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之十九-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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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网预案醉驾案例分享

安全网预案醉驾案例分享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逐年增加,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广大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现将一起典型醉驾案例进行分享,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网预案。

一、案例背景2024年6月10日,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居民张某驾驶甘GJ6735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醉酒状态下行驶至临泽县沙河镇东环路0KM500M路段,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00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案例启示1. 酒驾、醉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驾驶员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给他人带来生命危险。

2. 法律法规对酒驾、醉驾行为有明确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等处罚。

3. 预防酒驾、醉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法制观念,是预防酒驾、醉驾的有效途径。

三、安全网预案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提高驾驶员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2.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3. 完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优化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标线等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

5.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6. 推进科技手段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为预防酒驾、醉驾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预防酒驾、醉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最可怕的是违规行为

最可怕的是违规行为

最可怕的是违规行为
鲍毅君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4(000)035
【摘要】在某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会上,单位负责人说,“不管面对的是危险介质,还是险峻道路,这些都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你的违规行为。

”笔者听后感触良深,不由想起前几日看到的一起交通事故视频。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鲍毅君
【作者单位】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
【相关文献】
1.『能人管理』最危险『庸人管理』更可怕 [J],
2."能人管理"最危险"庸人管理"更可怕 [J], 霍东青
3.脑卒中不可怕及时就医最要紧 [J], 王新星;王向阳
4.脑卒中不可怕及时就医最要紧 [J], 王新星;王向阳
5.房产中介市场将迎史上最严整治严查十类违规行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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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十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十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十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作者:蒋菱枫来源:《驾驶园》2017年第01期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了10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以下简称“两超一危”)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839起。

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10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如下:案例一2015年12月28日,丁某驾驶营运中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永高路由大湾镇金凤村往兴隆镇永兴村方向行驶,行至永高路永兴场口处时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执勤交警查获。

经查,丁某驾驶的营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54人,超员184.2%。

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二2015年12月9日,敖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客车所属公司经营管理人张某,与敖某同在车上)从辽宁省锦州市巴图营子发车,行至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胜利村出城卡点北100米处被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塔大队交警查获。

经查,敖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61人,超员74%。

驾驶人敖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营管理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2015年11月18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境内S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甸子街里路段时,被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

经查,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员10人,超员143%。

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0503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20200503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六学习传达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以更严措施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云交投建设20201号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思澜高速公路426事故的警示通报云交投安监2020203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全省在建高速公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云交质监20204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昆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两起事故的警示通报云交安委办便202046号等文件
二、高度重视,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密防范,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四、突出重点,全面做好风险风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五、强化教育,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技能。
六、学习传达《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以更严措施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云交投建设〔2020〕1号)、《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思澜高速公路“4.26”事故的警示通报》(云交投安监〔2020〕203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全省在建高速公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云交质监〔2020〕4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昆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两起事故的警示通报》(云交安委办便〔2020〕46号)等文件。
注:附安全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腾冲至陇川高速公路
A33
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记录人
赵学映
日期
2020.05.03
地点
五工区
备注
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记录人
赵学映
日期
2020.05.03
地点
五工区
备注
注:本图表用于A6-1《安全( )会议记录表》、A10-1《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A16-1《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A16-2《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等表格填写影像资料所用。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而且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危险驾驶罪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当时,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由于酒后驾车,他的驾驶技术受到了严重影响,频繁变道、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

最终,他的车辆在一处交叉口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这起案件中,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等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表现,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首先,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其次,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最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举报,让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总之,危险驾驶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警惕,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教师醉驾不起诉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案例

教师醉驾不起诉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案例

教师醉驾不起诉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案例
【案件一】界首中心小学教师王松柏醉驾案
案情:2017年12月4日下午,王松柏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界首镜岭小学出发。

沿镜岭村道回界首镇上联村家中。

在行驶至香坪树下时,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刘某发生刮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松柏受伤,被茶陵县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松柏系醉酒驾驶。

处理:2018年3月6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王松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8年5月,王松柏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技九级降为专技十级)。

【案件二】茶陵县第一中学教师胡臻胜醉驾案
案情:2017年12月27日19时43分许,胡臻胜饮酒后驾驶湘B4J518号二轮摩托车,被茶陵县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胡臻胜系醉酒驾驶。

