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和日照妨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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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
相邻权的概念⼤家可能会有⼀些陌⽣,但是,相邻权与⼤家的⽣活具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们居住的⼩区,其采光、相邻通风等都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还有农村家庭的⼟地相邻权等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那么,《民法典》当中,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有哪些相邻权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九⼗⼆条 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相邻关系主要涉及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即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使⽤⼈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其他相邻权⼈以便利,并且接受⼀定的限制。

⽤⽔、排⽔、通风、保护环境等等都可能涉及相邻权的内容,建议各位读者积极地了解相邻权的内容、客体以及保护⽅式,在⽣活中注意维护⾃⼰的相邻权。

如果⼤家有关于相邻关系⽅⾯的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
定的
《民法典》第⼆百九⼗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通风、采光和⽇照是衡量⼀个⼈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问题⽇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

由于城市⼟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去缩⼩,⾼层建筑进⼀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照的⽭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照的问题作进⼀步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民法典》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

⼜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具体的标准。

所以我国《民法典》第⼆百九⼗三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具体的⼯程建设标准,还得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和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侵犯采光权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或者利用过程中,由于对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等利用而使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等的日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或者损害。

而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给他人的采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在我国,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侵害他人的采光权,损害严重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建筑物侵害他人的采光权,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时,侵权者除了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责任外,还需要赔偿损失。

其次,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赔偿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损害的范围包括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在侵犯采光权的赔偿范围内,不仅包括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这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再次,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赔偿的具体金额。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损害的范围包括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而对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就意味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并依法给予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中,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赔偿程序和方式。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享有在合理范围内利用自然光的权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的高度不断增加,采光问题日益突出,侵犯采光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公民的采光权,保障公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采光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采光权的概念采光权是指公民在合法拥有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内,享有在合理范围内利用自然光的权利。

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内的自然光照充足,满足日常生活需求;(2)建筑物外墙的设计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3)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犯公民的采光权。

2. 采光权的法律地位采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采光权作为住宅权的一部分,受到宪法保护。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不得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噪声、污染等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布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居民的居住、工作和休闲环境,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的安全、卫生和消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保证建筑物质量,满足居住、使用和功能需求。

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排放污染物,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宅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民宅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居住、工作、生产、经营的房屋享有适宜的自然光照的权利。

在我国,民宅采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民宅采光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保障公民的采光权益提供参考。

二、民宅采光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为保障民宅采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享有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宅采光权属于物权范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在满足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采光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合理设计、建设住宅。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采光问题。

5.《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规范住宅设计的技术规范,其中对住宅的采光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住宅卧室、客厅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0,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等。

三、民宅采光权的具体规定1.采光标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卧室、客厅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0,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此外,住宅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1/7。

2.采光距离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相邻住宅之间的采光不受遮挡。

具体距离要求如下:(1)住宅建筑与道路、铁路、河流等公共设施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5米;(2)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6米;(3)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10米。

影响居民采光法律规定(3篇)

影响居民采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作为居住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密度的增加,建筑高度和层数不断提高,相邻建筑之间的遮挡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益。

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采光权益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采光权益作为居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受到宪法的保护。

2. 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采光权益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影响居民采光的主要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居住、工作和公共活动场所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要求。

”该条款明确了建筑设计应满足的采光要求。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该规范对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

3. 《住宅设计规范》该规范对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设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窗地面积比、采光系数等指标。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了采光设计,如消防楼梯的采光要求等。

5. 《城市绿化条例》该条例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了绿化对采光的影响。

四、影响居民采光的法律责任1. 违反建筑设计规范的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建筑设计规范,影响居民采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违反规划审批的责任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划审批,影响居民采光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 绿化工程对采光影响的责任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绿化工程影响居民采光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采光权及采光权侵害的法律规制

