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案例分析
犯罪学归入法分析报告

犯罪学归入法分析案例:甲欲将皮包从二楼丢给乙,便对乙喊到:"哎,接着!"乙回答说:"丢下来吧!"但甲的手法不准,丢偏了许多,离乙还有2米左右的距离。
在乙还来不及拾起该皮包时,A正巧经过,见皮包落在脚边,便拾起皮包逃走。
事后,A发现皮包里放有10000元现金、信用卡、提款卡等。
于是将现金占为已有,利用信用卡到百货公司购买5万元的物品,又利用提款卡到自动柜员机上取得现金6万元。
为避免被发现,A将皮包、信用卡及提款卡丢弃河里。
在使用归入法的第一步,通常都是针对某个案件时应当选择那条法律规定案作为合适的抽象规则,并把这条抽象规则分解成各个部分或各个要件。
第二步是将抽象规范理解成各个部分或各个要件与事实作出比较。
首先根据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情况可以确定本案中的A拾起皮包逃走拿取1万元的行为属于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A 的行为构成财产侵犯罪,适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抢夺罪。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本案中涉及犯罪客体是否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
在乙还来不及拾起该皮包时,正巧经过,见皮包落到脚边,便拾起逃走,此处皮包属于有形物。
而后发现皮包中的现金、信用卡、提款卡等,并以此取得现金和购买物品,此处现金和物品属于动产。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侵犯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这里需要分析的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
本案中的A未使用任何人身强制的方法,而是单纯的将皮包拾起逃走。
结论:因此A的行为侵犯的是私人财物所有权,而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心得体会)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心得体会)求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要带图片的!1、【案例一】感情受挫竟做“黑客”近日,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15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
警方调查发现,武汉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2、请根据作用机制的标准,分析石章碧的犯罪原因。
(35%) 试论非道德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
(15%) 试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特点。
(15%) 针对本案,你认为应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
3、年1月至4月,在高校相对集中的南开区,法院共受理大学生犯罪案件2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
在24件案件中,男性21人,女性3人,其中累犯3人;被告人主观上均有犯罪故意,无过失犯罪。
4、案例分析:李、王和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1、【案例三】顺手牵羊知法犯法小常是武汉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
2、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盗窃案例是大学生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多为临时见财起意,慑于法律的威严,发案后大多会主动投案,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
3、案例1:陈xx、单xx均为学校在校学生,一天陈约单去中学打龚成,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
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栏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70元钱由陈、胡等人分。
4、案例 1 因为在租影碟的时候与他人发生口角,海淀走读大学学生栗从保安手里接过藏在保卫室里的砍刀,将对方乱刀砍伤。
5、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
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
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
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
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
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
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
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
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
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
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
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
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
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
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
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
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
犯罪学案例分析

犯罪学案例分析姓名:程超班级:11级金融九班学院:金融学院学号:20113014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
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
下面就将从大学生犯罪、青少年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并配合相应案例进行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一,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
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
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分析: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马加爵案发生之后,许多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马加爵表现出了同情,把其杀人动机归结于他的贫困和受到的“歧视”,及因此而对社会产生的仇恨。
案例二: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2006级临床专业的学生李某,在其学校附近与男友发生争执并提出分手,遭男友割断喉管后死亡。
据目击者称,事发时,杨某拿着一把十余厘米的刀追死者,并朝其喉咙处割去,杀死女友后,杨某抱着死者久久不肯离去,直到110民警来到现场,将其带走。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犯罪学案例分析范文

犯罪学案例分析范文案例背景: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是一起涉及全国范围的网络犯罪案件。
该案团伙通过建立虚拟公司及平台,利用失信企业、网贷平台、互联网实名认证等渠道,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和虚假的理财产品,对公众进行诈骗活动。
该团伙签约了一家银行,与其合作开设了特殊账户,用于收款,并通过虚构的投资理财和高额回报等手法吸引客户参与投资。
案件分析:该案涉及数百名参与者,组成了庞大且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网络。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该案揭示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新型模式和特点。
首先,该案团伙利用了互联网的高度便利性和全球性。
他们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和技术手段,建立起庞大的网络平台和虚拟公司,通过网络渠道吸引投资者参与诈骗活动。
这种模式与传统的实体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该案团伙利用了网络匿名性。
他们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和虚假的企业背景,隐藏真实的身份和犯罪行为,为投资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和承诺。
这种匿名性使得受害者无法判断虚假信息的真假,进一步陷入诈骗陷阱。
此外,该案团伙采用了专业精细的管理和组织模式。
他们严格分工,分别负责网站建设、投资理财、客户服务等环节,通过对公司账目和投资者信息的精确管理,确保了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这种精细化管理模式使得该团伙更加难以被识别和打击。
最后,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较高。
该团伙诱骗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采用高回报的虚构手法,迫使投资者不断投入资金,并在一段时间后突然关闭平台,带走所有投资,导致投资者巨额财产损失以及心理创伤。
此外,该案对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结论: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例,反映了当前网络犯罪的新型模式。
通过该案的分析,可以发现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既有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和便利性,同时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网络电信诈骗案的打击和防范需要重视技术手段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法律支持,在加强网络安全、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社会信任体系。
犯罪学案例分析-犯罪案例及分析

