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检测公安部检测要求

照片检测公安部检测要求
照片检测公安部检测要求

照片检测公安部检测要求

拍照要求

●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

●申请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头发不得遮住眼睛,不得化浓妆

●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住眼睛,

镜片无反光

●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住脸部或造

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

●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

●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人物脸部边缘不能有锯齿

规格要求

●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品质系数不低于85

●图像为24位RGB真彩色

●图像分辨率为300DPI至600DPI之间

●图像文件大小范围为20K字节到80K字节之间

数码相片比例

●宽:354-480;高:472-640;宽高比为3 :4

其他

示例:

人像位置

●人像居中

●人像占比符合规格要求

●不得过大或过小

光线与曝光

●拍照环境光线均匀

●曝光适度,无阴影、无亮斑

背景

●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无其他人或物体

●背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

●白色背景为:R=G=B>240

浅灰色范围:R=G=B>210

浅蓝色范围:H = 204;B=100%;5%<=S<=61%

(目前公司软件使用的蓝色为R=128,G=204,B=255)

姿态

●坐姿端正

●双肩自然水平

●正视照相机

脸部表情

●表情自然

●眼睛自然睁开

●嘴唇自然闭合

眼镜

●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

●不宜戴粗框眼镜

●眼镜边框不得遮挡眼睛

●镜片无反光

脸部遮挡物

●头发不得遮住眼睛

●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

(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住脸部或造成阴影)

●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

●脸部及服装与背景颜色应有反差

●不允许盘发

●背景与衣服反差不能过小

质量与其他

●对焦准确

●相片人像清晰,不允许有模糊不清(噪声)、污点、皱褶

●相片不允许有边框和划痕

●无红眼

●不化浓妆

儿童

●前后不得有遮挡物(如手、玩具)

●4岁以下不要求表情自然,水平正视

●1岁以下眼睛可不睁开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 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4.公安部授权安防监测管理规定

《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 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 加强管理公正检测为加强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确保检验机构的公正性,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制定了《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的质量,促进安防产品在全国各地推广应用和发展,公安部决定对承担实施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授权管理,以确保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机构的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验机构应具备被授权检验产品和工程的检验能力,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制定授权检验产品或工程的检验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其颁布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规定。具体按照公安部科技局的《授权检验机构评审规则》中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检验机构在公安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检验人员应经公安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规则。不得从事所承检项目的产品开发、技术咨询。不得以本检验机构的名义

派检验人员到外地从事产品型式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验机构可在公安部授权的范围内出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用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工程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给受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存档的检验报告应使用原件。自2001年5月1日起启用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检验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泄露被检单位的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公安部将通报全国并立即撤消其授权检验资格,收回授权证书。 第七条检验机构每年底前向公安部科技局报告一年的检验情况。公安部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部、公安部令1996第49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 公安部部长陶驹驹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

位修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方法

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 检测方法 (自测版)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二○一二年三月

目录 1检测依据 (1) 2适用范围 (1) 3检测规程 (1) 4检测方法 (1) 4.1用户自测 (2) 4.1.1测试工具 (2) 4.1.2信令测试 (5) 4.1.3媒体测试 (5) 4.2第三方检测 (6) 5检测环境要求 (9) 5.1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平台检测环境要求 (9) 5.2视频监控联网系统设备检测环境要求 (9) 6评判准则 (10)

1检测依据 ?GB/T 28181-20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系列标准(即GA/T 669.4-2008和GA/T 669.5-2008) 2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应用的已建和新建的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包括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即由公安机关建设、管理、应用的平台或由其他单位建设并由公安机关应用的平台)和平台的附属软硬件设备。 3检测规程 1)用户自测 各地公安机关科信及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方或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检测机构使用SPVMN视频监控联网调测软件(自测版)对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标准符合性进行自测。 2)第三方检测 可由各地公安机关科信及技防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公安部授权的安防范工程检测机构采用全面专用的检测工具和系统环境,对系统平台及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本方法所描述的检测只针对信令及媒体的标准符合性进行检测,并不涉及系统、产品固有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4检测方法 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标准符合性检测分为两部分内容: a)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平台间互联标准符合性检测; b)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平台与设备通信标准符合性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宜先检测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平台间互联标准符合性,再检测平台与设备间通信标准符合性。其中a)、b)检测又分为信令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媒体标准符合性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宜先检测信令标准符合性,再检测媒体标准符合性。

公安部公消46号文件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4) 二、系统构架 (6)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6)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6)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7) 4、视频监管系统 (7)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7)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8)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9) 五、人工检验 (14) 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15) 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16) 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17) 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18) 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20) 六、仪器检验 (28) 七、授权签字 (30) 八、高拍仪 (32) 九、检测查询 (34)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6) 十一、复检 (40)

