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各县(市、区)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

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

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要根据吕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活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潜力。

(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

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力量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

当前,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2•【字号】湖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新格局,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放民营医疗机构的投资环境(一)加强规划引领。

鼓励和引导境内外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并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给民营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

新增医疗资源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

境外资本按照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二)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类别。

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各级政府确保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优先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肿瘤、康复、妇产科、儿童、精神疾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以及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

(三)鼓励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积极稳妥地支持公立医院改制或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

稳步提升民营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四)规范土地使用政策。

优先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厦发改社会[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发改社会〔2011〕47号)各有关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和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X〕51号)、《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意见》(揭委发〔X〕6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力争到X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噓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一)公开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X-X年)》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X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年)》等的要求,在X年底前出台区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在符合省和市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

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 3.8张的县(市、区),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

到X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二)简化行政审批。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

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应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报市医改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公布。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管辖权限分市级、县级审批。

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

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

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

鼓励各地实行“一网式、一门式” 政府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税局等单位参与)(三)放宽机构准入。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境外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

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事侨务局等部门参与)(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

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

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市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编办、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五)实行医保同等对待。

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与)(六)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七)促进融合发展。

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

(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资委、旅游局等单位参与)(八)鼓励公私合作办医。

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

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九)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

在县域内,促进社会办医发展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

在此基础上,有序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参与)(十)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咼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I(十一)完善监管机制。

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

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

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

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

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参与)三、保障措施(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