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解读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机制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机制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在小区,这种居住方式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
小区的物业管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居民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杭州市于2024年颁布了《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小区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机制。
一、小区投诉处理机制小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噪音扰民、环境卫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杭州市实施了严格的小区投诉处理机制。
杭州市要求每个小区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中心,由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负责。
居民可以将自己的投诉问题提交给投诉处理中心,中心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对于一些紧急情况,杭州市要求小区投诉处理中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居民的紧急投诉。
杭州市还鼓励居民之间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小区投诉处理中心会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帮助居民达成和解协议,并协助双方履行协议,进一步缓解纠纷。
二、小区纠纷调解机制即使经过投诉处理仍然出现纠纷,杭州市也设立了小区纠纷调解机制,为居民提供纠纷解决的途径。
杭州市要求每个小区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物业管理人员组成。
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协助双方进行妥善解决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要求双方在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监督下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情况的纠纷,杭州市要求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这样能够保证纠纷调解的公正和专业性。
杭州市还明确规定,如居民不满意纠纷调解结果,可以向有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小区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小区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机制的要求和推行,对于杭州市的小区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机制能够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提高了居民的满意度,增强了小区的凝聚力。
同时,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能够减少诉讼的发生,节约时间和费用,给双方带来更多的好处。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1. 引言杭州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和国家级园区,物业管理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杭州市政府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于近期出台了《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杭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参考。
2. 定义和范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的定义,即指对居住、办公、商业等用途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部位进行维护、管理、服务、监督的活动。
这个定义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并包括了物业管理涉及的方方面面。
3. 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根据《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以下管理责任:(1)对物业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制定公共服务计划,提供值得住户满意的公共服务。
(3)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维护公共卫生,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开展合理的收费,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4.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户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1)住户享有合理的公共服务,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住户有权合理使用居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3)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4)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管理秩序。
5. 争议解决机制《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为解决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机制。
当有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方面提出异议时,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纠纷,住户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6. 政府的监管职责《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对物业管理的监管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
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7. 课题探讨《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提升,但随着城市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物业费用的公开透明、物业人员的素质培养等。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该条例旨在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对物业行业的影响等。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意义1.1 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能够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1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功能和管理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基本的生活服务、处理日常的维修事务等。
此外,条例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舒适性。
2.2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要求,包括选举产生、任期和职责等。
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的参与和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3 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
通过明确费用管理的规范,可以有效减少费用的浪费和滥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2.4 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健全的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
条例规定了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以及仲裁结果的执行和违约处罚的规定,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有效性。
2.5 物业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余杭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版

杭州市余杭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区价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 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 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 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 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 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和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和《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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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修订版)》解读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并于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前已正式公布(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现就修订后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能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品质督导部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第一部分新条例概况新条例分为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及协助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等作了规定。
比较新的是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中的重大问题。
当然其实际效果有待于以后的实践。
最后,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物业管理协会)提出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规范及等工作要求,随着行业自律水平的提升,以后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地位将日益重要。
第二章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本章共20条文,其中第7条主要是对业主及业主大会概念的界定;第8、9、10条规定的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第11条至第15条主要规定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第16条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承担;第17条主要规定的是相关部门对业主大会表决进行监督;第18条至第27条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的选聘及工作。
第三章为物业管理服务,共14条,其中第27和28条是划分及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则规定;第29条是有关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第31条和32条是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规定,包括前期物业的选聘方式、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等;第33条是有关承接查验的规定;第34条是有关物业服务应遵守的规范的规定。
