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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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23年1月9日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本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第七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负责做好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一)基本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把政府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作者:陈杰来源:《人民论坛》2024年第05期【关键词】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中国式现代化住房保障【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民生是最大的政治。

住房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

每年的全国两会,住房都是热议话题。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完善商品房相关基础性制度,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人民幸福的一个重要基点,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①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住房建设事业发展起点较低。

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城市房荒十分普遍,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4.3平方米②,大城市住房问题更加突出,简易棚屋比比皆是。

一段时间内,若干中心大城市人口激增,更加剧了住房困难。

1950年—1952年,在非常困难的财政条件下,国家仍然对住宅进行了8.3亿元的投资,占同期基建投资的10.6%。

③上海、北京、沈阳等城市的工人新村都在这个时期开始兴建④。

“一五”计划期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住宅的投资力度,累计进行了53.8亿元投资,累计竣工9454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

然而,进入计划经济后,住宅建设一度被认为属于非生产性建设而被压缩规模和降低标准。

1950年—1977年,我国基建中的住宅投资累计额为330亿元,占同期基建投资比重5.9%。

⑤1978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指出,“据1977年底统计,全国190个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为3.6平方米,比解放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0.9平方米”,并强调,“城市住房问题,现在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提出努力加快住宅建设,到1985年实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的奋斗目标。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浙建设[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和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四部门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东府〔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轮候与配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公积金、税务、银保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的重要一年。

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实现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度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作出的“八八战略”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握大局,解决矛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确保质量,扎实推进政府立法工作。

根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抓紧有关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化发展,抓紧制定农村、农业方面的政府规章;切实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秩序、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建设方面的政府规章;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抓紧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抓好文化、社会有关其他方面的地方立法。

据此,对省政府2004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本年度内制定的政府规章(一)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程序的公正透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我国社会资本参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激励政策及其优化研究



中央政 府激 励社 会资 本参 建 公租房 的政 策
政府 制定 的具体 管理 办 法进 行管 理 的公 租房 ”在其 “ 设 . 建
管理 单位 建造 公 租房 涉 及 的印花 税 予 以免征 ” 对其 “ 营 . 经 管理 单位 购 买住 房作 为 公租 房 , 征 契税 、 免 印花税 : 对公 租 房 租赁 双方 签订 租赁 协 议 涉及 的 印花税 予 以免征 ” “ 企 .对 事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以及其 他组 织 转让 旧房 作为 公租房 房
谁投 资 、 谁所 有 ’投 资者权 益可依 法转让 ” , 。 见. 公共 租 赁住 房 ( 简称 “ 后 公稻 房 ” 将 成 为我 国保 障性 住 房建设 实行 ‘ ) 难 的重要 举措 由于公 租房 投 资 回收期 K、 利润 低 . 虽然 中 持 公 共 租 赁住 房 建设 和 运 营 有 关税 收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央 和地方 政府 都强 调 引导 、鼓 励 社会 力 量参 建 公租 房 , 但
待解 决 的一道社 会难 题 根据 中央政 府相 关通 知 和指导 意 、 房 的发展 方 向和 主力军 . 是解 决 城镇 “ 心层 ” 夹 群体 住房 困
和房 地产 信托 投 资基 金 拓展 公租 房 融资 渠道 ” 强调 “ 租 公
3 0 0年 9月 , .2 1 财政 部 和 国税 总局 联合 下 发《 关于 支
件 的企业 通过 发 行 中长期 债 券 等方 式筹 集资 金 . 专项用 于 公 租 房 建设 和运 营 ” 要 求 “ 索运 用 保 险 资金 、 托 资 金 , 探 信
要 各 要 廉 租房等 传统住 房 保 障 手段 适 用 于特 定 人群 , 大的城 镇 原 则 . 求 “ 地 区在 加 大政 府对 公 租房 投人 的 同时 . 切 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运营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投资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突出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重点,分类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具体操作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支持。

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二是公平公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是风险可控。

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同时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合理可靠,严防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四是突出重点。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五是试点先行。