处理:2018年3月12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胡臻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8年5月,胡臻胜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技八级降为
专技九级)。

警示教育 违法案例

警示教育 违法案例

警示教育违法案例
警示教育是一种针对违法行为的教育方式,通过真实的违法案例来警示他人遵纪守法。

以下是一个警示教育违法案例的简要描述:案例:张三(化名)在某城市道路上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过程中违规变道,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

经调查,张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属于酒后驾车。

此外,他还被发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违法事实:张三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酒后驾车、违规变道和未佩戴安全带。

法律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三将面临以下法律处罚: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
2. 违规变道,罚款200元,记2分;
3. 未佩戴安全带,罚款50元,记2分。

警示教育意义:这个案例警示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如佩戴安全带,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

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

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2021年8月6日,永康市交警大队石柱中队在湖石线1KM+500M 岩洽村地段处对向某某驾驶的浙G6J2Z1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执勤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大量疑似液化气的钢瓶。

石柱中队随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经询问核实,发现该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向某某系受永康市三超燃化气有限公司大园东供应点负责人蔡某某的安排非法运输液化气,经称重有液化石油气2366公斤,数量较大,危及公共安全。

经核查,向某某、蔡某某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9年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向某某、蔡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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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中铁某集团某公司下属项目部原安全总监庄某醉驾判刑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纵使你有千万种理由。

有时你的一念之差,却需要付出更多的时光和代价。

庄某,山东省枣庄市人,中共党员。

1998年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中铁某集团公司某公司工作,历任工人、材料员、安全员、项目分部安质部长、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总监。

正是由于庄某十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与努力,使他逐步走上了项目部的领导岗位。

2016年3月19日,是庄某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

庄某受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审判。

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同年5月13日,经中铁某集团某公司、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一念之间,一念之差
2015年1月6日晚,庄某驾驶其私家车外出参加应酬。

22时许应酬结束,由于时间较晚,回项目部也太远,庄某在应酬期间亦饮酒不少,考虑到酒后不能驾车,庄某决定找代驾送其回家。

当代驾司机驾车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附近时,代驾司机
接到手机软件提示附近有人下单,在对庄某进行简单观察后,代驾司机向庄某提出:“我看你喝的也不多,意识挺清醒的,这儿离你家也不远了,前面都是小路我也不熟,正好我也又刚接了一单,要不剩下这一小段路你自己开回去吧。

”庄某听后先是犹豫,但想到这里离家确实不足几百米,而且自己虽然喝了酒,但意识还很清醒,便一口答应了下来,遂从副驾驶位换到了驾驶位。

代驾走后,庄某驾驶其私家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不到100米,至花卉市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庄某主动向执勤民警交代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经检验,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庄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6年3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判决后,庄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于侥幸,未向单位、组织汇报此事。

2016年5月12日山东省纪委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对全省违法犯罪党员处理情况排查统计时,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通报了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且要求限期严
肃处理并将处分情况上报山东省纪委。

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马上要求庄某所在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

本着严肃党纪、政纪,教育本人的原则,经该公司党委、公司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启示发人深省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从此成为一个法律名词。

该罪名的出台是基于近年不断发生的醉酒驾驶和飙车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醉酒驾驶行为从此就要受到刑法的约束,结束了之前我国法律处罚危险驾驶行为的混乱状态,弥补了我国刑法的不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醉酒驾驶这个经常见诸报端的名词,离我们那么远,又这么近。

一念之间,一念之差,正是由于庄某思想上一时的懈怠,葬送了其多年的耕耘与努力。

庄某作为一名党员、项目部的安全总监,醉酒驾驶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践踏了“安全”二字,更是触及了党纪和国法的底线,给企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家庭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严于律己,增强自控能力,只有从心灵深处明辨是非,消除侥幸心理,本能地进行自我约束,才能有效地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袭。

企业各级组织必须加强对职工宣传教育,使他们知善恶、实美丑、辨是非,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对已发
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公开化,在法律惩处的同时,强化执纪问责力度,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手段,严惩不贷。

酒驾非小事,犯罪要判刑。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今后如出现此类事件,将实行新的规定,予以“双开”处分。

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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