第35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第36条则规定的是项目退出的规定;第37条和38条是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
第39条是有关经营性收益的规定;第40条则规定的业主自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为物业使用和维修,共7条,其中第41条为相邻关系的规定;第42及43条是有关装饰装修方面的规定;第44条是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第45条是有关专业单位接收其专业设施设备的规定;第46条是有关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承担;第47条规定了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的告知义务,及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文件限制群租。
第五章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11个条文。
其中第48条、49条和50条分别规定了“物业保修金”的交纳、管理、使用、预留期限及退还;第51条至58条规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程序。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9个条文,是关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各参与主体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主要体现第61条、62条、63条的规定上,即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相关材料的移交、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的公告。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新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14年5月1日。
第二部分新条例部分条款解读下面将根据目前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较为关注的方面,对于新条例中相关条款作一简单解读。
一、规范了业主大会成立及召开、业委会选聘及业主相关权利义务行使的程序。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程序的公正的关注度也逐渐上升。
《条例》对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业委会)权利的行使等都做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筹备组的成立及人员的选定、业主大会会议内容的提前公告、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业主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方式等等,充分彰显了程序公正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提供了程序适用或参照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必须充分意识到程序公正与否对结果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程序上的瑕疵可能会导致结果被否定,如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及公正性。
1、第8条本条规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及由建设单位报送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资料。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一致。
而新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这些资料为:(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第11条本条是规定了确认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主要是会议签到及表决票上确认这两种。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可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而确认业主参加了会议的方式显然基本上为会议签到、书面表决票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但在被要求列席会议时,应当列席。
3、第15条对于分期的开发的项目,可能由于开发周期比较长,但又被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下,成立了业主大会,但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势必也应照顾到在后的业主。
本条更多的是体现了后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必须强调的是此处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而对于不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则不适用,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本条例第27条亦有明确的规定。
4、第19条本条是条例新设的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并对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细化。
从其立法本意而言,主要是为了业委会能更好的工作。
5、第26条本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的承担。
首先,明确的是运作经费系由业主共同承担的,有共有经营收益的,可在该收益中列支。
第二款要求业委会每年公布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实现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及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原则新条例第29条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相比,更加清晰和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并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
新条例依然将“千分之七”的物业管理用房区分为“千分之三为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经营用房”,对于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此处的规定吸收了《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与此不同的是,上述办法第30条约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用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新条例则规定“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二个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解释原则,在新条例实施后,对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营用房最长租赁期限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经营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公告。
上述规定为今后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行为作了限定:经营用房承租的程序及承租期限的合理性。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讲,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程序性要求及合理性要求越来越高,若不规范操作可能将会给日常的管理行为带来极大的管理风险。
如超出限定期限或不按规定程序管理物业经营用房,不仅会面临全体业主问责,还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经济风险与声誉风险)。
三、增加了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短期限的限定鉴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委会尚未成立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从而发生的撤管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为避免情形的发生,新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做了特别的限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若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则前期物业服务终止,哪怕前期物业约定的合同期限并未届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亦是如此。
新条例除了延续上位法的规定之外,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前期物业合同最短期限作了规定,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
”该条款反映了相关部门希望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能够稳定、持续的意愿。
另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亦作了规定,即“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条规定应是吸收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从实践来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提前解除是非常困难的,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予以重视。
四、取消了未售、未使用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折扣的规定。
原《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1年开始颁布施行,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民事权利行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对物业服务费折扣的强制性规定,认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由合同双方进行自由约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
下位法与上位法间的冲突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执行带来了困难:按照法律适用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但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园区业主却仍以杭州市的规定予以执行,使得法律冲突适用原则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适用下位法。
经过长达七年的酝酿,相关立法部门结合实际,新条例取消了对建设单位未售及业主未使用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的强制折扣规定,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由合同双方对此进行自由约定: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当然,若尚在有效期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未售、未使用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折扣有明确约定的,仍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加强了对园区群租行为的规制。
群租行为一直是街谈巷议的热点和难点,其一方面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原居民的生活,并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确实减少了居民的生活成本,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无法通过物业管理条例来彻底解决,但群租行为确实也给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的物业管理活动带来了难点,并存在相关安全隐患。
为此,新条例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对于群租行为可以采取的规制方式,即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套住房出租的人数限制及人均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