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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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工人健康安全以及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

因此,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尤为关键。

一、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应该建立和维护一套标准化的管理机制。

1.建立现场管理规定。

该规定应该明确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流程以及工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标准。

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制度,确保所有工人都熟悉操作程序,并掌握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施工区域和工区。

这是管理施工现场的关键因素之一。

需要将地图或者平面图等工程图纸同实际施工现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

3.对施工区域和工区进行划分,并建立标准化的施工区域示意图,明确区域边界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患点,以此为指导,进行各项施工作业。

二、安全施工的一般原则安全施工是施工安全的基础,其一般原则应该尽量落实到现场操作中。

主要原则如下:1.合理规划施工安全工作,并建立标准化的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2.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强化现场管理、纪律和监管,坚决杜绝现场违规行为。

4.承认和重视各种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5.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规范性和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1.现场标识。

设置合理的标识牌、标志、警告牌,时刻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现场物品堆放。

遵守安全原则,按规定堆放物品,避免物品滑倒、坠落等现象的发生。

3.施工工艺控制。

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点,采取专业性的措施,如固定铁板、安全带等,避免因操作不善而造成的伤害。

4.设施管理完善。

完善施工场地的设施,包括工作平台、防护栏杆、消防设备、救护箱等,确保全面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得到充分的利用。

5.现场操作人员管理。

强调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求认真执行施工安全规定,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地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地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总包方、专业分包方、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遵循安全、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工地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公开。

第六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根据违规情况,监理单位、专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

第二章工地建设管理第八条工地建设应进行前期规划和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布局和临时设施的位置,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地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工地建设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各方工作。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应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摆放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应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应进行环境保护,包括降低施工噪音、尽量减少灰尘污染等。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文明施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地规章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六条文明施工应进行噪音、扬尘、废水等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文明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八条文明施工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和专业技能。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是用于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减少事故发生的一套规定。

下面是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一份详细说明,以供参考。

一、总则(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时,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标准,组织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可靠,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

(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适用于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场地、设备、机械、材料、劳动力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队伍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建立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和规范。

二、安全管理(一)安全教育培训1.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施工作业风险评估、施工机械设备操作方法、应急预案等。

(二)施工许可1.施工前,必须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施工许可证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期限等信息,必须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

(三)安全防护设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安全警示牌、警戒线等,标示施工区域和危险区域。

2.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设置防护栏杆、防护网、安全网等,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文明施工(一)环境保护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垃圾分类,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进行土方开挖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土方崩塌。

(二)施工文明1.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进行扬尘防治,采取湿法施工、覆盖工程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2.施工现场禁止随意乱扔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三)卫生保健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设施、洗手液、洗手纸等。

2.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包括定期清理垃圾、清洗设备等。

四、标准化管理(一)现场巡查1.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巡查,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三)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四)科学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五)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实施细则,确保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工地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工地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施工管理机构,负责工地的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设立工地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地建设管理计划;(二)协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五)其他与工地建设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案;(二)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三)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五)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六)其他与施工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负责以下工作:(一)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三)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与监理管理相关的工作。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地施工的安全、文明和有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工地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地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工人们的安全。

第四条工地施工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地施工安全、文明和有序进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降低施工质量的风险,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科学、规范和协调。

第六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防的原则。

第七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归责、立纪、参与、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工地建设的规划与布局第九条工地建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并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

第十条工地建设规划应包括:用地规划、结构布局、交通组织、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环境等因素,并合理安排各项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布局。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规划应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施工单位和劳务队伍的安排,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工地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单位的规定佩戴工作证,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工地施工人员应穿戴统一的安全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并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饮酒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地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制度。

对违规违纪行为应实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工地施工人员应遵守工地管理规定,服从指挥,严禁在施工现场与他人发生纠纷,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资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处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文明施工责任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清洁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施工现场的标识,包括安全警示标识和施工信息公示标识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噪音、振动等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监督承包单位和进场人员的文明行为,如有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进行处罚,记录并公示。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和文明进行,维护员工和公众的利益,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国家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施工现场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以及文明施工等。

下面就是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施工组织1. 建立施工组织机构体系,明确施工任务和责任。

2. 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实施施工过程控制。

3. 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4. 设立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人和安全监督员,负责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隔离带、危险警示牌等,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环境保护1.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2. 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如防尘、防噪音等。

3. 做好施工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保证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4. 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的质量。

