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产,应按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对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居住的房屋,比照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部分:征免税规定一、特殊用地征免规定1、免税单位用地《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⑦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⑧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⑨由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征免税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企业的绿化用地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地下商场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6、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占用土地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7、企业搬迁后不使用和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企业在申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二、部分企业、行业的征免规定1、铁路部门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土地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土地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3、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老年服务机构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5、血站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医疗卫生机构(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8、福利企业([89]粤税三字第026号)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9、集贸市场用地(1)工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作摆卖产(商)品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工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0、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土地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11、高校后勤实体对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实行改革后成立的后勤实体所属的土地,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