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站涉及的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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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中心站)

1、中心站长和公益性防检人员到所属中心站工作,服从组织安

排,按时上下班,不缺席,迟到或早退,上班期间不得从事其它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2、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由中心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

报县站防疫股备案。

3、各中心站在工作时间,至少有1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做好中心

站长和公益性防检人员的去向登记。

4、公益性防检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诊疗活动,因参与科研活动或

会诊而需进行的动物诊疗活动,需经中心站同意后方可进行。5、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即: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

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6、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7、严禁参与赌博等违纪活动。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职责: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兽药及生物制品、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管。

2、负责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3、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工作及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防疫员防疫质量及生产数据的监管,确保辖区内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达100%,抗体监测达标率80%以上,无一例重点动物疫情发生。

5、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6、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控与处置工作。

7、负责畜牧兽医新技术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8、完成相关工作的电子化录入。

9、负责畜禽保险方面的工作。

10、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二、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1、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开展防疫工作,确保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达100%,抗体监测达标率80%以上,无一例重点动物疫情发生。

完成防疫数据的电子化录入。

畜牧兽医站涉及的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行使执法权)2、行政法规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行使执法权)

江苏省政府《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2、

政务服务事项的文件依据

1、动物防疫、检疫: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兽药、饲料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办事流程

一、防疫:养殖户进行报防,由兽医站安排防疫员按规定程序进行防疫。

二、检疫:养殖户进行报检,由检验员(公益性人员)上门检疫,检疫合格,按规定程序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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