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
运输公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详细地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详细描述,如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物流信息服务等]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第七条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时终止。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八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
第十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由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本公司名称为“[物流公司名称]”,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二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公司宗旨本公司宗旨是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外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物流信息咨询等物流相关服务。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六条股东本公司股东为“[股东姓名1]”、“[股东姓名2]”等,具体股东名单及出资额详见股东名册。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参与公司管理;获得公司利润分红;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剩余财产;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股东义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支持公司工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等。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管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五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公司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六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四条公司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其他法定解散情形。
第十五条清算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运输公司_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组织形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详细地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描述,如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等]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方针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循市场规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运输服务,实现公司、客户、员工和社会的共赢发展。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方针是: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2.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3. 重视人才培养,提升员工素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4.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九条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2. 分享公司利润;3. 股东的股份转让权;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遵守公司章程;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出资比例描述,如甲股东出资30%,乙股东出资20%,丙股东出资50%等]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7. 修改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安捷国际货代有限公司章程

安捷国际货代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安捷国际货代有限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 号。
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国内服装货代。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的股东为李超、汤博文、李明达、钱萍、林海洋。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5、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负有以下义务: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办理设立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5、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7、维护公司利益,法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9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货运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第四条公司宗旨:以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货运服务,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物流配送、仓储服务、车辆租赁、货运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1. 国内货运代理: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承揽、运输组织、货物中转、货物配送等。
2. 物流配送:为客户提供物流配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装卸、仓储、配送等。
3. 仓储服务: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保管、库存管理、货物出库等。
4. 车辆租赁:为客户提供各类货运车辆租赁服务。
5. 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货运市场信息、运输法规、车辆维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股东及出资第七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
第九条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具体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第十条股东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出资。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6. 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8.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 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方案;10. 审议批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运输公司章程范本

运输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具体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具体年限或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公司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变更后的XX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
第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XX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XX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出资设立:[列举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货物运输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货物包装、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公司性质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五条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出资。
第七条股东权益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4.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5.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6.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义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c.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d.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e.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f.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g.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h. 修改公司章程;i.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1.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 召集股东大会;b.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c.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e.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f.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g.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货运代理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货运代理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运代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所有制度具有强制性,任何人禁止任意修改或者违反执行。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五条招聘时,应根据公司职位需求,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测试等环节。
录用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入职后,应经过培训,了解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完成相关的岗位培训。
第七条公司在招聘、录用时,不得歧视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保障每个员工的平等权利。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员工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第九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禁止无故缺勤、旷工、无故请假。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或按照请假制度办理。
第十条员工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经营策略、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员工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按时提交工作报告。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业绩,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员工的绩效奖金和晋升机会。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指标。
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召开绩效考核会议,及时通知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并针对考核结果进行个别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设置相应的奖励机制,如奖金、加薪、晋升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罚款、停职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触犯法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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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货运代理服务;货物装卸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车配件、包装材料、橡塑制品批兼零;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XXX某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20.12.19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