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关于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的提案

关于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的提案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特别是受还贷压力大、政府补助低、医疗服务价格低、医保总控结算限制等因素影响,我市一些公立医院的发展需求和运行资金不足、医疗服务需求多样化与服务提供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
因此,在坚持公有制不变、公益性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投入,增强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将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中的又一新凫点。
一、引入社会资本的必要性1 .运行资金困难运行资金困难现已成为制约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市的一些公立医院在运行资金方面主要面临4个方面的困难:(1)还贷压力大。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就医人数持续增加,公立医院急需扩大医疗规模和改善医疗硬件设施,但所有投入主要由医院自筹资金解决,还贷压力巨大。
(2)政府补助标准低。
现有补助标准是以〃人头〃和床位编制进行的,按此标准,有的医院一年补助额甚至还不够发一个月工资。
(3)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偏低。
目前.,一些医院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偏低,而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医用耗材不断上涨,人力成本增加,利益空间不断缩小。
(4)医保总控结算限制。
据了解,医保总额控制结算方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
医院医保费用〃超总控〃越多,就意味着诊疗病人越多,医院亏损也就越多。
2 .政策要求与支持随着新医改的深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窗口逐渐开启。
《XX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明确到2023年全省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总量的30%O3 .医疗服务多样性需求公立医院改革不仅是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更关键是满足老百姓〃看得好病〃的需求。
因此,延伸多样化医疗服务以满足老百姓多层次需求,也是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建议及理由1 .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即社会资本将所属医院的经营权交给公立医院,保留所有权,公立医院负责托管运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公立医院将医院品牌特许授权给社会资本,公立医院收取一定费用,并派驻管理团队参与医院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25号(医疗体育类60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25号(医疗体育类60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09•【文号】医保函〔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25号(医疗体育类605号)提案答复的函王明凡等11位委员: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制度”,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为进一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已经在全国普遍开展,成效显着。
截至2020年8月底,国家平台备案人数694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36754家,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3790家。
自2017年1月启动以来,累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591万人次,医疗费用1426.7亿元,基金支付842.2亿元,基金支付比例59.0%。
同时,为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保障范围,国家医保局积极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目前已经启动了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8月底,累计结算177.49万人次,医疗总费用4.32亿元,医保基金支付2.51亿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取得初步成效。
一、关于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立跨地区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议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是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国家医保局从成立之初就把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推进医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16号(医疗体育类674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安宁疗护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有关工作进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安宁疗护工作的部署,近年来,我委在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顶层设计、试点探索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顶层设计。
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服务和医疗服务。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提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2017年,我委联合12个部门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
2017年,我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的类别中增设安宁疗护中心;同年,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安宁疗护中心的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建筑要求、设备配置等提出要求,对安宁疗护的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和社会支持等服务予以规范。
201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要求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强调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高洁等3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妥善制定发展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中医药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医药振兴发展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的发布实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大会,将中医药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对中医药工作作出全方位、战略性、系统性的设计和谋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完善中医药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特色发展的具体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为动力,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强化服务体系内涵和能力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传承创新体系布局,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对外交流合作,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融合发展”之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独特作用。
同时,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各地经济状况以及中医药发展背景和状况,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中医药发展政策,将政策和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各地发展中医药。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27号(医疗体育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27号(医疗体育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医保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27号(医疗体育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59号施卫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机构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一、关于省级药品平台采购药品耗材阳光采购是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基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和阳光挂网采购规则,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除少数特殊药品外,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国家市场监管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做好医药领域价格监管,积极查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医药领域垄断行为。
2018年以来,全国各级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27万件,罚没金额13.9亿元,同时查处葡糖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巴曲酶原料药垄断案和百乐眠胶囊等5品种垄断案等多起医药领域垄断案件,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医保函〔2019〕157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方来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大病医疗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紧密衔接、综合施策,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精准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一)基本医保覆盖全民,发挥主体制度保障作用。
近年来政府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了2019年人均520元,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保提供普遍支持,同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策补贴,确保应保尽保。
目前,政策范围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国家不断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约50%。
一些地方还对部分门诊大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支付,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二)大病保险全面实施,聚焦大病患者进一步减负。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
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不断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关于加强社区医疗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社区医疗建设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34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加强社区医疗建设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卫生部研究办理提案人:陈仲强主题词:卫生医疗提案形式:个人内容:中共中央十七大会议已经做出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医疗的决策,全国各地积极行动,加强社区医疗建设。
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系列困难,如:硬件得到迅速改进,但是人员难以配齐;水平低下,患者不信任;有些社区点设备无人使用且不会使用;功能定位目标与现行实际可能差别过大,短时间内难以实现;运行机制有待调整,由于缺少激励,已经出现服务效率下降:社区医疗发展的政策不利于走向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的局面,而由政府全面承担是否可行;社区医疗发展是否纳入财政资金预算,以及社区医疗建设最核心的部分是人力资源,而在资金支持最不明确的部分也是对社区医疗队伍建设的投入;等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社区医疗难以健康发展。
为此建议:1.社区医疗的发展是长期的,需求是无限的。
应根据国家现行财力、人力,制定阶段性合理目标,使百姓的需求、政府的财力、医疗服务的能力相互统一,一经确定就全力实现,并让百姓了解,使政府取信于民。
在功能上首先解决患者看病难这一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建立比较好的社区医疗服务站或诊所,实现患者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结果,方便患者就医。
现阶段家庭医生、上门服务可以鼓励,但作为要求或规定为时过早。
全科医生主要做好医疗、健康教育、疾病康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计划接种等应有专门的队伍来做,不能要求全科医生做所有的事情,这不符合人才培养与使用的规律,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做,也做不好。
2.社区医疗的发展模式:应有政府直接办、委托医院管、由医院直接办、社会或个人办多种模式。
政府指定政策、管理办法、人力编制及配套资金支持等,谁办都给予同样支持,甚至对政府之外渠道进入者予以优惠,这样才会出现中央期望的社区医疗迅速发展的局面,并有利于缓解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达到标准或要求政府付费,实际上是政府购买医疗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医保函〔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20号孙诚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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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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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
提案人:孟孝忠
主题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改的“活水”,在下一步医改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机构数量、服务质量、专科特点和规范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对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民营医疗机构在自身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规模普遍偏小、专业人才缺乏、能力有限、管理不够规范、后劲不足等问题,同时在发展方面也面临着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在准入、医保定点、人才紧张、用地难等多方面制约。
高壁垒、低盈利、边缘化,是社会资本办医所面临的三大难题。
建议:
1.明确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定位。
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和范围,确立公平竞争主体地位,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预留并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和促进民营医院形成特色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在满足当地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严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的扩增,对公立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和高端特需服务予以限制,积极培育民营市场,新建医院优先安排社会办医。
同时探索监管新思路。
2.放宽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市场准入。
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社会资本都可依法选择所投资的医疗服务领域和医疗机构类别。
各类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托管经营不善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和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等。
3.加大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探索破解融资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产业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加大财政税费优惠支持力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之外,实行税收减免,民营医院用电、用地、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完善医保定点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在医保定点管理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创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适度回报机制。
4.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规范管理。
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可增设社会办医服务处,探索监管新思路。
创新考核奖励机制。
创新实施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政策。
完善购买服务政策。
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服务支持与规范监督并重。
加强执业监督管理,按相应许可开展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依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
5.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机构行业协会。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推行诚信服务,开展交流合作,维护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誉度和整体形象。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