四、劳动保护1.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2. 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防护鞋等。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

4. 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的高温、高湿、高粉尘等有害因素的危害。

五、文明施工1. 设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牌示,宣传和倡导文明施工理念。

2. 管理施工现场的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3. 禁止吸烟、饮酒等不文明行为,保持工地整洁、安全和文明。

以上就是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建设工地内人员的安全、维护建筑安全和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建设工地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条在建工地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全面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施工,并形成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筑工地第四条聘请建筑行业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建设方案、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计划,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或临时警示、提示牌,工地实时公示安全生产情况;设施运行健全完善。

第六条建筑施工时,必须保证人员出入口通畅,明确指示标志,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封闭区,禁止未经审批的施工人员进入,严禁无故通过施工现场。

第七条建筑物施工与外围环境的连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安装防护设施,阻止高空坠落、火灾等事故。

第八条工地内的机械设施应当具备安全保证,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第九条应在建筑开工前对现场环境进行人文、自然、环保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估,破除现存问题。

第十条在建筑施工中,应当严格遵照施工工序进行,确保每一环节按照要求进行;不得越级施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人员须满足相关资质和工作经验要求,禁止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人员。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实行门禁制度,对出入人员进行身份认证,配备统一工作服,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一线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和产前培训工作,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控和安全监督;同时严格禁止进行非法活动和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期间,禁止将工地作为个人举办活动的场所,保护环境、避免对安全平等造成损害。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中的设计、施工人员及监理等负责人必须懂得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遵守相关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安全管理组织、消防管理组织、安全学习中心、应急预案等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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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
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

我市所有在建工程均在标化工地创建范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计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保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标化工地文明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标化工地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编制标化工地创建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第一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标化工地创建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整洁、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档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不低于1.8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钢制灯箱式安全门和牢固、美观的封闭式进出料口铁制大门,并配有企业标志;大门口处采用钢板或者C20混凝土硬铺装,长度不得小于6米,宽度不得小于安全门的宽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对施工现场封闭时,应当预留或者开辟设有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的临时通道,保证沿街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边地上地下停车场、车库、消防通道等车辆出入口通行顺畅。

因施工需要暂时影响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整工序工法、交叉作业施工等措施,缩短通行阻断时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进行围挡,密闭施工。

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发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四)适当绿化、美化办公区与生活区,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施工前排查现场内的市政排水设施,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沟、修建围堰、及时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汇集、倒灌,对易出现雨水倒灌的区域要做好排水预案;
(六)设置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不得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七)机械设备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建筑材料、构件等分类整齐摆放、设置标牌,并设专人管理;
(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现场指定地点,日产日清,确需在现场预留回填土的整齐堆放并用苫布等覆盖;
(九)在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十)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留出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粪便清淘作业车辆的通道;确需通道的,应当与所在地县、区城管部门商议解决,保证环卫作业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设置临时集体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

临时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净高不得低于2.5米,设置开启式窗户,地面使用红砖或者水泥铺装,保持室内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二)每间宿舍居住员工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
米;
(三)使用钢管式单人床,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且不超过2层;
(四)统一使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内温度达到16℃以上。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关临时设施,并进行管理:
(一)设置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清扫、冲刷,保持清洁卫生,经常喷洒防蚊蝇药水,防止蚊蝇孳生;
(二)设置医疗保健室,备有常用药品以及担架、氧气袋、卫生箱等急救器材,由专职或者兼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负责现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墙面、地面贴铺瓷砖,有排水、通风设施和防水、防爆灯头以及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存衣柜或者换衣架,保持卫生整洁;
(四)设置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用品,丰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业余文化生活;
(五)设置饮水处,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环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控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产生扬尘的现场配备洒水设备,专人负责洒水保洁;
(五)清运残土时,采取有效降尘的湿法作业;
(六)进出车辆不得鸣笛;
(七)施工产生环境噪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卫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单位发现食品中毒、职业病、传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中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工程开工前将标化工地创建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档、安全门、铁制大门和大门处未进行硬铺装的;
(四)施工单位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密闭施工,密目式安全网未保持整洁以及发现破损的未及时修补、更换的;
(五)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的;
(六)施工单位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的;
(七)未将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未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的;
(九)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预留回填土的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的;
(十一)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
(十三)机械设备布置以及建筑材料、构件等摆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十四)施工现场宿舍、厕所和医疗保健室等其他临时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损失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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