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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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3]4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3]4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意见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

结合台州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社会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民办医疗机构)是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资本,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发展活力。

(三)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

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形成有序竞争、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穗府办〔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目录一、概述(一)规划背景(二)规划对象(三)规划范围与期限(四)规划依据二、广州市医疗卫生资源总体情况(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三)居民健康状况(四)医疗服务特征三、规划目标及总体空间结构(一)规划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愿景与目标(四)规划结构四、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策略(一)均衡布局,扩大优质资源覆盖(二)上下衔接,促进分级诊疗格局形成(三)调整结构,优化健康服务体系供给(四)医防融合,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五、各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一)越秀区(二)海珠区(三)荔湾区(四)天河区(五)白云区(六)黄埔区(七)花都区(八)番禺区(九)南沙区(十)从化区(十一)增城区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责任(二)严格规划实施,强化监督评价(三)合理控制规模,弹性调配床位(四)完善投入机制,培育多元主体一、概述(一)规划背景。

“十四五”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广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对广州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54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2【实施日期】2017.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和养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供给,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

贯彻落实《葫芦岛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按照全市及各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补齐短板,提高效率。

增加县级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机构的床位规模。

推动部分城市二级医院向专科医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向贫困地区延伸。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和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2017年9月底,全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贯彻落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200号),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提升监管服务能力等方面,引导社会办医向规模化、多层次、健康有序方向发展,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医院十四五规划重点工作内容(2020)

医院十四五规划重点工作内容(2020)

医院十四五规划重点工作内容(2020) XXX十四五规划重点工作内容1.医保统筹2.医保报销3.商业保险4.健康战略5.公共卫生6.分级诊疗7.公立医院改革8.社会办医9.远程医疗10.中医药发展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公布。

其中,与医疗服务紧密相关部分集中在第45、46条。

原文如下:“45.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46.全面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的目标,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美满国民健康促进政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改革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

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疾控基础条件,美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公共卫生系统。

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

美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质保障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药卫生系统体例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平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系统,加强公立病院建设和管理考核,促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优秀工作总结范文:落实社会办医政策情况自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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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会办医政策情况自查工作总结本页是最新发布的《落实社会办医政策情况自查工作总结》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对网友有用。

落实社会办医政策情况自查工作总结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我委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动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20xx]38号)文件精神,推进社会办医工作,现将有关自查工作总结如下:一、多措并举,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一是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在《**市2011-20xx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二是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和社会办医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和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三是通过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和**卫生网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范文内容地图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四是社会资本在我市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五是社会资本在我市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六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为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社会资本在我市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截止到20xx年,**地区登记注册非公立医疗机构2532个,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57.4%,其中民营医院医院184个,床位1.46万张;20xx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总人次为1121.68万人次,占全市门急诊总人次的25.9%;出院总人数为27.82万人次,占全市出院人数的18.61%。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漯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漯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医疗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运行,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全市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和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构建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8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8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动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

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平等准入,完善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民营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3.正确引导,依法监管。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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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2020)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
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
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区社会办医有关事项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
力度。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
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
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
疗服务需求。

二、开放服务领域
(一)扩大设置区域。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区范围
内开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等。

(二)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
方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允许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
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理设定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区设
立独资医疗机构。

(四)鼓励和引导合资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鼓励
区级医院与外资或社会力量合资合作举办新的医疗、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特色专科医
疗机构。

三、落实扶持政策
(五)预留发展空间。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到2020年,力争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
达到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左右。

(六)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要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
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非公立
医疗机构。

(七)落实优惠政策。财税等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
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用地保障。区卫生健康委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时,综合考虑社会办医
疗机构的用地需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医疗卫生
设施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节约集约安排用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
禁擅自改变医疗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医疗机构用地转让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且不得改变
土地用途、建筑规模等规划条件。医疗机构停办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按
原性质、用途评估价值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九)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的医
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十)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区医保局、财政局应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
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

(十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支农、支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享有与公立医疗
机构同等的经费补助。

(十二)加大学科和人才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学科建设、科研申报、临
床教学和培训资格基地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会协会任职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
同等政策待遇。

(十三)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公立医院的高级职称医生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
多点执业。支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

四、优化服务环境
(十四)简化行政审批。区卫生健康委应提高审批效率,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
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我区各类卫生资
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
信息占有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适时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十六)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
行业和学科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和学科研究。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
行业协会。

(十七)提升办医水平。区卫生健康委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
围,规范执业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服务价格公
开、透明、合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十八)维护合法权益。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体系,维护良好
的医疗秩序。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维护
员工合法权益。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
通知》(大足府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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