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幻灯片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 的发票。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 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 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 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理法规造成偷税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偷税的处理规定是: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
查: (一)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情况; (二) 调出发票查验; (三)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 (五) 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有。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
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 四十条 对 违反发 票管 理规 定 2次 以上 或 者情 节 严重 的单位 和 个人 ,税 务
机 关 可以 向社会 公告 。 第 四十一 条 违反 发 票 管理 法 规 , 导
第三十八条 私 自印制 、 伪造 、 变造 发 票 , 法 制造 发票 防 伪专 用 品 , 非 伪造 发票 监 制章 的 , 由税 务 机关 没 收违 法所 得 , 没 收 、 毁作 案 工具 和非 法物 品 , 处 l 销 并 万 元 以上 5 元 以下 的 罚款 ; 节严 重 的 , 万 情 并处 5 元 以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万 0 对 印制 发票 的企业 , 以并处 吊销发 票准 印 可 证 ; 成犯罪 的 , 构 依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前 款 规定 的处 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 》 有规 定 的 , 照其 规 定 依
第五 条 有 固 定 生产 经 营 场所 、 务 财
第 一条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法 》规 定 , 定 ( 办 ) 制 本实 施细 则 。 第 二 条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统 一 式 样 的 发票 , 由国 家税 务总局 确定 。
税务 机 关应 当对 印制 发票 企 业 实施 监督 管理 , 对不 符合 条件 的 , 当取 消其 应 印制发 票 的资格 。
第七 条 全 国统 一 的发 票 防 伪措 施
公布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发票 管 理 办法 实 施细则 》 自 2 1 年 2月 1日起施 行 。 。 01 )
业 务 IB sn s uies
丢 失 发规定处 罚 。 第 三十七条 违 反本 办法 第二 十二条
执行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种类:根据税法规定,明确不同种类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发票领用管理: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由指定人员领取发票,并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日期等信息,领用人需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发票存放安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柜或保险柜,确保发票不受损坏或遗失。
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涂抹、遗失或私自使用发票。
发票开具管理:开具发票应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填写完整准确的发票内容,包括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
发票抄报登记:对开具的发票进行抄报登记,记录发票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发票作废处理:对于误开或无效的发票,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作废处理,并在作废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发票销售报废:对于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
用的发票,应按照规定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发票监督检查:定期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效。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
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建立相关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发票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档案,包括领用
登记簿、抄报登记簿、作废登记簿、销毁记录等,便于查阅和备查。
发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发票管理培训,提高相关
人员的发票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发票管理办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面将从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1.纳税人资格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获得纳税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编码要求:发票必须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发票使用要求:发票必须出具真实、完整、准确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购买方和销售方的信息等。
4.发票保管要求: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管,确保安全可靠,防止遗失和滥用。
5.发票销售要求:发票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私自销售空白发票或伪造发票。
发票管理制度的内容:1.发票种类:根据需求和用途的不同,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等多种种类。
发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类发票的具体规定和使用范围。
2.发票的开具和填写:发票管理制度应对发票的开具和填写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开票人员的资格要求、开票的时间、票样格式、填写内容等。
3.发票的使用和保存: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发票的使用和保存方式,包括如何记录开票和领票信息,如何妥善保管和归档发票等内容。
4.发票的索取和领用: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纳税人索取和领用发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发票的申请、审批和领用方式、数量和频次等。
5.发票的验真和查验: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发票的验真和查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企业自查自纠的要求和税务部门的外部查验。
总结起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在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合规和规范。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对企业发票管理的监管力度,提高发票管理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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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
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
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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