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全册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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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选择相对人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罗马法-债法(共72张PPT)

罗马法-债法(共72张PPT)
(一)条件 (二)期限 (三)负担
第六页,共七十二页。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偶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 规定的当然条款,而是当事人约定(yuēdìng)附加于法 律行为的特别条款。
(一)条件 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将未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作为发生或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第四页,共七十二页。
(二)标的 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 标的的要件: 确定性 可能性 正当性 利益 性 (lìyì)
(三)方式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第五页,共七十二页。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
常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是法律对某 种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当然条款。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偶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 规定的当然条款,而是当事人约定(yuēdìng)附加于法 律行为的特别条款。
债发生的原因: 契约
合法行为 准契约 私犯
违法行为 准私犯
第四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
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要式契约:要式买卖、要式现金借贷
口头契约、文书契约
有名契约 要物契约:消费借贷、使用借贷、
寄托、质权
契约
诺成契约:买卖、租赁、合伙、
委任、永租
协议
wù)交换
第二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古罗马《十二表法》第三表中规定,如果 (rúguǒ)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拘 禁债务人,甚至可以给债务人戴上脚镣。在拘禁 债务人60天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债权人可 以连续3次把债务人牵至广场集市出卖。如果 (rúguǒ)第三次没有出卖掉债务人的,或者没有人为 债务人代为清偿和提供保证的,那么债权人就可 以把债务人卖到外国甚至是杀死债务人。如果 (rúguǒ)债权人是多数的,就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肢 体进行分配。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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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2
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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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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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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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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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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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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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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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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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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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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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法课件第1讲至第7讲

债法课件第1讲至第7讲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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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债的结构
▪ (一)广义债的结构性
• 广义的债具有结构性:在其中,狭义债并非孤立存在, 往往是多个狭义债相互关联,进而构成一个具有复杂关 联结构的独立系统。
▪ (二)广义债结构性的特点
• 1.具有复合性
▪ 广义债是由多项债务和债权构成的一个整体,被称为“债的组织” 或“债的架构”。
• 2 .给付的要件
▪ 债的标的可以依法律规定,也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而 自由设定。债的关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时,给付须具 备以下条件:
• (1)适法 ;(2)确定(至少履行时);(3)适格 :私法
意义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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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3.给付的形态:
▪ (1)交付财物 :eg.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 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 有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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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债的内容,有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 者法律约束等构成。债的法律关系的核心内 容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人的 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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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一)债权
•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 1.债权为财产权 • 2.债权为请求权 • 3 .债权为相对权 • 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 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 6.债权有期限性
• 2 .以债权为视角:债乃请求
▪ 德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民法通则:债是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 3.龙卫球教授:债乃行为负担
▪ 质言之,债务人的义务发生是债的设定前提,债是指 与物权关系并列的一类以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为负担的 财产法律特征

债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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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二、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 的基本准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诚信原则”,也称为“帝 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地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1、确定行为规则 2、平衡利益冲突 3、解释法律和合同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二)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一,民法典即使没有直接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也是民法 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民法学说体系不可能没有债法总则。
第三,在学理上,应当把分散在民法典各个部分中的债法总则 的规则集中起来进行研究,形成完整、严密的债法规则,形成 债法总则的债法一般规则,全面理解、正确掌握。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三、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适用任意性规范 (三)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由法官依法进行合同解 释 (四)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定无效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案例讨论】
讨论提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意向书并不是签订了正式合同, 双方并未发生债的关系。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三、债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使侵权法脱离债法的体系
而单独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作为权利保护法而存在。债法 总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是通过确定侵权责任的方 式,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其次,债法总则对于《侵权责任法》具有指导作用。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在双务合同上构成对待 给付,发生同时履行抗 辩权
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随着债的关系的展开而 不影响当事人订约目的 发展,不决定债的关系
的类型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同时履行 是否必要,决定抗辩权 抗辩问题 是否发生
主债务不履行构成根本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合同解除 违约,合同解除权发生 是否必要,决定解除权 权
❖ (2)债权的特征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平等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优先性 物权法定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二、债的要素
❖ 2、债务 ❖ (1)概念
▪ 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 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 债务的本质:不利益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概念
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一人的债
债的一方或双 方为数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 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实例区别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由出卖人
通过与买受人达成物权合意,并且向移转 后者标的物占有(《物权法》第23条)来 履行。
学界对于我国是否承认物权合意存在巨大 分歧。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并不承认处分行 为的概念,动产交付只是事实行为。
映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并不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 直接支配性。 租赁权仍然是债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只是引起请求权和义务的发生,而没有直接作
用于既存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如买卖、赠与约
定、租赁等。但不是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 负担行为,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都是处分行为。 民法上的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如悬赏广告、 遗赠等。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联 “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但两者未必相伴而生 (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无偿
保管合同。 (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所有
权抛弃。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存在,买卖合同
及其履行最为典型。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处分行为的原则与要件 (1)原则 客体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
然而,债权的实现若无权利人的配合,可能发 生给付不能的结果。
二、债权
(二)债权的效力 债权与物权的效力差异 债权仅指向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物权
指向作为客体的物,其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第三人的不当干涉,
系直接支配性的负面表现,并非物权的本质特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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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债”的概念在法律史上的流变,可以发 现,在孕育“债”这一术语的古代罗马法上, 由于普遍存在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伦理上“当 为”的“债务”观念与债务人之人身直接暴露 在债权人的强制之下的“责任”观念可谓泾渭 分明
正是因为后世法律经历了对人执行向财产执行 的转化,“债”与“责任”之间的界限才开始 变得模糊不清
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 担保(对物执行)
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
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之债) 有责任而无债务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内容: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
(一)债权是财产权 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 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
(二)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
民法二:债 法
2012-2013第一学期
刘家安
公邮
用户名:minfa2@ 密码: zgzfdx
课程基本结构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发生、类型 债的效力 债的担保与保全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
合同总论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
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 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 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 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 债权对抗第三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
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 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 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 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 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立在先 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 型”之债的发生原因
一般原理(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编 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刘家安等:《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法硕统编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 对“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 绍债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 思维的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 务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 与物权这种绝对权的差异。
《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 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
三、债务
(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
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债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 为
债务以不作为义务表现时,原则上此种债务仅 因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发生
(二)债务与责任
以“一物多卖”为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 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
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 同等的效力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D.44,7,3,pr,保罗)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 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
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责任”一词在我国民法上的多重含义
民通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承受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一般保护义务的违反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法律上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不履行债务的后 果
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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