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探索乡村治理新实践(上)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者:龙文军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22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自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德治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治理道路,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一,加强村民自治路径探索。
紧紧围绕“自治”的目标,建立健全村级班子建设新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规范各项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
加快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努力走出一条乡村治理的新路子,大大降低农村社会运行成本。
第二,不断强化农村法治工作。
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村干部抓起,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在引导农民依法维权和信访过程中,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培养农民契约自由、依法办事、公平竞争等习惯,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加强农村德治宣传鼓励。
要鼓励农村先富起来的“能人”,有能力有爱心的善人,尽心竭力地服务村民造福桑梓,凭借他们热爱农村关心村民的满腔热忱和实际行动,形成乡村治理强劲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不断培育道德模范典型,加强典型示范,强化标杆引领,推动行为自觉,努力开创道德建设新局面,让“德治”激励村民守住乡情,守住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
(整理人:王佳星朱文馨)。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范文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是提高乡村治理水平、促进乡村发展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研究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内涵及意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是指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引导,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
这种治理方式的意义在于:1. 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可以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提高乡村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2. 促进乡村发展。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乡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3. 实现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强大的治理体系支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乡村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村民自治制度有待完善。
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已在各地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选举过程不透明、民主决策不科学等。
2. 法治建设亟待加强。
虽然国家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在乡村地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3. 德治引导作用不明显。
在乡村治理中,德治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良风气,如封建迷信、赌博等。
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加强村民自治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规范选举过程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者:符登霞来源:《管理观察》2019年第35期摘要: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社会治理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促进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社会范围内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主张。
为了更好地促进乡村治理工作,文章在阐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为优化乡村治理体系进行策略分析,旨在能够更好地促进乡村建设发展。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想主张,由此人们结合当前乡村治理发展实际情况,就乡村治理体系构建问题做出了新的研究。
自治是实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德治是传统中华文化的基本要求,将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在一起能够达到单一乡村治理模式所不能达到的乡村治理效果。
为此,文章结合乡村治理发展实际情况,就如何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行策略分析,旨在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
1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必然性1.1农村空心化使得乡村治理主体缺位农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力量,但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下,大量的农民进入到城市中,农村劳动力大量缺乏,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明显,使得当前农村治理中失去了高素质、强能力的村干部队伍,也失去了缺少文化、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农民。
1.2社会结构复杂下乡村治理难度加大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村社会成员基本由农民和农村干部组成,社会结构比较简单。
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社会结构分工日益明确,构成人员涵盖了农民工、农业生产者、个体工商人、私人企业主和农村知识分子等。
在农村治理的过程中不同阶层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因而加大了乡村治理难度。
1.3思想多元化使乡村价值体系受到冲击在农村,传统道德体系是村民需要自觉遵守的思想,也是指导农民行为的主要准则,在维系农村治理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

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探索乡村治理新实践(中)谭秋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乡村治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二、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一)道德风险我们在治理方面,在乡村治理方面,历史上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唐后期,宋开始,之前乡里面、村里面是有官的,是政府的,而且有禄,禄就是俸禄。
