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国际经济合作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〇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便利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以及其投资的企业的保护工作。
前款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企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投资者保护具体创新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
前海深港合作区简介

前海深港合作区简介前海深港合作区全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由双界河、月亮湾大道、妈湾大道、宝安大道和西部岸线合围而成。
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
是未来中国的“曼哈顿”,预计2020年全面建成。
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
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前海具有良好的海陆空交通条件和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在粤港澳区域内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深港合作成为前海发展最鲜明的主题,令前海更具备了一个不可复制的优势。
从政策环境上看,国务院此前陆续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深圳加强与香港更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前海的规划建设和体制创新。
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确定前海作为粤港重点合作区。
值得关注的是,深港两地政府均意识到了前海合作的重要性,不仅签署了《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而且成立了前海专责联络机构和协调机制,两地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要素流动等方面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已初步形成了前海深港合作的政策框架。
再看产业环境。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全球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服务业占GDP比重92.3%,服务业贸易出口总值位列全球城市前10名。
而深圳服务业发展迅猛,服务业的基础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53.2%,已具备了和香港在较高水平上合作发展的能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9月6日)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高端要素集聚、辐射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多轮驱动的创新体系成效突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引擎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前海方案聚焦重点

前海方案聚焦重点简介前海方案是中国政府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促进深圳与香港的合作与发展。
该方案于2010年正式启动,并于2015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升级调整。
前海方案聚焦于深圳前海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力图打造成为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重要金融、服务和创新合作区,以推动两地经济的融合和共同发展。
1. 前海合作区的地理位置和优势要聚焦前海方案,首先需要了解深圳前海合作区的地理位置和优势。
前海合作区位于深圳市西部沿海,与香港毗邻,是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内地首个陆域地处境外港澳口岸的经济特区。
这一地理位置使得前海合作区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地缘优势:前海合作区紧邻香港,地理位置优越,便利的交通网络能够快速连接两地。
•政策优势:前海合作区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海关、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人才优势:前海合作区将享受到更加自由的人才流动政策,吸引了大量的高端人才和创新人才。
2. 前海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为了实施前海方案,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旨在为前海合作区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以下是前海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金融创新:前海合作区将支持金融创新,鼓励设立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业务企业,并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对外开放。
•科技创新:前海合作区将设立创新创业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发展,建设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中心。
•人才引进:前海合作区将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到来,并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产业发展:前海合作区将重点发展金融、科技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升级与转型。
•区域协调:前海合作区将积极推动与香港的合作,打造共同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
3. 前海合作区的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自前海方案启动以来,前海合作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
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成果和经验教训:•吸引外资:前海合作区吸引了大量外资企业的入驻,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窗口。
前海15%税收优惠解读

前海披露15%税收优惠产业目录不含金融业1.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前海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优惠区域要件。
只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这说明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
2.优惠目录要件。
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
该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类同。
3.明确收入概念。
该收入是指税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远远大于会计收入的概念范畴。
2.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本条是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
2.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海一家总机构,在深圳市内前海区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则该企业仍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3.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深圳前海开发区综合优势横向比较

上海自贸区VS深圳前海◆上海自贸区将先行先试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开放,并逐步实现可自由兑换等金融创新;未来企业法人可在上海自贸区内完成人民币自由兑换;上海自贸区也很可能采取分步骤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方式,比如先行推动境内资本的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在国务院去年6月底批复的前海22条先行先试政策中,有8条指向金融创新领域,是前海所有“先行先试”任务的重点,其中,人民币国际化为“重中之重”。
这也意味着今后深圳前海与上海自贸区必然正面竞争◆深圳前海目前的相对优势是领先上海自贸区三年获批,政策优势走在前面。
截至目前,前海22条特殊政策已经基本落地,先行先试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已实施半年,使得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跨境贷款,获得来自香港的低利率贷款,为人民币国际化以及利率市场化撕开一条口子。
到上月底,前海跨境贷备案金额已超70亿元◆香港存在实业空心化难题,深圳的制造业基础与其具有高度互补性,两个城市可以共建自贸区,利用深圳的生产要素将经济做‘实’;香港是世界级自由贸易区,但在金融领域,与纽约、伦敦仍有一定差距,并没有金融规则的制定权。
香港再提高一个层次,需要香港携手与深圳合作,将服务对象扩大到整个内地1、前海目前最大優勢政策:前海15%的公司及個人所得稅優惠,上海自貿區暫時沒有。
2、上海自貿區目前突出優勢政策:離岸銀行業務,區內的銀行都可開展此業務,前海內的銀行只有之前已獲準開展此業務的4家銀行可做。
3、深圳前海的發展優勢是已經先走了三年,上海自貿區的發展優勢是區內的土地、建築都是現成的,隨時可用。
4、上海自貿區應該感謝深圳前海三年前的橫空出世,沒有前海22條,上海也就沒有壓力,也想不到要搞個類似的自貿區,國家會平衡三大經濟區域齊頭發展,未來不遠天津的自貿區也會水到渠成。
深圳前海也應該感謝上海自貿區的托底與促進,沒有上海自貿區,深圳前海也許會死掉,有了自貿區,深圳前海確保不會死掉,確保走得不會太差。
上海自贸区的优势负面清单管理即除了清单上规定不能干的,其他都可以干,且不再需要政府事前审核。
横琴方案 前海方案

横琴方案前海方案引言横琴和前海是中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两个特殊经济区,它们被视为激励国内外投资的重要平台。
本文将介绍横琴方案和前海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其背景、目标、政策和发展进展。
横琴方案背景横琴位于珠江口东岸,是珠海市唯一的央地协调的经济发展区域,被赋予了发展高端服务业、加强与澳门深度合作的使命。
目标横琴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打造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吸引外国投资者和澳门企业在横琴设立业务,并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横琴方案还力争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服务中心和粤澳合作示范区。
主要政策措施1.财税优惠政策:横琴享受国家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实行按固定比例分成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2.跨境金融政策:横琴允许澳门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双向人民币资金流动和金融创新。
3.居民合规政策:横琴为澳门居民提供便利的居住和就业条件,减少两地居民往返的行政手续和时间成本。
4.产业支持政策:横琴鼓励发展高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并推进创新科技和人才引进。
发展进展横琴方案自2014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截至2020年,横琴已经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和澳门企业投资,建立了众多的产业园区和商务中心。
横琴还与澳门合作建设了通关大桥和轨道交通系统,实现了两地之间的便捷交通。
前海方案背景前海是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特殊经济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担负着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和改革创新的重要使命。
目标前海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打造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经济特区,吸引全球优秀企业和创新人才来前海发展。
前海方案还力争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主要政策措施1.法律制度创新:前海通过创新法律制度,探索符合国际规范的法治体系,使企业和投资者能够在更稳定和透明的环境中发展。
2.跨境金融政策:前海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建设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和离岸人民币市场,促进金融业务和投资的便利化。
3.产业支持政策:前海支持金融、科技、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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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一、前海政策(一) 深圳前海的八项金融政策1.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2. 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3.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4. 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5. 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6. 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性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7.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运营总部。
(二) 高端人才优惠《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已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始在前海试点,符合条件者3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出生证”。
深圳市已成立了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深圳市政策(一) 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优惠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其当年认定的管理资产规模按月均值计算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给予追加奖励,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奖励基准。
管理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下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50亿元奖励5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管理资产规模追加奖励。
(五)对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可以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六)对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七)由同一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享受上述相关优惠政策。
(八)结合深圳打造全国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基金行业发展形势,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用房,支持本市中小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三)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
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
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
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
第十五条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10位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性法人机构,如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及押运企业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1. 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五条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