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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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教高[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

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

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教社政[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积极推进形势与政策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的地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不断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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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静
89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分析
刘敏
90 当今国际分工状况下的我国外贸国际竞争力研究
于乐文
91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战略选择与构建
石颖
92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国际依据及 政策取向
孙虎
93 西部大开发中的制度创新及对策研究
李雅俊
指导教师 陆燕 唐依凡 周斌 李红梅 杨航征 周一平 杨航征 周一平 杨粉米 丁军 刘莉 李芝 李红梅 成喜玲 金丽国 王舒健 李钊 赵智龙 侯远志
李勤
董芦笛
鲍力
张婧 王晓静
李志民、 周琨、 高博
滕小平
刘洋
王翠萍
周鹏
王翠萍
建筑学 城市规划
7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办公楼
崔凯
赵鸿铁
8 高层住宅楼设计
郭娅妮 许淑芳、岳鹏
9 沙漠公路路基合理填土高度
代永胜
童申家
10 钢筋混凝土钢架拱桥设计
段军朝 李青宁、张平生
11 轻型钢结构副食百货超市设计 12 某科研办公楼
9 高科花园三期工程 6 号住宅楼
邬欢
钱国芳
10 西安某办公楼设计
章少华
郭棣
土木工程
11 轻型钢结构副食百货超市
廖芳芳
申红侠
12 博爱小区 22 层商住楼桩筏基础设计
梁永辉
刘增荣
1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高层住宅楼勘察与地基基础设计 吴 博
王平安
14 陕西某电厂总图运输初步设计
耿娟
王秋平
15 宝鸡二电厂总图运输初步设计
专业名称 院(系)
英语
外语系
法学
人文 学院
国际经济 与贸易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教高〔2018〕54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高等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关要求主办高校应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8〕648号)相关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布局由主办高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稳妥审慎科学规划,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并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生源。

省外高等学校在豫设立校外教学点仅限于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

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3个。

同时,为集中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严禁设置“点外点”,经备案的设点单位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另行设置教学点。

二、规范简化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主办高校应根据在豫设置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布局,对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辅导教师、管理队伍、支撑服务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要求提供设点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和发展成⼈教育的决定的通知⽂号:国发[1987]59号颁布⽇期:1987-06-23执⾏⽇期:1987-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和发展成⼈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和发展成⼈教育的决定(1987年2⽉25⽇)⼀、提⾼全社会对成⼈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的认识成⼈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明、精神⽂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的逐步深⼊,⼤⼒发展成⼈教育,不断提⾼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度民主、⾼度⽂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通⾼等教育同等重要。

成⼈教育主要是对已经⾛上各种⽣产或⼯作岗位的从业⼈员进⾏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劳动者和⼯作⼈员的素质,从⽽可以直接提⾼经济效益和⼯作效率。

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的社会风⽓,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结,成⼈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

成⼈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经⾛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农民、⼲部、专业技术⼈员和其他从业⼈员,进⾏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等⽅⾯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对已经⾛上岗位⽽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等⽂化程度和专业⽔平的⼈员进⾏相应的⽂化和专业教育;(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新⽉异的进步,对受达⾼等教育的⼈进⾏继续教育;(五)为建设⽂明健康科学的⽣活⽅式,满⾜⼈们⽇益增长的精神⽂化⽣活的需求,对成⼈开展丰富多采的社会⽂化和⽣活的教育。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鄂教学[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鄂教学[2009]2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是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历认证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及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高等学校的质量和声誉。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的统一管理,确定专人统一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

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制度,明确学籍学历数据核对、审查、更正、上报的管理程序,坚决杜绝多头管理、错报漏报、随意更改、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准确规范。

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同志负责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切实加强对函授站(点)及校外学习中心学籍学历数据的统一管理,严禁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下放到函授站(点)和校外学习中心,严禁函授站(点)及校外学习中心任意更改学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信息。

二、进一步明确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限。

从2009年起,我厅在核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注册数据时,只负责审核姓名、学历层次和学习形式三个字段。

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过程中,凡涉及上述三项信息的修改,由所在高校审查后,以学校名义办文并提供有关材料,报我厅审核通过后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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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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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经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返回主办学校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表一:
山西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主办学校名称
(盖章)
教学点名称
建教学点日期
教学点依托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名称
教学点通讯地址
教学点联系电话
教学点负责人姓名
移动电话
开设
专业
名称
层次
学习形式
收费标准
层次
学习形式收费标准层次Fra bibliotek学习形式
收费标准
学生
规模
在校
校舍
面积
自有
生源范围
在校
拟招
租用
拟招
山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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