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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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宏银,男,汉族,28岁,浙江瑞安市陶山镇张染村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井马村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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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椒江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11年1月2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表明,阅片:左侧第8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

首先,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只根据阅片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未结合医院诊断之实际,且未说明骨折的情况。根据申请人于2011年01月03日在台州市立医院DR胸部正+左斜

位影像所见:“左斜位片见第8肋骨局部骨皮不连续,骨小梁断裂,断端稍错位”,而据同日CT平扫胸部影像所见“左侧肋骨见骨质不连续,错位明显”。并有“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月18日在该院复诊时诊断为:2、肺挫伤…台州市立医院以上诊断表明,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单纯性线性骨折了。

二、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骨折除外)就够上轻伤。而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然没有正确适用该条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四年四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肺挫伤就够成轻伤三级。

综上,依据台州医院提供的就诊时的原始记录,申请人的伤情已完全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标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标准,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打击现行犯罪,客观公正处理本案,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本人的伤情重新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综合的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派出所申请人:张宏银

2011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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