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难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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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点重难点解析

法律考点重难点解析

法律考点重难点解析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的适用和解释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至关重要。

在法律领域,有一些考点被广泛认为是重难点,特别需要被深入研究和解析。

本文将针对这些重难点展开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二、合同法考点重难点解析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的核心部分,其中有一些重难点考点备受关注。

1. 合同成立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一些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例如,合同要素的齐备问题,即合同的要约、接受和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涉及到合同的成立与否。

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也是考察的重点,对于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合同效力在合同效力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都是关键问题。

此外,特定情况下的合同效力也是重点考察内容,例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合同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是合同法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在考点解析中,需要明确各方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此外,衡量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方法也是重要内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解析。

三、刑法考点重难点解析刑法是保障社会安全和治安的重要法律分支,其中一些考点备受关注。

1. 犯罪构成与主体问题在刑法考试中,犯罪构成是重要的解析点。

需要明确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犯罪主体的认定和归责。

例如在盗窃罪中,需要区分盗窃与行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差异,才能正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2. 刑法责任与刑罚问题刑法责任与刑罚是刑法解析的核心问题,也是考试的重点。

涉及到刑事故意、过失和累犯等问题。

此外,考生还需要对刑罚的种类和数额有所了解,以判断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刑法解析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在考点解析中,需要重点关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法合同难点讲解

民法合同难点讲解

民法合同难点讲解:1.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

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这里是很多同学容易迷糊的地方,正是由于对这个地方掌握不透彻,导致后面合同的效力学习有问题。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

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2.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合同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比较难的一个,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这里尤其要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考试常出的内容。

3.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

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

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疑难问题与实务解决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疑难问题与实务解决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疑难问题与实务解决说起《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嘿,那可真是个“大餐”啊,啥都有,什么“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一口气说完,估计你都能背下来。

不过,咱说实话,很多条文都挺抽象的,弄不好就让人晕头转向,尤其是有些实务问题,直接把律师和法官都绕进去。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让大家在看《民法典》合同编的时候,能像喝茶一样轻松自在,不至于把自己搞得脑袋乱成一锅粥。

