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中国社会办医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中国社会办医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历经多年发展,我国社会办医已成为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社会办医对促进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医疗卫生人才的有序流动、服务效率和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允许、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的存在和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加强的,尤其是新医改之后各类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文件集中出台,中国社会办医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但社会办医发展至今,数量和质量明显不匹配,整体发展不均衡,诊疗能力、服务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短板。
为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健康中国2030”的伟大蓝图,对社会办医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由数量向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本报告通过统计年鉴等宏观数据、问卷调查反馈数据和典型案例调研结果系统分析了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梳理了目前社会办医领域存在的共性和难点问题,研究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力求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定位,为构建我国社会办医产权多元化、服务多样化、管理科学化的发展方向提供思路和依据。
一社会办医发展现状(一)民营医院数量2019年底,我国共有34354家医院,其中民营医院22424家,占全国医院的65.3%。
2016~2019年,我国民营医院增加了5992家,机构数量占比由56.4%上升到65.3%,相反公立医院的数量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2016~2019年累计减少778家(见图1)。
图1 2016~2019年我国医院数量统计(二)床位数量2019年底,我国民营医院病床共有189.1万张,占全国医院病床数的27.5%。
随着国家对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民营医院病床数量的增长速度有明显提升,2016~2019年,民营医院床位数累计增加了65.7万张,床位数占比由21.7%上升到27.5%,增长数量超过了公立医院,同期公立医院床位数增加了52.04万张(见图2)。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23号)精神,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促进我州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完善能够激发社会办医活力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规范行业运行机制,促进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并在有序、高效的监管下平稳、安全运行,有效提升我州医疗服务能力。
到X年,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不低于1.5张,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明显提升,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良性竞争、差异化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格局。
在满足我州健康事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形成X省重要的健康养生基地、全国健康产业先行区、大湄公河流域具有影响力的健康养生中心、世界旅游名城。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并强化政策支撑1.优化审批服务。
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继续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鼓励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连锁经营医疗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环评、消防审验、备案等工作,优化简化环评、消防等涉及医疗机构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类审查制度规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由医疗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门网上及时备案;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指导医疗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及时报批。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各县(市、区)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
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
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要根据吕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适时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三)总结先进经验,树立优秀典型
1-.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 发掘典型、及时推广
2-. 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社会认 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先进典型
3-. 对管理不规范、执业不诚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依 法严厉打击和曝光
4-.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 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部门协调
同等对待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 调作用,积极主动联系发展改革、市场监管、 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打通部 门隔阂,共同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形成促进社 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质控中心要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 管理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 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 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
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 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 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二、工作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社会办 医疗机构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依法执业 (二)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三)规范诊疗行为
3-. 通过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4-. 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 诊所备案证》,不得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 术,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开展.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 作机制,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的日常管理, 包括并不限于医疗技术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 院感染管理、伦理审查、病案管理、院务公开、 投诉接待等工作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中医药常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汇集

《中医药常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汇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医药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从业能力与水平,结合当前中医药发展形势和重大战略,以及中医药发展所涉及的有关领域,初步整理汇集形成《中医药常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目录,供全省中医药系统机构和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
汇编框架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四部分。
其中,在第三、第四部分中设有分项目录,分别从综合管理、医疗机构、医疗人员、中药制剂管理四个方面按照批准发文机构和年限进行收集,重点梳理十八大以来中医药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十八大之前中医药常用规范性文件。
对大卫生等领域相关文件未纳入其中,请参见其他汇编。
中医药常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部分行政法规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3号2018修正)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类:5.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7.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8.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2号)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39号)10.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5〕9号)12.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244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1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1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中医药国际发〔2016〕44号)1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发〔2016〕25号)17.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1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6〕37号)1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中医药人教发〔2016〕39号)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6〕38号)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评估评审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2016年)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30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监测方案》的通知(2018年)26.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函〔2019〕75号)医疗机构类:2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修正版)28.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29.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31.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32.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33.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34.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35.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125号)36.关于在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通知(2019年)3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3〕41号)38.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2014年)39.关于印发《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14号)40.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2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42.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43.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44.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45.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46.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47.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49.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51.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52.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5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54.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55.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57.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58.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5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9〕56号)医疗人员类:60.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会令第13号)6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6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5号)63.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64.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65.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66.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1号)67.教育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改革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1号)68.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9号)69.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53 号)70.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71.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5号)7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中医药剂管理类:73.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7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7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4号)76.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6〕23号)77.农业农村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2018年)第四部分地方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综合管理类:78.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79.四川省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订)80.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69号)8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32号)82.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川经信化医〔2016〕94号)83.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8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经信化医〔2016〕94号)85.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1号)86.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27号)87.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93号)8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4号)8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2号)9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8〕78号)9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三个一批”建设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8〕98号)9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的通知(2016年)93.印发四川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7〕1号)94.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7〕27号)95.关于贯彻落实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的实施意见(川中医药发〔2017〕34号)96.四川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作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改办发〔2017〕2号)97.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98.关于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8年)99.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中医药发〔2019〕6号)100.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中医药发〔2018〕19号)101.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试行)102.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省级评审指标》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18〕52号)103.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66号)医疗机构类:104.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行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16〕299号)105.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5号)106.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卫发〔2017〕132号)107.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医联体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8〕77号)108.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19〕100号)109.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6〕15号)110.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6〕16号)111.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申请书》(2018版)的通知(川中医药医函〔2018〕41号)医疗人员类:112.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医疗广告审批权限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4号)11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待遇的通知》(川卫发〔2017〕104号)11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14〕14号)115.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6)25号)116.四川省传统藏医学师承出师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川中医药办发〔2015〕11号)117.印发四川省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7〕58号)118.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培训大纲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17〕73号)119.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医疗机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培训大纲》的补充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18〕21号)120.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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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
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各地要于X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X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
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
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X年X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
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六)规范审核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
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
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八)试点诊所备案管理。
X—X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九)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
各地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
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