犯罪学案例分析02014227 王学舟案例:在2003年半年内,李平平陆续杀害5名年轻的“小姐”,有的小姐在被碎尸后,竟被他生吃掉眼睛和肾脏。
在审讯中,李平平说:“我就是不平衡,辛辛苦苦一个月也挣不到2000元,她们如此轻松就能挣这么多钱。
而且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
”据了解,1995年4月27日,因不满自己被辞退,他就将原所在的公司经理宋某一家三口杀死后焚尸。
在此之前,4月1日,因为嫉妒万某的富裕,在其家中纵火。
分析:从此案例,首先我们可以作出一些简单的推断:犯罪人具有极其强烈的愤世和仇富倾向,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极为的不满。
他在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充分表现出了自己对待不劳而获现象的存在的强烈不满情绪;而在犯罪手段的选择上则充分显示了他在自我意识层面上的激烈反抗。
我们可以简单推断一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人对于社会上这种不劳而获的现象,在自己的内心产生严重的不平衡,而渴望对社会上掌握财富的“不劳动者”采取报复性的行为,并且认为实施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惩罚”。
接下来我从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以我所了解的犯罪学知识,来具体地分析一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
首先,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我们从以上的案例描述来分析犯罪人的几次犯罪时也不得不考虑这样的现实性因素:社会上存在着巨大的两极分化,社会上掌握财富的人并不都是因“勤劳”和“有能力”而得到自己所拥有的财富与所处于的权力地位,有的人不劳而获,比如现在常态的各种“二代”。
当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凭借自己“诚实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劳动回报时,处于这种地位的人就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而“不劳动却强势者”对弱势人员的轻视则会导致这种不平心态的强化。
由于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当社会机制无法调节“平等、公平”和利益分配的尖锐矛盾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由于无力运用正当途径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又由于学校教育对学生理想化认知结构的塑造,就会出现所谓的认知失调的问题。
犯罪心理学案例

犯罪心理学案例在犯罪心理学领域里,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
通过深入分析个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罪犯的心理过程、动机、行为模式以及犯罪背后的根源。
本文将介绍几个犯罪心理学案例,从中探索犯罪心理学的实际应用与研究价值。
案例一:泰德·布恩(Ted Bundy)泰德·布恩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连环杀手之一。
他在1970年代期间杀害了30多名年轻女性。
布恩具有高智商且非常有魅力,他利用这些特质吸引受害者,然后将她们带到隐蔽地点实施犯罪。
布恩之所以令人震惊,是因为他的犯罪手法极其残忍,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兴奋。
通过对布恩的案例研究,犯罪心理学家们发现他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特点使得个体缺乏道德观念和同理心,并且常常表现出冷血、无情和愈发残忍的行为。
泰德·布恩的案例也引起了心理学家对早期生活经历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关注。
他的童年并没有明显的异常,这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成的基因与环境互动的讨论。
案例二:安德雷·皮克尔斯(Andrew Pyke)安德雷·皮克尔斯是一个14岁的英国男孩,于2008年杀害了23岁女子斯特凡妮·利洛克。
这个案例引起了人们对青少年犯罪和犯罪预防的关注。
犯罪学家们对安德雷·皮克尔斯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研究,并发现他在成长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家庭困扰、心理压力以及社交隔离。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心理健康问题,并最终影响其犯罪行为。
这种案例使我们认识到,正常成长过程中的良好社交支持和心理健康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至关重要。
案例三:乔恩·文·克罗斯(John Wayne Gacy)乔恩·文·克罗斯是20世纪美国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连环杀手之一,他被定罪杀害了至少33名男性。
乔恩从事房地产工作,以及社区志愿者活动,但背后隐藏着他邪恶的一面。
乔恩·文·克罗斯的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犯罪者如何能够成功隐藏其真实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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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一男青年董某,教唆三名未成年人张某、王某、李某(其中王某、李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持刀抢劫,最终锒铛入狱。
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11日13时许,董某与张某、王某、李某三名学生在西充县纪信广场旁文庙附近玩耍,见到被害人丁某孤身一人,于是教唆三人对其实施抢劫,而自己在一旁帮忙望风。
三人将丁某打伤,强行搜身,抢走27元现金,并将抢得的钱财当场交给董某,后几人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2012年6月17日,董某与李某在某网吧门口耍,见被害人郭某一人,便上前将其拦住,逼令交钱。
郭某不肯交出钱财,董某便教唆李某:“要不给他一刀”,郭某在威胁下被迫交出3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张某因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
15岁少年迷恋黄色网络,心生模仿色情画面的念头,对年仅12岁幼女实施强奸,未成年被告人阿健(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15岁的阿健是淳化县某镇学生,平时迷恋网络,特别是黄色网站。
据阿健供述,他为了上网浏览黄色网页,将平时父母给他的吃饭钱节省下来,在晚上老师查完宿舍后溜出校门,通宵达旦在网吧上网。
由于黄色网络的毒害,使阿健萌发了模仿色情画面的想法。
2012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阿健遇见一名女孩在同村朋友家玩耍,期间阿健和女孩同坐在朋友家卧室炕边看电视。
这时,阿健突然强行把女孩推倒在炕上。
随后,阿健将卧室门关上,不顾女孩反抗,对其实施性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强奸的女性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应从重处罚。
但由于阿健本人也是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手段简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像上述两个案例中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当今物欲横流,金钱为上的社会可谓比比皆是,层出不穷。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
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
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
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
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笔者对此予以赞同。
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
“少年犯罪”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
”,“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
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
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
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等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则主要从青少年自身因素,学校教育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司法方面考虑。
青少年自身因素主要有,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另外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现在有些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
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体现。
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
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
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
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
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
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
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
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这几年来,我国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
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危害社会。
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不当也是重要原因。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比如,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
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
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
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
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
”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甚至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呢?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父母是一个人的第一位老师。
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
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可做到以下几点:多注意孩子的言行,多与孩子谈心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
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
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
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政府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
要创造条件,多筹建新型职教学校,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生存发展环境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并可聘请农村中的能工巧匠作为师傅,学校学费不宜过高,并允许农村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自由转学到职教学校等等措施。
另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建立社会预防机制和帮教网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将审判工作向前延伸等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