一、系统概述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软件的通知》(公交管〔2014〕390 号)文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监控和管理,湖北省交管局提出在原有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原有检验监管程序与公安部交管局开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部局统一检验监管系统,以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总共划分为3大部分:人工检验、仪器检验、远程查验监管。其中,人工检验包含了外观检验、底盘检验、底盘动态检验三个子模块; 仪器检验则包含为以前的线内检测,即制动、灯光、侧滑等需要检验设备工作的部分,远程查验监管则包含了远程数据审核、远程照片审核、远程视频审核、远程流程审核、远程预警信息审核以及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国家统一执行的检验标准为GB21861-2008,信息检验标准GB21861-2014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审定,等待审批流程完成后,全国会统一切换为新的检测流程。 同时公安部统一版监管系统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要求比较高,按照部局文件的要求,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部建设部46号文件

公安部建设部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

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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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 【颁布单位】 【文 号】公通字﹝2004﹞83号 【发文日期】2004-11-12 【实施时间】2004-1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尖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导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_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构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视频监管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人工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仪器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授权签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高拍仪............................................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检测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复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公安部于1993年批准成立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挂靠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专业从事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质检中心分别于1995年3月和2000年1月首次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中国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20060011432X],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为:[https://www.360docs.net/doc/6c5037267.html,AS L2110];于2007年2月通过国家检查机构认可,认可证书编号为:[https://www.360docs.net/doc/6c5037267.html,AS IB0084];以质检中心为基础筹建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7年2月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的授权,并得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准,授权证书编号为:[(2007)国认监认字(329) 号]。 质检中心下设业务管理部、检测研究一部、检测研究二部、计量&检测技术发展部和计财部,建有环境、声学、光学、电子、理化、力学、车辆、警用装备等检测试验室,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5名。质检中心装备有美国ART公司、HP公司、丹麦B&K公司、德国DATRON公司、日本ESPEC公司等国内外著名仪器公司生产的各类先进测试仪器200多台(套),试验室面积3500m2。质检中心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检查项目120余项,有能力对外开展检测、检查服务的项目200多项。 质检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第一批获准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委托检验与实验的机构之一,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同时承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现场检查、测试任务。质检中心是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的依托单位,承担了交通安全产品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方面在全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质检中心将依照“遵守法规、依据标准、准确检验、规范服务”的质量方针,在确保实现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一降两保”中心工作目标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什么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什么? 问: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什么? 答: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指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淮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怔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一、对于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 二、对于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

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要求公消[2011]65号 编辑:辜清明邮箱:gqm@https://www.360docs.net/doc/6c5037267.html, 2011-03-18 13:03:19 保护色:默认白牵牛紫苹果绿沙漠黄玫瑰红字体:小字中字大字点击数:631 摘要: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照片检测公安部检测要求

照片检测公安部检测要求 拍照要求 ●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 ●申请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头发不得遮住眼睛,不得化浓妆 ●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住眼睛, 镜片无反光 ●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住脸部或造 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 ●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 ●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人物脸部边缘不能有锯齿 规格要求 ●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品质系数不低于85 ●图像为24位RGB真彩色 ●图像分辨率为300DPI至600DPI之间 ●图像文件大小范围为20K字节到80K字节之间 数码相片比例 ●宽:354-480;高:472-640;宽高比为3 :4 其他

示例: 人像位置 ●人像居中 ●人像占比符合规格要求 ●不得过大或过小 光线与曝光 ●拍照环境光线均匀 ●曝光适度,无阴影、无亮斑

背景 ●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无其他人或物体 ●背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 ●白色背景为:R=G=B>240 浅灰色范围:R=G=B>210 浅蓝色范围:H = 204;B=100%;5%<=S<=61% (目前公司软件使用的蓝色为R=128,G=204,B=255) 姿态 ●坐姿端正 ●双肩自然水平 ●正视照相机

脸部表情 ●表情自然 ●眼睛自然睁开 ●嘴唇自然闭合 眼镜 ●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 ●不宜戴粗框眼镜 ●眼镜边框不得遮挡眼睛 ●镜片无反光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软件的通知》(公交管〔2014〕390 号)文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监控和管理,湖北省交管局提出在原有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原有检验监管程序与公安部交管局开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部局统一检验监管系统,以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总共划分为3大部分:人工检验、仪器检验、远程查验监管。其中,人工检验包含了外观检验、底盘检验、底盘动态检验三个子模块;仪器检验则包含为以前的线内检测,即制动、灯光、侧滑等需要检验设备工作的部分,远程查验监管则包含了远程数据审核、远程照片审核、远程视频审核、远程流程审核、远程预警信息审核以及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国家统一执行的检验标准为GB21861-2008,信息检验标准GB21861-2014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审定,等待审批流程完成后,全国会统一切换为新的检测流程。 同时公安部统一版监管系统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

要求比较高,按照部局文件的要求,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包含人工检验和仪器检验),每个检验项目都需要抓拍至少一张检验过程图片,并要求实现检验数据、视频联动功能。 系统主要技术依据: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 -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 -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801-2014 机动车查验规程 GA1186-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18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建城[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 (一)企业单位用工。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住建部 公安部46号文

住建部公安部46号文 -------------------------------------------------------------------------------- https://www.360docs.net/doc/6c5037267.html, 2011年3月29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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