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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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各县(市、区)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
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
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要根据吕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适时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X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国卫医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现就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与规范行为相结合。
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与提高水平相结合。
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根本,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三基三严”,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
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抓住政策红利,引进高端人才,配置先进设备,开展与其能力相符合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形成发展优势。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
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二、工作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依法执业。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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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境外社会力量以合资方式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方式来津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鼓励在津医疗机构引进国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运营模式。
依法对涉及外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核准事项简化优化,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合资医疗机构及社会办医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开展医疗健康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四)允许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共同协商新建的医疗机构,出资比例不作限制要求(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公立医疗机构可为新建医疗机构提供人才、技术、服务支持并以此作为技术入股,鼓励新建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新建医疗机构执业。
新建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可由各合作方通过协商出资解决。
新建医疗机构实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五)支持社会办医深入参与专科医疗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供给。
在眼科、口腔、骨科、妇产、儿科、肿瘤、精神、护理中心、医疗美容等专科及中医、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和大型专科特色医院。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透析、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社会办医参加医联体建设。
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落实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定位。
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医联体,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
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
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共享医疗服务支持平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相互委托提供专业服务,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八)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科教研用创新合作。
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药企业等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技术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
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立新技术、新药品等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
通过加强科教研用深入融合,促进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支持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智能医疗建设。
支持社会办医与公办医疗机构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设互联网医院,鼓励社会办医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等服务。
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参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研究、联合测试和成果转化、规模化应用,以科技手段提高重大疾病的研究和诊治能力。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审批及运营管理服务(十)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结合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相关内容,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流程,设置内资医疗机构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设置中外合资医疗机构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时间)。
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
设置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规范审核评价。
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过程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审批部门及时将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
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十二)优化校验服务。
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
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按适当比例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
鼓励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
推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十三)强化人才支持和保障。
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
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促进医师、护士有序流动、多机构执业。
探索建立适应医师、护士多机构执业的人员聘用、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作用,指导医疗机构与在多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
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医务人员兼职制度等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鼓励在职医师利用业余兼职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自行开设诊所。
公立医疗机构派至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予保证。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优化职称评审。
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临床类高级职称时,适时取消对外语成绩的统一要求和对论文、科研的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纳入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
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
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相关支持保障政策(十六)优化医保管理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未能通过申请的,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对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保部门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市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
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和管理,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
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