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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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协作治理概念:学者分别从组织关系、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管理三种视角对协作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1、Bryson J M, Crosby B C, Stone M M.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ross-sector collaborations: Propositions from the litera-ture[J].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06: 44-55.

组织间关系视角的协作是指“两个或者多个组织为共同取得各自无法单独取得的结果,从而进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能力、行动的链接”。

2、秦长江:《协作性公共管理: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的新发展》,《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 (1): 103-109.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的协作意味着“自治的参与者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谈判、共同制定的规则和组织结构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决定和解决共同共同关注的事务”。

3、Bardach E. Getting agencies to work together: The practice and theory of managerial craftsmanship[M].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1998.公共管理视角的协作被定义为“政府机构增加公共价值而通过它们之间的共同行动所采取的联合和活动”

4、尽管众多学者还不能对协作治理的定义的达成一致,但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协作(collaboration)与合作(cooperation)、协调(coordination)在互动深度、承诺程度和复杂性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

5、⑤Crosby B C, Bryson J M. Leadership for the common good: Tackling public problems in a shared-power world [M]. John Wiley &Sons, 2005.克洛斯比(Crosby)和布莱森(Bryson)根

据共享内容将组织间的共享机制描绘成一个连续体(见表一)。

6、刘小泉,朱德米. 协作治理:复杂公共问题治理新模式[J].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61-65.学者刘小泉、朱德米认为协作治理以协作为基础,大量存在于各种的跨组织协作、网络治理和公私伙伴关系等实践之中。学者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协作治理的内涵进行了揭示和探究。

7、Ansell C, Gash A.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8,18(4): 543-571. 在研究了137个跨政策部门的协作治理案例之后,将协作治理界定为“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直接将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卷入到正式的、共识为导向的和协商的集体决策制定过程中,旨在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项目”。

8、Taechyon Choi. Information sharing,deliberation,and collecetive decision-making: a computational model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D].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011.

泰依奥·蔡(Taehyon Choi)在他对协作治理进行研究的博士论文中提出,协作治理是“一组相互依存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解决一个复杂的、涉及多面的公共难题而协同工作并制定相

关政策的过程和制度”。

9、⑧Emerson K, Nabatchi T, Balogh S. An integrative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J].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12, 22(1): 1-29. 相对而言,艾默森(Emerson)给出的定义更为具体,涵盖面最广。他将协作治理解释为“为了完成公共目的,使人们有建设性地参与跨公共机构边界、跨政府层级和/或跨公共、私人、公民团体的公共政策决策制定和管理的过程和结构”

10、刘小泉,朱德米. 协作治理:复杂公共问题治理新模式[J].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61-65. 协作治理是为了解决复杂的公共问题,促使跨域、跨界、跨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伙伴关系,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制定的制度安排。

11、颜佳华,吕媁. 协商治理、协作治理、协同治理与合作治理概念及其关系辨析[J]. 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就协作治理而言,这里的“协作”,并不意味着永久的和平,而是多元政治主体在遵守共同博弈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与配合,保证各主体的多种政治需要得到持久性的表达,从而维持一种动态平衡的政治秩序。因此,协作治理是以完善的政策法规、发达的社会民主和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协作性公共管理为理论基础,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等多个主体形成一个资源互补、权力共享的动态组织系统,共同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12、姜士伟,“协作治理”的三位辨析:名、音、意[J]. 广州行政学院学报,2013(6):11

典中,“协作”意指若干人或若干单位互相配合来完成任务,“合作”也解释为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单从字面意思来看,“协作”与“合作”并没有含义上的本质区别,它们都是强调不同主体之间就同一事件展开的行为配合与协调。因此,以“协作”与“合作”作为区别“协作治理”、“合作治理”的出发点,其结论将是二者的等同,这就是当前学术界混用“协作治理”与“合作治理”的根本原因。这就导致了在众多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中,一些学者使用“协作治理”,而有的使用“合作治理”,但就作者所表达的观点和论述来看,都是表指的同一含义。

13、张康之.“协作”与“合作”之辨异[J].江海学刊,2006,( 2)。张康之教授认为,协作是人类简单、初始的合作意愿,只有这些意愿被现实化的制度和规范加以约束,人类的合作行为才得以产生。“协作是不同于合作的,当理性经济人仅仅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开展互补性的活动时,那仅仅是协作,这种协作时刻都处于相互防范毁约的心理和行为之中。但是,如果在签约者之间通过契约而建立起了信任关系,他们之间的协作就另当别论了。”14[2]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与合作治理[J].行政论坛,2008,( 6) .[3]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社会科学研究,2008,( 1) .

[4]张康之.论合作治理中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J].齐鲁学刊,2004,( 1) .

国外学者对协作治理的定义不尽相同:

15、Jamie Damon.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r Collaborative Government? A Framework&Analysis Tool [EB /OL].http: / /www.epa.gov / ciconference / download / presentations / Wed_ Studio D_ 130pm_ Damon_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pdf.

Jamie Damon 认为,“协作治理一词,常常用来形容由公共部门、私人及公民等各种主体参与,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公共问题解决方案的各种各样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超越了任何其中一个参与主体自身能力。”

16、John Benington.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R].Presentation,Innovations in Governance Executive Education Program,John F.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Harvard University,2003.Frank and Denies 把协作治理描述为本质上是“社会两个或几个部门之间的社会或政治参与的新发展,它构成了一个更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需求,这些需求已经超越了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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