唐后期以后,那就职业化了,职业化就是你指派这个人去干什么事情,征粮征税,但是不给他报酬,所以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这就是历史的情况。
乡村这里情况。
后来,我们现在讲就是说,刚才说的这个历史情况,我现在讲我们现在乡村社会,讲起来就是解放以后,1949年以来,我们乡村治理实际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转折点是2006年的新农村建设,因为之前,比如说我们建立人民公社体制,我们建立户籍制度,我们是为了快速的工业化,因为落后就要挨打,我们使劲要工业化,我们工业化怎么办?我们没钱,我们就积累,积累的话,到哪里积累?我们当时80%多的是农业人口,我们只能是靠农业。
所以就之前,从1949年到2006年之前是一个阶段,2006年新农村建设以后,我们不仅废除了农业税,三提五统税费,而且我们在农业进行了很大的投资,那么这又是一个转折点。
之前里面,我现在讲一个我们乡村治理,我们始终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因为在我们这么一个大的国家,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治理中的一个问题,就是道德风险。
什么叫道德风险呢?这是一个经济学的词,道德风险就我们有个委托人,有个代理人,比如说在工厂里面,老板是委托人,职工可能是代理人。
在政府里面,乡里面干部是委托人,村里的是代理人,乡里要村干部去做点事情,是不是乡委托村里面去干一些事情,是不是委托,那是代理。
那么这个道德风险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是这么一个意思,就是委托人让代理人去干事情,代理人他肯定就是说,委托人说的好好的,你干什么事情干什么事情,那么代理人答应的好好的,我肯定给你干,但是实际上代理人肯定会不是按委托的意志来办事,也不会全是忠心耿耿的给委托人干事情,代理人他自己也有利益,你比如企业里面,职工里面,他肯定有个时候,他不可能总是使劲干活,他肯定要偷偷懒,休息休息。
《2024年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范文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高效化已成为乡村振兴的基石。
为此,本篇文章深入探讨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研究,试图探索其发展规律、优劣势及其对于乡村振兴的意义。
二、背景分析传统的乡村治理主要依赖村委会或族长进行,但由于权力的相对分散,难以形成高效统一的治理机制。
在当下乡村发展过程中,除了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对于社区内部的文化价值维护以及个体利益的尊重也是至关重要的。
而通过建立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可以使乡村治理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
三、自治、法治、德治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一)自治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它强调的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
通过自治,可以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和责任感,提高乡村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二)法治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
在乡村治理中,法律应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对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惩处。
同时,法律也应当尊重村民的权益,保障乡村的公平正义。
(三)德治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精神支柱。
它强调的是道德的力量,通过道德规范和引导,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和公共意识,形成良好的社区风气。
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一)构建原则“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应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参与、依法治理和道德引导的原则。
在构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乡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二)具体措施1. 完善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大会等自治组织,让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增强其参与感和责任感。
2. 加强法治建设:制定符合乡村实际情况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使法律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3. 强化德治教育:通过开展道德教育、文化活动等途径,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和公共意识,形成良好的社区风气。
4. 融合“三治”:将自治、法治、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者:曹卓来源:《新长征》2019年第08期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乡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人口流动、思想观念、法治意识等方面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新情况和新任务必然会对乡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
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在新时代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功推进乡村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乡村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和历史必然。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不仅关乎乡村社会的稳定,更关乎党在乡村执政的基础。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将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成功运用于当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从而谋求乡村经济发展、百姓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发展始终关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农村发展滞后、贫富差距悬殊、农业发展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亿万农民的发展和民生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者:刘艳苹来源:《新长征》 2020年第2期刘艳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是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
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需要充分调动“三治”的各自最大优势,构建以自治为主、法治保障、德治引领的多元共治的复合型乡村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对乡村的最大“善治”。
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基层群众自治问题突出。
一是乡村自治中自治主体意识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及农村精英人才到城市寻求发展,造成村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从而降低了村民自治主体的自治能力。
现代民主意识缺乏。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村干部选举中往往倾向于支持自己家族的人,容易操纵选举结果。
