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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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遗嘱是一个人在世时对其财产、事务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法律文件。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成为人们选择的两种主要方式。

然而,这两种方式在法律效力和可行性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法律效力代书遗嘱是指一个人通过请代书人书写遗嘱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上具有相应的效力。

代书人通常是律师、公证员或其他经过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代书遗嘱的重要性在于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并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打印遗嘱是指个人使用打印机或其他设备直接打印遗嘱文件。

虽然打印的遗嘱可以表达遗嘱人的意愿,但在法律上并没有代书遗嘱那样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打印遗嘱在处理遗产时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法律争议和风险。

二、认可与效力在法律上,代书遗嘱通常受到更多的认可和保护。

代书遗嘱必须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包括遗嘱的起草、证人的签名、公证等程序。

这些步骤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代书遗嘱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通常更容易被法庭认可并得以执行。

相比之下,打印遗嘱没有经过同样的法律程序。

它可能缺乏遗嘱起草时的证人签名,也没有公证的证据。

因此,当面临争议时,法庭可能会更加谨慎审查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仍然可能承认其作为证据的价值。

三、保留和保存代书遗嘱通常由代书人或相关机构保留和保存。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在需要时能够被找到并被法庭认可。

一般来说,代书遗嘱会被存档并备案,以备不时之需。

打印遗嘱的保留和保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

由于打印遗嘱可以由个人自行完成,它可能会丢失或被修改。

此外,打印遗嘱可能无法产生可靠的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在保留和保存遗嘱方面,代书遗嘱要更加可靠和安全。

结论综上所述,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代书遗嘱经过法律程序,在法律上享有更高的认可度和法律效力。

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

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

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慧云视点】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避免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但是,殊不知即使立有书面遗嘱,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目前法院对于打印遗嘱,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认定为自书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认定遗嘱无效。

现结合审判中的十则案例简要的介绍定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供大家借阅。

作者|佚名相关法律法规1、《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十件案例】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案件评析】根据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

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

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

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

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

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

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

"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师)。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遗嘱是指遗产人在生前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书面文件。

遗嘱的制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下面列举了12种遗嘱无效的情形。

1. 未满18岁的人制定的遗嘱无效。

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法律能力,不能独立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

2. 心智不健全的人制定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产人在制定遗嘱时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不能理智地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遗嘱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3. 遗嘱未经证人签名或未经公证无效。

遗嘱必须由至少两名证人签名,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4. 遗嘱被强迫或欺骗制定的无效。

如果遗产人在制定遗嘱时受到了强迫或欺骗,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5.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名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产人本人亲笔签名,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6. 遗嘱未经证人在场无效。

遗嘱必须在至少两名证人的见证下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7. 遗嘱未经遗产人口头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口头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8.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字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9. 遗嘱未经遗产人亲自制定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产人本人亲自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0. 遗嘱未经遗产人在场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在场的情况下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1.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字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2. 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遗嘱必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遗嘱的制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遗产人应该仔细考虑自己的意愿,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之完善

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之完善

Teachingseafaring 教海探航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39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之完善文/谷武军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时代,新科技的出现,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技术手段,也由此引发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对于我国遗嘱的形式而言,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新型遗嘱形式,如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录像遗嘱等,其中打印遗嘱是一种全新的遗嘱形式,对于打印遗嘱,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其中予以确认,但是笔者觉得对于打印遗嘱而言,仍然存在可以研究的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保障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关键词:遗嘱形式;遗嘱人真实意思;打印遗嘱;新型遗嘱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于遗嘱的形式规定了必要的形式,也称作遗嘱形式的强制主义,遗嘱形式的强制主义是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和保护,毋容置疑,遗嘱形式强制主义又称遗嘱形式法定主义,能够对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的遗嘱形式也会随之出现,例如打印遗嘱、影像遗嘱、以电子介质存储的遗嘱等,如果遗嘱形式强制主义是对已经被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的保护,则遗嘱形式强制主义是对新型出现的遗嘱形式的排斥,新的环境下,由于新的科学技术的革新、人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当公民立遗嘱时,会采取新的遗嘱形式,如果法律不加以保护的话,无疑是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忽视,因而探讨新环境下我国新的遗嘱形式对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打印遗嘱的视角来探讨新的遗嘱形式的完善,以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完善。

1 打印遗嘱概述1.1 打印遗嘱的概念所谓打印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没有采用传统的以自然人手握笔书写的方式如自书或者他书,而是运用现代电脑打印技术,由电脑打印出遗嘱的内容来代替用手书写,再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由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确认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亮点解读

民法典亮点解读

民法典亮点解读民法典亮点解读《民法典》已于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爱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当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当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本钱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商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近年来,"校内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说明了国家鼓舞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进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爱护个人信息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商定。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其生前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以及对个人事务的安排。

遗嘱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法律规定、效力认定、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及遗产的继承等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

(2)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给不同的继承人。

(3)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等事务。

(4)其他事项: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事宜、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

3. 遗嘱的生效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通过以下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1)书面形式: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口头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撤销原遗嘱。

(3)公证形式:遗嘱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打印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打印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打印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1. 必须是成年人:遗嘱的起草人必须是年满法定年龄的成年人,通常是18岁或以上。

2. 必须是心智健全:遗嘱的起草人必须具备完全的心智能力,能够理解其所做的决定的后果,并且没有被精神疾病或其他情况所影响。

3. 必须是自愿的:遗嘱的起草人必须完全自愿地制定遗嘱,没有受到任何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影响。

4. 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遗嘱必须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包括遗嘱的形式要求、见证人的要求等。

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起草人应该确保自己的遗嘱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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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赵懿容、张梦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实践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甲生前遗留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死亡后其名下的房屋由亲妹妹陈乙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归陈乙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陈甲在遗嘱人处签名、捺印。

现陈乙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陈甲的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甲自书遗嘱的效力,因该自书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陈甲打印遗嘱效力,因陈乙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甲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并非陈甲的自书遗嘱。

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因该遗嘱上仅有陈甲的签字,故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五种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分别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打印遗嘱属于上述哪种遗嘱形式呢?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

在实践生活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亦分为不同的情况,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故打印遗嘱被认为有效自书遗嘱需经过严格的审查。

但实践中,因被继承人身体状况不好及年龄较大等因素,自己打印遗嘱的情况较少出现,更多的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打印遗嘱。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自行打印遗嘱并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确认为无效。

例如老张有两个儿子,因与大儿子张大关系较好,遂让大儿子打印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此时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是无效的,因为张大作为老张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该遗嘱见证人。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

此时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故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遗嘱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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