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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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长政办发[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结合《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工作实际,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在非煤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对石料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环保设施的装备水平,使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城镇规划,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二)坚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环保不达标准、影响生态环境和城镇景观的矿山企业。

(三)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所有保留矿山企业,按占用资源储量及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市政府制定的价款标准,一次性交清采矿权价款(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除外)。

(四)坚持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的原则。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34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安全水平,保障安全发展,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民爆等工矿企业和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旅游、人员密集场所、农机、电力、水利、机械等行业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二章包企执法责任制的主体第五条安全生。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长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8日长治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今年,我市卫片执法的总体目标是“不能再约谈,不能被问责”。

通过卫片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国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检验各县市区日常执法监管效果,评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配合土地例行督察,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2016年度卫片检查工作,调整后的长治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市级督查、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长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一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采矿秩序;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三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好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基本建设秩序;四要理顺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续各项工作,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建设矿井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制定了《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长治市整合煤矿关闭工作责任制》、《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制》、《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将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身上,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实施方式1、原则上采取分级负责、全面覆盖,2人一组、一包三年的办法进行包矿执法。

全市所有煤矿确定包矿执法小组,责任到人。

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对包矿执法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2、三元煤业、经坊煤业、王庄煤业,由市煤炭局直接派员包矿执法。

矿区巡逻管理制度

矿区巡逻管理制度

矿区巡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化解矿区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的安全巡逻工作。

第三条矿区安全巡逻是指在矿山、矿井、采矿设施等处的日常巡视活动,旨在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区安全巡逻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定期巡逻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第五条矿区安全巡逻应该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巡逻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区安全巡逻应该坚持“定期定点、有计划、有目的”的原则,确保巡逻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矿区巡逻管理工作应该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巡逻人员的技能和水平,增强巡逻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矿区巡逻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健全巡逻工作评价机制,对巡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确保巡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巡逻责任第九条矿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巡逻区域、巡逻路线和巡逻时间,确定巡逻人员。

第十条矿区巡逻人员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关的巡逻工具和装备,统一着装,确保巡逻人员的安全和形象。

第十一条矿区巡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巡逻,严格按照规定巡逻的范围和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二条矿区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巡逻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巡逻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巡逻路线,不得与其他工作或活动冲突。

第十三条矿区巡逻人员应当遵守巡逻队伍的纪律,不得随意离开岗位,不得擅自停止巡逻工作,不得参与与巡逻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矿区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巡逻记录,并保留好巡逻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章巡逻工作第十五条矿区巡逻工作应当按照制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巡逻,确保全面覆盖巡逻区域。

第十六条矿区巡逻工作应当根据矿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巡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矿区巡逻工作应当防止巡逻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疲劳和麻痹情绪,确保巡逻工作的专注性和有效性。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治市所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及煤矿。

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政府或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政府或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政府及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组织对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政府是所属煤矿企业的行政管辖主体,承担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组织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

第八条煤炭工业局是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煤炭工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六条所列十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山巡查管理制度

矿山巡查管理制度

矿山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遏制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的巡查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矿山巡查是指对矿山设施、设备、作业面等进行定期、不定期巡视、检查、摸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报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危险的隐患。

第四条矿山巡查应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视隐患排查和整改,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第五条矿山巡查工作由矿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由安全主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巡查组进行。

第二章矿山巡查的组织和领导第六条矿山巡查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专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矿山巡查工作的领导由矿山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期召开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矿山巡查工作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制定下一阶段的巡查计划,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整改督办。

第九条矿山巡查领导和组织机构应当和矿山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做到信息共享,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矿山巡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十条矿山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作业面的安全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矿山生产、管理和相关作业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矿山巡查工作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

定期巡查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组织执行,不定期巡查由矿山主要负责人或安全主管领导组织执行。

第十二条矿山巡查可以采用现场巡查、设备监控、视频监控、图像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等方法,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十三条矿山巡查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制定巡查报告,对矿山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并及时向矿山主要负责人和监管部门报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0]4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0]4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矿企业:《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所有生产、建设矿井,都必须采用观察、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

对地面防治水,要调查清楚地面塌陷区、采动裂隙、废弃钻孔,以及矿井周边井泉、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方面状况。