组织化程度低。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家族之间的独立性增加,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承担的风险极少,进而造成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缺乏统一的力量和共同的行动,村民政治活动目标难以实现。
二是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利。
一些地方的村委会职能在乡村治理中未能有效发挥,与乡镇政府、村党组织之间的具体权限范围模糊。
同时,村委会成员素养和能力不足,无法发挥领导作用。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支撑不足。
一是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涉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部分涉农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逻辑结构不严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由于“讲人情、讲关系”等传统思想的存在和法律程序的繁杂,大多数村民群众不习惯也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有时还难以落实。
这无形中又降低了宪法法律在农村的权威性。
二是村干部法治信仰缺失。
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一线,担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重任,是党在农村实施核心领导的关键群体,这种特殊的重要作用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
乡村振兴视域下构建党建引领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

3NEW FARMERS乡村振兴新农民NO.33 2019乡村振兴视域下构建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的路径探索罗 天(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党校,重庆 401220)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必须以实现乡村振兴为目标导向。
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必须科学构建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党建是根本统领,自治是重要基础,法治是重要保障,德治是内生动力,在党建引领下,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发展。
其构建路径是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筑“牢”基层党建;以发展基层协商民主为契机夯“实”村民自治; 以全面深化法治改革为抓手把“严”农村法治;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动力盘“活”农村德治。
关键词:一统领三融合;社会治理体系;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必须以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导向。
在乡村振兴视域下,科学高效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坚持治理理念与“重心下移”的融通,坚持治理规则和价值导向的整合,坚持知行合一的实践逻辑,而这一切依赖于科学构建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发展社会治理体系(以下简称“一统领三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即在整个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党建是根本统领,自治是重要基础,法治是重要保障,德治是内生动力,在党建引领下,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发展。
只有科学构建“一统领三融合” 社会治理体系,才能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1 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筑“牢”基层党建基层党建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
自治法治德治必须围绕基层党建这个主轴、主线,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治理优势,促进乡村善治,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基层党建的“牛鼻子”,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对于农村社会治理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为“战斗堡垒”的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筑牢群众信赖的村级“堡垒”,形成农村治理的“主心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大合力、大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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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探索乡村治理新实践(上)
一、单选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根据本讲,北宋初期,掌课输的不包括()。
A.里长
B.户长
C.里正
D.乡书手
2. 本讲提到,洪武四年,政府设立(),负责税赋征收,防止胥吏侵贪农民利益。
A.保甲制
B.粮长制
C.里甲制
D.乡和里制
二、多选 ( 共 1 小题,总分: 20 分)
1. 根据本讲,基层代理人职役化的结果并非像预期那样,反而发生逆向选择问题,缓解这个问题的方式包括()。
A.武力镇压
B.实行无为而治
C.将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建设降至最低限度
D.开辟了官治和民治两条通道
三、判断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本讲提到,唐朝里正的职责比较小,里正属官。
正确
错误
2. 根据本讲,自宋朝以来,乡村组织主要负责人保长、都保、里长、甲首、粮长等来自村民,已被完全排除在官僚等级制之外。
正确
错误
1. 根据本讲,北宋初期,掌课输的不包括()。
A.里长
B.户长
C.里正
D.乡书手
2. 根据本讲,唐朝实行的三级治理模式,不包括()。
A.乡
B.里
C.村
D.族
二、多选 ( 共 1 小题,总分: 20 分)
1. 本讲提到,基层代理人职役化的后果包括()。
A.在集权制社会,处于强势地位的官员及代表官府办事的胥、吏、役可以随意支使这些乡村领袖,这就极大地损害了这些乡村精英的尊严
B.额外摊派容易导致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破坏了他们长期建立起来的信用和社会资本
C.最终担任里长、保长、粮长的常常是一些贫穷且奸巧、刁顽的无赖
D.导致了基层代理人的逆向选择,进而破坏了国家在农村的权威
三、判断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本讲提到,隋朝初期,农村基层设族、闾、保三级组织。
正确
错误
2. 本讲提到,唐朝里正的职责比较小,里正属官。
正确
错误
一、单选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根据本讲,北宋初期,掌课输的不包括()。
A.里长
B.户长
C.里正
D.乡书手
2. 本讲提到,明朝的里长、甲首由()来担任。
A.主户有干力者
B.丁多者
C.丁粮多者
D.粮多者
二、多选 ( 共 1 小题,总分: 20 分)
1. 根据本讲,基层代理人职役化的结果并非像预期那样,反而发生逆向选择问题,缓解这个问题的方式包括()。
A.武力镇压
B.实行无为而治
C.将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建设降至最低限度
D.开辟了官治和民治两条通道
三、判断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本讲提到,隋朝初期,农村基层设族、闾、保三级组织。
正确
错误
2. 根据本讲,自宋朝以来,乡村组织主要负责人保长、都保、里长、甲首、粮长等来自村民,已被完全排除在官僚等级制之外。
正确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