采光权及采光权侵害的法律规制

采光权侵害法律规制研究目录引言 (2)第一章采光权概述 (2)第一节采光权的概念和特征 (2)一、采光权的概念 (2)二、采光权的特征 (5)第二节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探究 (7)一、采光权权利主体 (7)二、采光权义务主体 (9)第三节各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0)一、外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0)二、我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3)第二章采光权侵害行为概述和法律特征 (16)第一节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概念 (16)第二节对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禁止——与此有关的法理分析. 17一、禁止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学界有关学术观点列举.. 17二、禁止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笔者的观点及其理由 (20)第三节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1)一、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说 (21)二、采光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违法行为 (22)三、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二:主观过错 (22)四、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三:损害事实 (23)五、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四:因果关系 (24)第三章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26)第一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 (26)一、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26)二、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26)第二节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28)一、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28)二、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30)第三节我国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32)一、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32)二、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35)三、与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37)第四节法律规制中确认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判断标准 (39)一、抽象的判断标准----公法标准和私法标准 (40)二、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官自由裁量应考虑的因素 (42)第四章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法律救济 (46)第一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6)一、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6)二、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7)第二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私法救济 (50)一、排除妨碍与赔偿损失评述 (50)二、赔偿损失的特殊形式: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受害者的补偿 (52)结语 (54)后记 (56)主要参考文献 (58)引言太阳的光线是维持身心健康,保持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接受日照、沐浴阳光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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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和日照妨害的法律问题来源:作者:时间:2010/12/10郑至吾采光和日照妨害,是指新建建筑物对相邻人在自己居所内享受自然光和直射日光的妨害。

随着我国土地政策、住房政策的变化和发展,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郑至吾采光和日照妨害,是指新建建筑物对相邻人在自己居所内享受自然光和直射日光的妨害。

随着我国土地政策、住房政策的变化和发展,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出现的问题,对解决采光和日照权益的妨害进行一些探讨。

一、采光和日照权益的相关学说及立法现状从理论上讲,采光和日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采光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中所指的“光”,一般指自然光,也可以是非经人工中介的反射光和透射光。

日照则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的太阳直射光。

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将它们统一称作“采光权”、“日照权”或者“阳光权”等。

采光和日照权益的保护,源于大陆法系的“不可量物侵害”理论,特别近似于法国的“近邻妨害法理(Trouble de voisinge)”。

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易量化物质,妨害相邻人而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体系中属于物权法相邻关系的一种,我国法律亦将其归属于相邻关系范畴。

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与“不可量物侵害”相近似的制度则为“安居妨害”、“不法妨害”或“权益妨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的范畴。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相邻权属于地役权中的法定地役权,因此,对于民事主体的采光和日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地役权制度来设定的。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

在关于采光和日照的学说中,有的认为日照、采光、通风、水、空气等自然资源是全体居民所共有的资源,人们均能得到公平地分配,因此,侵权人的妨害属于对共同资源的侵害;也有的认为采光和日照妨害是对相邻人舒适、愉快的生活侵害理论,属于对人的基本人权侵害” ;还有的则认为,因为受害人是请求妨害人停止采光和日照妨害行为,应当属于停止侵权行为请求权范围等等。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注重请求停止侵害的,也有请求赔偿损失的,同时还有要求对人格损害进行赔偿的,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也不尽一致。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采光和日照妨害的法律规制,虽然《宪法》第l9条作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同时还采用了民法和行政法并行规制的形式,但仍很不完善。

(一)从立法机关的立法情况来看。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但该法并没有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应保持的距离、构成妨害采光和日照的要件以及妨害的法律责任构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只是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以及产生妨害后如何受理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但该法不仅会使人觉得“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即使采光和日照,法律也不保护”,而且,也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后应当如何处理,缺乏可操作性。

《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该规定更是显得过于笼统。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但由于该法没有“建设工程规划”的具体规范,也就不可能对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

(二)从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来看。

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这些规定虽然都对采光和日照作出了规定,但同样没有明确采光和日照的具体规范,也没有规定侵犯后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亦很难操作。

(三)从技术规范的情况来看。

建设部依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制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对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进行了具体规定。

但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将建筑物第二层的间距标准规范为正面间距标准,采用日照间距控制系数控制标准或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方法,这一标准只适用于全国43个主要城市和无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建筑物;第三层的强制性规范是确定住宅侧面间距的,只有6米和l3米两个标准。

这对于各种不同形式不同朝向的住宅特别是侧面间距而言显然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房屋南面的高层建筑山墙宽度超过了受害人房屋的正面宽度,那么,受害人主张应该按南北向的日照时间标准确定间距,而妨害人则以侧面间距为抗辩理由,审判机关就无法可依了。