对井下防治水,要查明井下采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以及导水构造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九项制度1、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2、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3、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5、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6、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9、考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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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巡查对象一、包矿巡查对象是长治市辖区内所有煤矿(不含晋煤集团、潞安集团、汾西集团兼并的地方煤矿)。

组织机构二、包矿巡查组实行“五五”工作制,即每个包矿巡查组由5名成员组成,每个巡查组负责5座煤矿的安全检查。

三、市、县煤炭部门根据所辖煤矿数量,组建包矿巡查组。

职责和权限四、包矿巡查组的主要职责(一)重点监督检查所包煤矿做好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其它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所包煤矿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所包煤矿落实“7长每日必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

(四)监督检查所包煤矿安全指挥中心运行情况和驻矿安检站工作情况。

五、包矿巡查组的工作权限(一)根据所包煤矿建立的隐患整改档案和隐患整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修改。

(二)对所包煤矿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可下达整改指令,要求煤矿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三)对所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时,可以采取停止生产、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等避险措施,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巡查方式六、包矿巡查组巡回检查主要方式(一)专项检查。

根据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采、掘、机、运、通、监控等系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检查。

(二)重点检查。

对所包煤矿薄弱环节、容易出现重大隐患、发生重大事故的系统和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跟踪检查。

对所包煤矿安全隐患限期治理,实施跟踪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限期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

(四)突击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不事先通知、不打招呼,采取随机的方式,对所包煤矿进行检查。

七、包矿巡查要求(一)每矿每周至少检查1次,不能留下空档和死角。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

(二)每次入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4人。

(三)每次检查都要填写检查纪录,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意见。

(四)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指令。

八、包矿巡查组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讨工作,提出改善促进巡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安全巡查工作例会要有专门纪录,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九、每日18时前,按“零报告”制度要求,包矿巡查组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例行工作报告。

录用和上岗十、包矿巡查组的组成(一)包矿巡查组人员的专业结构主要包括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

(二)包矿巡查人员主要从市、县煤炭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现任驻矿安检员和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中选聘。

(三)包矿巡查组组长由煤炭部门选定。

十一、包矿巡查人员的选聘条件(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中专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
验。

十二、包矿巡查人员由长治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市煤炭局局长签发《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试用期一个月,合格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和交流十三、包矿巡查组人员学习培训(一)包矿巡查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二)县级煤炭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包矿巡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

(三)市煤炭局每年组织一次包矿巡查人员复训,每次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鼓励、支持包矿巡查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提升教育。

十四、包矿巡查人员交流(一)包矿巡查组人员实行跨县、跨组交流。

(二)包矿巡查组人员每半年跨组交流一次;每年度跨县(市、区)交流一次。

(三)跨县交流由市、县煤炭部门组织实施;跨组交流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实施。

工资和社会保障十五、包矿巡查组人员工资每月不低于2000元,入井补助每次不低于25元。

组长职务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

十六、市、县煤炭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包矿巡查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考核和奖惩十七、按照隶属关系,包矿巡查组组长按季度向受管辖的煤炭部门进行安全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情况统一向市煤炭局备案。

述职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十八、包矿巡查人员考核(一)严格工作考勤制度。

包矿巡查组人员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得少于250天。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1天以下假期由包矿巡查组组长批准;2天以上假期由上级煤炭部门批准。

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0天。

十九、包矿巡查组人员奖惩(一)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发年终奖。

(二)所包煤矿全年无事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年终奖每人10000元,组长另加奖10000元;(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给予包矿巡查组特别奖5000元。

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一)无故脱岗1次的。

(二)考核不称职的。

(三)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

(四)所包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制止、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季度业务考试有两次不及格的。

二十一、包矿巡查组人员的责任追究(一)所包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吊销《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责任,吊销《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三)被解聘的包矿巡查人员,与煤炭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全市煤矿范围内不得重新录用。

其它二十二、包矿巡查组人员工资、保险、入井补助、奖金、福利、劳保用品和培训、交通、办公、装备等费用,主要从矿管费和企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

二十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为包矿巡查组提供开展巡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用车、工作服装、仪器仪表等。

二十四、市、县(市、区)长助理和煤炭局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听取包矿巡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十五、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6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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