先说说合同的成立吧。

合同是不是成立,有时候可不只是你一句话我一句话那么简单。

别看合同签字了,真想要有效,得看双方有没有达成一致意向。

就像你跟朋友说“我请你吃饭”,朋友点点头,说了个“行”,结果你没去餐馆,朋友也没见着饭。

是不是合同成立了?答案是——未必!这是因为双方的意图没达成一致,没办法用法律保护你。

人家可能觉得你说的“吃饭”就是“喝茶”,但你心里可能想着“自助餐”,这俩差得可远了。

所以,合同成立不仅仅是看双方签字那一刹那,而是看你们心里的小算盘,大家的“心意”是不是对上了。

说到合同履行,这又是个大话题了。

你想啊,签合同的时候,大部分人脑袋里想着的是“我们都靠谱,都会照做”。

但你真的相信那“靠谱”能一直靠谱吗?很多时候,合同履行的时候就发生了那么一点点小摩擦。

比如,你找人装修,签了合同,人家说三个月完工,结果三个月后,家里还是空空如也,甚至连门框都没装好。

你是不是得着急了?这就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善意”与“真实”了。

合同不仅仅是约定了一个任务,还要双方有良好的合作态度。

如果你一方拖拖拉拉,另一方能说什么呢?咳咳,直接诉讼呗!不过有的时候也得看合同里怎么约定的。

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写“如果不按时完成就赔偿”,那对方能拖,也就只能忍了。

要是有,呵呵,别让他好过。

你就该去追究,别客气。

合同就像是“心灵的约定”,但如果一方不按约定行事,结果就可能是一场争执或者诉讼。

对了,这时候你得记住,啥事都不能太急,要有耐心,法律上的“慢工出细活”也是这个意思。

民法合同总论有什么疑难问题

民法合同总论有什么疑难问题

民法合同总论有什么疑难问题在民法合同总论的世界里,疑难问题就像隐藏在暗处的礁石,时不时地给法律从业者和学习者带来困扰。

先聊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界定问题。

这就像是区分一颗种子是刚刚埋下还是已经发芽长成幼苗。

有时候,双方看似达成了协议,就像把种子放进了土里,可这到底算合同成立了吗?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这就像种子其实是坏的,那这个合同能生效吗?是只要有了表面的合意就认定成立,还是得满足一系列额外条件才生效?这中间的界限仿佛是一条模糊的小路,让人难以确定方向。

如果把合同成立比作是两个人口头约定一起去旅行,那合同生效是不是就像买好了车票、收拾好了行李准备出发?要是在约定过程中一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就像隐瞒了目的地有危险的情况,那这个约定到底处于什么状态?这难道不让人头疼吗?再看看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

格式条款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提高了交易效率,就像工厂里的流水线生产,快速又便捷;但另一方面,它可能会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

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条款,就像隐藏在草丛里的小虫子,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忽视。

比如一些商家在格式条款里规定了对自己极为有利的免责条款,这就像给自己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而消费者却可能毫不知情。

那这样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有效的,什么情况下又该被认定为无效呢?是只要消费者签字了就一概有效,还是要根据公平原则等进行细致判断?这就像在天平上衡量轻重,稍有偏差就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还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合同相对性就像一堵墙,把合同双方圈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

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当事人能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这就像房间里的人只能在房间内活动。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却像是在墙上开了个洞。

比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像在房间里给外面的人留了一份礼物。

那这个第三人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合同关系?他的权利范围是像打开了一扇大门可以自由进出,还是只能在门口窥探?又比如债权转让,这是不是像把房间里的一件宝贝转手送给了别人,那原来的主人和新主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又该如何清晰界定?这一系列问题就像一团乱麻,需要耐心地梳理。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相关难点分析(PPT 53张)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相关难点分析(PPT 53张)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法院认定的事实:2006年2月,王某为其新购买的 机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经审 核接受了王某的投保要求并且于2006年2月7日签 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记载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 险人均为王某;保险标的为王某新购买的尚未领取 牌照的奇瑞轿车;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险种中包括全 车盗抢保险,该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为33300元; 保险单中印制有“特别约定条款”,上述条款包含 以下内容:保险责任自全车盗抢保险自领取正式牌 照并到保险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开始,保险止 期不变。王某于2006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其所购买尚未领取号牌的奇瑞轿车丢失。至本 案审理终结,无证据表明王某丢失的机动车辆已经 找回。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简介
1.协议与合同之间的区分; 2.格式条款效力的理解;
3.容忍型表见代理适用难点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一、协议与合同之间的区分 (一)法条下的问题意识 1.《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协议到合同: 2.1 平等民事主体; 2.2 变动民事权利义务 2.3 排除身份关系协议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3(更难).
200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至4时许,在中国最 大的购书网站之一的卓越网上一系列价格数百甚至 上千元的古籍,如《二十四史》、《资政通鉴》等 竟然均售价25元。这一“好消息”随即在网友群体中 流传,一些书籍很快被抢购一空。但到了12月23 日凌晨6时许,该批优惠书籍都恢复原价。经卓越 网客服人员证实,25元的标价是网站修改图书标价 发生错误,这些订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卓越 网单方面全部取消。对此,卓越网方面坚称其行为 合法。这起事件引起网民的强烈不满,被网友称为 “卓越网25元门”。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大家好!老师加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1/3还多,内容多,涉及的问题多,可讨论的问题也非常多,下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1是否应设立债的一般规定或债法总则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是设定债法总则还是以合同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不再设立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总则来代替债法总则的做法。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较法依据。

问题在于采纳这一模式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合同法分则的后面,作为两章处理。

这样的体例安排确实明显存在问题,体系上非常乱,怎么在合同后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呢?它们为什么放在合同后面,和合同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不采纳债法总则模式,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准合同的概念,这也是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经验。

