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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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 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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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照法律或者约 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个方面的义务。 • “三包”义务:“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是质量担保义务 和保障安全义务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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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协商和调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解决。
•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责任主体:
• 1.一般情况下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求偿。
•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的。 • 3.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搞违法经 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 4.在展览会、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 5.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利用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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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 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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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 公民教育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讲:冯炳纯
1•Biblioteka 一、消费者的含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 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个人。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大学授课教案2005年9月15日课程名称:经济法;本次授课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学日期:每周七1-----2节;授课教师姓名:徐希亭;职称:讲师;授课对象:本科生;授课时数:3学时;教材名称及版本:经济法原理,2004年版;授课方式:讲课;本单元或章节的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掌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授课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2――3个学时。
重点、难点及对学生的要求(掌握、熟悉、了解、自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自学教本???页的内容。
主要外语词汇:――――。
辅助教学情况(多媒体课件、板书、绘图、标本、示教等);参考教材(资料),教本,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文件等。
复习思考题: 1.消费者的概念、特征。
2.消费者权利有哪些?3.经营者义务有哪些?2005年2月15日1.本次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学日期:校历第七周。
授课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授课时数:计划一学时,纳入竞争法讲。
教材选用:高教出版社出版,主编杨紫煊,新版本。
授课方式:讲课。
2.本章主要内容: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3.本章重点、难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学生掌握重点。
其他了解。
4.复习思考题:见讲稿最后。
5.参考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件等。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法种”。
有关消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的产物。
在商品经济社会,消费者是弱者。
所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构、内容及程序等方面,都突出了保护弱者的现代立法趋势,也体现着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倾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着消费者个体的权益,而且保障着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施行日期】1988.11.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商品,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经营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质量、计量、卫生、安全和合法价格的保障;(四)购买的商品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出现故障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五)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投诉、起诉。
(六)检举、揭发或控告经营者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的行为应当受到尊重。
消费者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资料、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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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有哪些内容?中国制定了很多保护法,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群益。
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消费者便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解决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的法律。
那么,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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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主要包括《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下面将对其中的《旅游法》进行详细介绍。
《旅游法》是我国全面规定旅游市场管理和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且要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质量权益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包括旅游产品的安全、保修、退换货等权益。
二、知情权益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包括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行程安排、安全提示等。
三、安全权益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障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保障游客在游览景区时的人身安全,保障游客在住宿期间的安全等。
四、选择权益旅游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
五、诚信权益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不虚假宣传、不欺诈消费者、不恶意炒作等。
针对违反《旅游法》规定的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惩罚。
同时,旅游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仲裁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组织包括非营利性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服务中心等,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仲裁委员会是一种针对旅游消费纠纷的专门机构,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渠道。
总之,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
旅游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旅游经营者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经济法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消费者1消费者概念1、消费者、消费者概念22、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第节概述一、消费(一)消费的含义从广义上理解: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1、从广义上理解: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即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耗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
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2、从狭义上理解: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即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
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二)消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决定着生产,而不是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个国家经济的发不是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影响。
二、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基本含义是:()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一)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1、生活消费的终极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出于弱者地位;3、国际上通常也把消费者理解为个人。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
(三)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
消费者所获取的是生活性资料而非生产资料。
三、经营者三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加工、制造和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四、消费者于经营者的区别区分消费者于经营者的标准不是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性能是什么,而是其购买的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还是为生产经营的需要。
活消费还是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考虑到农民于消费者类是的境遇,的生产资料考虑到农民于消费者类是的境遇适用消法。
五、消费者问题(一)概念()概念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受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产生的问题。
经济法名词解释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第二章公司法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本国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公司。
跨国公司:指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例如:甲、乙两公司合并成丙公司,甲、乙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仍得以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如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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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的界定及其权利经营者的界定及其义务消费争端的解决机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改后的法律自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
二、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2.“知假买假”行为算不算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3.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4.案例: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进一步思考: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吃饭、穿衣,还进行了哪些消费活动?教育、金融、医疗等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案例: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服务合同案例外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三.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国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1.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思考:营业场所不安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案例: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思考:消费者不问就不主动告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吗?案例:国内首例收取开瓶费案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思考:商家给出不得不选的“自愿选择”,消费者该怎么办?案例:电视安装费的选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思考:消毒餐具收费、捆绑式销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吗?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思考:经营者的承诺比消法的惩罚力度更大,怎么办?案例: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7.求教获知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思考:消费者的求教获知权有没有限度?案例:石时诉海南信兴汽车销售公司案法院认为,对于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来说,在机动车的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形,其无法穷尽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将之一一告知使用人,信兴公司应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石时作为已经取得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应当对驾车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根据自己所有的驾驶知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汽车在涉水过程中发动机进水熄火,不能重新启动汽车,系属驾驶员的常识,石时未能正确操作车辆,是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故信兴公司与石时的车辆发动机受损亦不存在因果关系。
8.获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思考: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案例: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案9.批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案例:百龙公司等诉韩成刚案综合案例分析: 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分析:本案中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三.经营者及其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相对应)依法或依约履行义务(第16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第17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18、19条)不做虚假宣传(第20条)使用真实的名称和标记(第21条)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第22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第23、24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第25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第26条)保护个人信息,禁止商家“卖单”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同时,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形式购物的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
-以下五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网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格式条款的应用更加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自始无效)新“三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欺诈实行“退一赔三”(第55条):将经营者欺诈的赔偿额度由“一倍”提高到“三倍” 。
举证责任倒置(第23条):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网购平台“先行赔付”(第44条):网上购物,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购平台交涉,网购平台应先行赔付。
明星做虚假代言负连带责任(第45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消费争端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