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部门,各海警分局、海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导致各类违法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
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一)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
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
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粤建办函[2011]225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函〔2011〕22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十二五”规划的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便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暂未编制和批准实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原则上暂时停止受理上述生产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部分市、县确实需要建设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并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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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模板】

广东省标准编号:DBJ ××-××-2014备案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appLication of ready- mixed mortar(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102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符号与标记;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技术要求;6. 生产控制;7. 检验规则与交货;8. 施工质量控制;9.施工验收。
本规程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地址:**市三元里大道高田街39号,邮政编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学**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12 术语、代号与标记22.1 术语 (2)2.2 分类、代号和标记 (3)Ⅰ干混砂浆 (3)Ⅱ湿拌砂浆 (3)3 基本规定44 原材料54.1 一般规定 (5)4.2 水泥 (5)4.3 骨料 (5)4.4 粉料 (5)4.5 添加剂 (5)4.6 拌合水 (6)5 技术要求75.1 一般规定 (7)5.2 干混砂浆的技术要求 (7)5.3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8)6 生产控制106.1 一般规定 (10)6.2 生产过程控制 (10)Ⅰ干混砂浆 (10)Ⅱ湿拌砂浆 (11)7 检验规则与交货127.1 一般规定 (12)7.2 取样与组批 (12)Ⅰ干混砂浆 (12)II 湿拌砂浆 (13)7.3 检验项目及方法 (13)7.4 合格判定 (14)7.5 订货 (15)7.6 运输、交货和储存 (15)Ⅰ干混砂浆 (15)II湿拌砂浆 (15)8 施工质量控制178.1 一般规定 (17)8.2 干混砂浆拌合 (17)8.3 泵送 (17)8.4 机械化喷涂 (17)8.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8)9 施工验收219.1 一般规定 (21)9.2 施工质量验收 (21)附录A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25附录B 预拌砂浆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26B.0.1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硬化的预拌砂浆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以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为核心推动广东省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

以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为核心推动广东省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2页(P11-12)【作者】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7年,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全省首次散装水泥与墙材革新工作座谈会,主办的住建部项目“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机制及示范工程研究”顺利结题,积极开展高性能混凝土试点,推动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进一步深化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取得可喜成效。
一、召开全省首次散装水泥与墙材革新工作座谈会2017年3月21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州召开了全省散装水泥与墙材革新工作座谈会。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有关协会和企业的代表共11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袁庆华主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陈天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二、住建部项目“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机制及示范工程研究”顺利结题围绕项目工作目标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组织项目组专家集体完成近1.7万字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机制及示范工程研究报告》,为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发展应用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开展全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问卷调查,组织全省各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填写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调查问卷》,根据对全省22个地区反馈的181份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调查报告》。
三是精心规划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的长期发展。
为更好地促进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文件制订的影响力和作用力,我办完成《广东省“十三五”期间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市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粤建人函〔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现就涉及我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原由我厅实施的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具体如下: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一)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认定、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该两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进行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http://210.76.74.217/Dop/)上予以公告。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承接单位要依托“三库一平台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该两项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办结期限分别为14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和备案文书、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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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散函[2015]4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散函〔2015〕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解决预拌砂浆生产、设计使用脱节问题,现就我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二、各设计单位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按强度等级进行设计,不再按照材料的比例设计。
凡施工图及所选用标准图集中涉及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砂浆,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标注。
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为《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相应标注。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