准合同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作为准合同,它与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与合同也存在区别,所以把它称为准合同。

我觉得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它本身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债务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不当得利有两种体系,一种是因违约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放在总则中,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怎么安排呢?通常来说,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好说是准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按照准合同处理,这种体系比较合理。

当然,如果最后采纳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那就不需要准合同,完全可以在债的体系下规定不当得利。

2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目前合同编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双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以上规定最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主要调整以下类似情形:买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地铁很快修到这个地方,或者周边有多少绿化带。

合同法重点难点

2022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方,理论上讨论的,穿插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穿插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详细内容要确定的理解。

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假设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那么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

但是,假设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详细的语诺是详细确实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

当事人违犯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理论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

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相关难点分析.ppt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二)实践中的问题 1. 网上驴友自愿组合 2、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 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 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 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 确定的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 ABCD要求赔偿。 3、常见的好意搭乘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2.根据司法解释,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 “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 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 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 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 3.如何适用41条? 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个买卖衣服的合同,其中某甲提 供了一个格式条款:若无其他质量问题退货,某甲 收取衣服价款20%的退货费。该衣服原价1000元, 折后价600元。双方当时又约定,到时无故退货收 取退货费150元。现某乙无故退货,某甲要求收费 200元,而某乙只愿意缴纳120元。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第6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 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 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 “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 任。 【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从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不断完善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五个难点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五个难点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真的是让不少法学小白摸不着头脑。

你别说,就算是老法师看到这些东西,也有点头大。

别看它们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实际上里面藏着不少“坑”,让人走进去很容易,想出来可就难了。

今天就来聊聊那些让人捉摸不透的“难点”,带你一起探个究竟,看看到底哪些是那些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的地方。

要说第一个难点,非“合同成立”莫属。

很多人一听到合同成立,可能就会想,哎呀,那不就是签个字嘛,简单得很。

其实呢,这个“成立”背后,可大有学问。

在民法典合同编里,合同成立并不是你和我握个手,签个字就完事儿了。

咱们常说“言出法随”,那就是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比如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都是自愿的,合同内容也得清晰明了。

你要是只字不提价格,或者条件模糊,那就别指望法院会认为你们俩真的是签了合同。

有时候双方的承诺要用明示的方式来确认,像什么口头承诺啊、微信短信啊,这些都可能构成合同成立的证据。

你一不小心,合同成立的“标准”就给你抬高了。

所以,大家千万别随便口头答应什么,要是没有细节,那可真就闹大了。

再来说说“合同效力”的问题。

这可是让不少商人、创业者操碎了心的事。

你看,合同签了就该有效吧?可民法典司法解释告诉你,“有效”这个事儿不简单啊,得分情况。

比如说,你签了合同,结果对方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哎呦,那这合同根本就不能成立!或者说,你签了个合同,结果条款里有个“霸王条款”,这种不公平条款,法院也有可能判定它无效。

所以,在签合同之前,大家一定要看看是不是符合那些基本的法律条件,别觉得签了字就万事大吉,那你就太天真了。

有个特别头疼的点,就是“合同履行”。

这个问题最容易让人头疼。

履行得好,大家都开心;履行得不好,麻烦就来了。

民法典明确要求,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约定时,另一方就可以主张履行。

可是,履行的方式、时间、地点,有时候双方理解不一,也容易引发争议。

比如说,我跟你订了个卖房合同,约定了一个交房时间,结果你迟迟不交,那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直接告你要求交房?但如果你有合理的延迟理由呢?这就得看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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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难点讲解

1.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

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这里是很多同学容易迷糊的地方,正是由于对这个地方掌握不透彻,导致后面合同的效力学习有问题。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

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2.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合同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比较难的一个,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这里尤其要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考试常出的内容。

3.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

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

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

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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