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只适用于新建区”,但同时又规定“为避免旧区改建中执行本规范时可能出现的偏差,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时”,其规范的内部逻辑结构冲突。

此外,现行的强制性规范一般都只是限制新建房屋对已建房屋的采光和日照产生妨害,而对于先建设的房屋却没有约束,这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司法实践中,多个民事主体在同一新开发地段同时取得相邻土地使用权,那么,先建设的土地相邻人可以将房屋修建得与土地临界线非常接近,而后建设的另一方相邻人修建房屋时,却被迫后退以满足先建房屋的采光和日照规范,这种现象在移民搬迁城市和新兴开发区比较常见。

可见,作为对采光和日照妨害的规制,无论是公法和私法均应更进一步完善。

从公法的角度,应当明确规定土地用途地域及地区的划分,并根据用途地域、地区种类的不同,分别规定建筑物的容积率、间距、斜线规制、建筑物高度等指标,为切实保护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权益以及纠纷的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并且应该发挥《环境保护法》对采光和日照的保护作用,将环境污染的范围从“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扩大到“采光和日照”。

从私法的角度,不仅应该明确妨害的具体标准,而且应该规范救济的方法和量化赔偿标准。

二、采光和日照妨害的救济方法采光和日照损害纠纷发生后,对同一损害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可以协商,由一方赔钱另一方搬家;也可以一方赔钱,另一方忍受被遮挡阳光的状态;在诉讼中,法院可以裁判拆除违章建筑,也可以裁判妨害人用金钱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基于采光权属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相邻权或者地役权的一种,采光和日照妨害的救济方法应当优先适用财产法则,也就是说恢复原状。

财产法则“指除非事先获得权利人同意,否则法律禁止他方当事人侵害这个权利。

换言之,权利人之相对人得通过与权利人的磋商谈判,设定彼此主观上能接受的对价,而侵害这个权利,或是去改变原有的权利归属状况”。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当由妨害方恢复原状。

与财产法则相对应的是补偿法则,即未得权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对人侵犯权利人之财产权时,妨害方必须依法进行适当的赔偿。

但金钱赔偿之数额,“系由公正的第三者(可能为法院或行政机关等)作客观的核定,而非经当事人间依其主观认定的价值与谈判的实力自行协商议价”。

虽然适用补偿法则对于受害人心理来说并不公平,但对于适用恢复原状,显然导致效率过低的情形,适用补偿法则也是对利益的一种平衡。

因为,如果把采光和El照看作是一种稀缺资源,就效率而言,采光权与遮挡权都是可以选择的法律制度。

因权利是对某种利益的法律上的承认,当某种利益是有限的时候,现实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对权利的配置就体现为对资源的配置。

如何对“合法建筑物”的妨害进行救济,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现实中,很多后建的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属于合法建筑,但却阻挡了先建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

如果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如果建造的建筑物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但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人进行救济时就出现了法律冲突。

该法条遵循的是合法原则,却摒弃了传统的权利在先原则。

对此类情形,如何确定侵权人,就成了实践中常常被困扰的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采光和日照妨害,都是因为通过行政许可以后而新建的房屋侵害相邻人的采光权,在这种情形下,究竟予以许可的行政机关是侵权人,还是房屋所有权人是侵权人,虽然在理论上十分明确,但在实践中却做法各不一致,给受害人进行救济时带来了难度。

对此,如果产生妨害的建筑物经过了行政许可,首先应当认定行政机关为侵权人,通过法定程序确认行政机关的许可违法以后,受害人既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请求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民事赔偿。

但实践中,一般来说都是首先请求民事赔偿。

因为从侵害日光权的构成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唯一的致害原因,更大程度上被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是更直接的致害因素,且致害建筑物的所有者是利害关系人权利受损的受益者,由其进行赔偿,更符合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而且先于国家赔偿而采用其他方法赔偿和补偿损失,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国家责任免除和减轻的抗辩理由,况且,日光权归属于物权范畴,首先采用民事渠道救济,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例。

如果没有经过行政许可,而行政管理部门又怠于行使职权对违章建筑不予处理的,则只能认定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侵权人。

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与立法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前者保障了恢复原状,后者意味着金钱赔偿;在契约法领域,前者意味着“强制执行”和“物上请求权”,后者意味着“损害赔偿”和“赔偿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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