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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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

北京XX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

北京XX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使学籍管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休学、保留学籍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休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2.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六周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3.应征入伍的;4.自费留学的;5.休学创业的;6.女生在学期间妊娠者或生育者;7.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学手续:1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XX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

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卫生院在《北京XX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填写审核意见。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因病可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因创业可休学三年,累计不超过三年。

学期中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4.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期间,停发在校生应享有的各种补助费。

6.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参加课堂教学与考试活动。

2.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3.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的学术发展以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大学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并在交流期间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获取更多有用知识。

这一点已经成为我校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境外许多知名大学都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包括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其中大多数学校都与我校有本科生交换项目,即双方学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年),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派出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北京大学相当。

(二)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5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国际合作部与教务部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以上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全部转换登录进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根据“北京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及管理规则”,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14学分(如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三门)。

(二)经院系及学校教务部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课程一般只能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导言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中的注册身份和学习记录。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管理顺利进行。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庞大。

为了保证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籍登记1. 学籍登记程序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面试及体检等要求。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2. 学籍登记内容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历、专业、班级等,还需记录学生的奖励情况、惩罚记录、健康情况等。

学校必须建立相关档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使用。

三、学籍变更1. 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变更指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

学校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

原学校将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新学校在核实转学生资格后,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学生有休学需求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如医院的证明材料等。

学校将审核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复学并办理学籍复学手续。

四、学籍注销1. 学生自愿退出学籍学生自愿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署申请书。

学校将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与相关材料,并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2. 学生强制退出学籍学生强制退出学籍指学生在教育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或不符合招生条件、严重违纪等情况下,学校有权将学生强制退出学籍。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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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第六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

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

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

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

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绩为实际成绩所替代。

IP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

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条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

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

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一)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二)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三)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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