在上述重点领域筛选一批企业或项目进行重点示范,通过贴息、补助或购买服务方式适当予以支持,力争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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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常运营和监督管理 日
( ) 一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 资建 建设试点的城市, 按照 “ 严格审批 、 2 中型企事业单位、 - 大 行业系统 设公共租赁住房, 当严格遵守基 应 局 部试 点、 封闭运行 、 险可控”的 风 利用 除住 宅用地 以外 的 自有 存量土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有关 法律 、 规 、 法 政 要求 , 由省政 府 审核 同意试 点 方 案 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按 规定 策 的要 求 , 格 按 照 国家 和 省 、 严 市 并 报 国土 资源部 审核 批 准后 , 开 可 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没 展试 点工作 。 3 .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计规范 、 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及项 目 ( 资金筹措方面 三) 面 向社会供 应 的公共租赁住 房项 开发协议进行建设 , 并统一进行内 1 .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的 装 修 , 置 必 要 的 生活 设 施 。 目 目, 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 配 项
退出等参照当地一般公共租赁住房 规 模 , 具体规 模 由当地 政府 确定 。
管理办 法 执行 。 3大 中型 工 业 企 业在 依法 取得 - 的企 业用 地范 围内建 设公共租 赁住
坚持 政府主导。 各市 、 县
( 、 ) 府要对企 业等社会力 市 区 政 量参 与公共 租赁住 房投 资建设进
扶持 , 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投 共 租赁住 房。 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
2鼓 励大中型 企事业单位 、 . 行 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尚有多余 由当地政府统筹调配使 用, 权 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 的,
_ ^● !
属不 变 。
4开发 区 及产 业 园区建 设公共 .
G策规 法 政 囫
浙江省人 民政 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 和支持企业等社会 力量 投资建 设公共 租赁住房 的意见
浙政 办发 [0 2 7 号 2 1]9
为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等


鼓 励 多 方参 与 。 极 鼓 租赁住房。 积 3 . 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 中的开
则, 社会力量投 资建设的公共租赁 住房产权、 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
一 一
5 .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
等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6鼓 励 各 地 利用 企 业 “ 二 进 . 退 三” 策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 。 政 二 、 本条 件。 基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指导思 想。 一) 深入贯彻落
业 、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等 各种 社会 农
( 国力、 【 0 l 4 号 ) 发 2 l 】 5 精神 , 经省 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 政府 同意 , 结合我省实际, 现提出
如下意见。

“ 投资、 谁 谁所有 、 谁受 益 “ 的原 村级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目 一 项 审批 方面。
过公开参 与竞买相应的土地投 资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6商品住房价格较 高、 . 建设用
地 紧缺 、 合 国 家规 定 的可 利 用农 符
相关优惠政 策及国家和省关于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税费减免
政策 。
1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
量投 资建 设 的公 共租赁 住房 项 目, 各相 关 部 门要 开 通 绿色 通 道 , 先 优 力、 各项审批 手续 。 理
( ) 本 原则。力量利用自有存 . 企 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纳入 量 土地 建 设面 向单位 、 系统 职 工 本 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 其建 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达到
设标准 、 赁期 限、 金标准 、 入 租 租 准

定的生 产 规模 、 用工规 模 和用地
二、 适用 范 围和 基本条 件
( ) 用范 围。 一 适
房的, 必须符合环保、 安全、 卫生等
要求 。 4大中型 企事 业单位 、 . 行业 系统 利用 自有土地 建 设公共 租赁住 房 ,
行统筹规 划、 分类指导 , 并切实加
强用地 、 财政、 金融、 税收等方面的
1 励 大 中型工 业 企 业在 依 法 . 鼓 取得 的企业 用地范 围 内配套 建设 公
5 . 经市、 ( 区) 县 市、 政府批准, 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
营管理中 所涉税费符合有关政策规
定 条 件 的 , 以享 受 财 政 部 、 可 国家
并通过 “ 限地价、 税务总局 《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 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 纳入保障性 的公共租赁住房, 竞公 共租 赁住 房面 积”的方 式公 开 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 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后, 可享受以下 出让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 通知 》( 财税 [oo8 2 l]8号 ) 中确 定的 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
则集 中建设公共租 赁住房。 4鼓 励村 级 集 体经 济组 织利用 .
社会力量投 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性 安居工 程建 设 管理 的指导 意见 》
励 大 中型 企事 业单位 、 行业 系统 、
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 开发区及产业 园区、 房地产开发企 发 区及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
( ) 收规 费方面 四 税 企 业等 社会力量投 资建 设 的公
三、 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 共租赁住房项目, 经县级以上住房
保 障 、 展 改革 、 政、 发 财 国土资源 、
租赁住房的, 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供 应 土地 。
共租赁住房项 目, 在开发建设及运
1 业等社会力量投 资建设公 . 企 共租赁住房, 必须符合城 乡规划和
土地 利用规 划 。
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加快建立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
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 , 努力
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
解 决 企业职工 和城市 中等偏下收
入 住房 困难群 体 的住房 难 问题 。
实 科 学发 展 观 , 照保 障 和改善 民 按
突发住房解困。 企业等社
会 力量投 资 的公共 租赁住 房 只用于
生、 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 解 决企 业职 工和城 市中等 偏下收 进 不得变相 的要求 , 创新工作机制 , 完善政 策 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
措施 , 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 福 利分房。 纳入 统 一监 管 。 业 等社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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