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祺)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2021.1.17)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作者:孟亚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纵观关于公证遗嘱现有法规,可知其法律地位已通过法条顺序得到有力彰显。
法律规定了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形式进行变更、撤销。
对遗嘱公证的相关订立程序和内容的规定也极为严谨,唯有条件到位,公证处才能提供具备公证效力的公证书。
在公证遗嘱尚未具备法律效力前,遗嘱人若要更替或撤销已公证遗嘱,必须重新申请公证并重走所有程序,遵循由共公民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从公证遗嘱的订立、变更和撤销来看,无一不在彰显公证遗嘱的效力之高。
但是学界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的争论一直没有停下脚步。
关键词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合理性作者简介:孟亚楠,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360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不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利用相当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不得拥有比其他形式遗嘱拥有更高更特殊的法律效力。
主要理由为以下几点:1. 坚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利于保障遗嘱人遗嘱撤销权的自由行使当事人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民法追求的目标,继承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具有此目标,体现在遗嘱继承中即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撤销权。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遗嘱以后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很难保证当事人的意愿一直保持不变。
“被继承人所立多种形式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应当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使公证遗嘱具有绝对的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撤销,这样一来间接限制了甚至是剥夺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因为其实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即遗嘱人在撤销公证遗嘱时受自身客观情况的限制和阻碍,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存在很大的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因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对办理继承登记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因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对办理继承登记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根据《继承法》规定,经公证的遗嘱较其他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在具体实务中,登记部门也是直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公证遗嘱办理不动产登记。
然而,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对于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将对登记部门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登记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旨在结合因继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际业务,分析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后,对申请人提供公证遗嘱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有机融合、有序衔接,降低不动产登记风险,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继承;不动产登记;民法典;公证遗嘱1、背景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预示着它将对每位公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结合不动产登记实际工作,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较与《继承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立法目的是便利遗嘱人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订立、修改、撤回遗嘱,以达到充分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目前在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登记中,登记部门可直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后,在既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登记部门还需综合考量是否还有其他遗嘱的情形。
因此,为更好的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贯彻落实到不动产登记领域,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确保不动产登记实务工作与公证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紧密衔接,登记部门如何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公证遗嘱具有最终效力,并调整相应的登记程序,以确保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2、因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和现状2016年7月之前,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要求,继承(受遗赠)房屋登记实行强制公证,即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无纠纷的继承权公证,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公证部门经过公证程序向继承人出具公证书,权利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登记机构依据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21《民法典》竞答题及答案(两套)

2021《民法典》竞答题(一)一.判断题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律不发生效力。
A.对B.错2.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使用方的解释。
A.对B.错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A.对B.错4.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A.对B.错5.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A.对B.错6.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终止。
A.对B.错7.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可以自行采取删除这一必要措施。
A.对B.错8.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A.对B.错9.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15年一直无子女,二人均身体健康,有着稳定的收入,且二人均没有犯罪记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可以成为收养人收养一名孤儿。
A.对B.错10.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A.对B.错11.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A.对B.错1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A.对B.错13.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只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A.对B.错1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A.对B.错15.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A.对B.错16.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A.对B.错17.男女双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应结婚。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解析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解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人们对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1年1月1日,中国最新的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明确了对遗嘱继承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遗嘱的定义和要件。
遗嘱是遗志人对其财产在死后的处理方式所作的书面表达。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遗嘱具备了书面形式的要求,必须是遗志人明确的财产分配意愿的表达。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以遗嘱独立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遗嘱必须是遗志人个人意思的表达,不能受到他人的控制或干预。
虽然遗嘱具有明确表达意愿的要求,但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一些限制。
根据该条款,遗嘱继承可以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遗产的一半。
这是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防止遗嘱继承过程中的不公平和滥用。
此外,遗嘱还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俗。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还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抚养、教育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养育人的财产中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抚养、教育的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养育人去世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财产继承份额。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对于遗嘱的失效有权提出异议。
这为继承人提供了一种申诉的途径,确保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
另一方面,最新民法典也对遗嘱的撤销和变更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遗嘱可以被遗志人通过书面形式撤销或者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遗志人对自己财产分配意愿的自由选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进行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和变更遗嘱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件,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明确了遗嘱的定义、要件,同时也对遗嘱的限制和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
遗嘱继承作为一种自主的财产分配方式,为遗志人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其意愿和个人选择。
继承必读!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四大认识误区

继承必读!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四大认识误区作为专业办理继承案件律师,经常有很多当事人咨询遗嘱公证或者继承权公证问题。
基于对法律、公证程序、房产登记部门办证程序的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对此存在错误认识,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笔者经常重复解答问题也很累,故特作此文对遗嘱公证及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过户程序等相关问题作一解读,让当事人不再陷入认识误区。
基础法律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财产资料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而出具被继承人某项财产归由某某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
凭继承权公证书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认识误区一: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公证遗嘱需以公证方式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亦不需要公证撤销,仅需另立遗嘱即可,最终以时间在后的遗嘱内容为准。
认识误区二: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仅凭公证遗嘱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过户手续,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实务中登记部门审查更为严格,直接凭借相关遗嘱等材料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相当困难。
认识误区三: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或遗嘱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有公证遗嘱或遗嘱存在只能证明被继承人立有该遗嘱,但仅凭该遗嘱公证机构无法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仍然要求办理继承权当事人提供诸多相关资料。
《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

《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李静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武汉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执业前武汉政法系统工作多年,擅长民商事争议、涉税业务、公司业务,婚姻继承、劳动争议《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一、背景《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完善了录音录像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法定形式。
其实六类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书,一类是见证。
前段时间,澳门赌王离世,其千亿资产处置会影响到澳门的经济,据说澳门特区政府都参与到赌王订立遗嘱、执行遗嘱过程中。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和平发展,经过一代人的积累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积累了一定财富,一套房子多则近千万,少则几十万,确有必要慎重对待。
然而,见证遗嘱是一个高风险业务,公证机构为了避免这种低收益、高风险业务(公证遗嘱按件收费,至多几百元;公证机构感兴趣的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按标的收费,遗产百万的,公证费数万元),设立了高门槛,使得很多人难以符合办理公证遗嘱的条件。
除了专业做继承业务的律所和律师,大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遗嘱见证业务持敬而远之态度。
二、订立遗嘱过程中常见问题遗嘱需要满足严格的形式要求,所有形式要件的唯一目的是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处理个人合法财产,把握住这个本质再去审视六种法定形式,才能够查缺补漏,减少遗嘱被判定无效的概率。
至于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则需要开展单独的尽职调查,对待处理的财产进行分类梳理,及时整理收集易灭失的材料。
基本链条是:(1)确认遗嘱人具有完整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有的公证机构,矫枉过正,要求提供三甲医院的精神正常诊断,实务中有的采取精神正常试错法解决这一问题。
(2)确认遗嘱人具备自由意志,未受到欺诈、胁迫,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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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
作者:唐嘉祺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关于其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
其中就有关于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及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李老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但是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
于是老两口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小儿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遗产的一半留给小儿子。
这份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到底是以哪份遗嘱确定遗产的分割?
案例分析:
这份录像遗嘱有效,应以该份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遗嘱属于录像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该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这份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并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而不再是按原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定分割形式。
以案释法:
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
遗嘱,从而就会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另外,要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您还需了解以下小知识:
1、见证人须具备的条件:
›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2、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